桃市府持續整合抗旱工作,備援、調度、節水三管齊下
桃園市長鄭文燦今(20)日上午主持桃園市第六次抗旱應變會議時表示,根據氣象局資料預測,至明(110)年6月春季之前,仍屬偏乾氣候,相關抗旱工作預估將長達8個月左右,市府將持續以「備援、調度、節水」3大策略共同協力抗旱,三管齊下,盼減緩石門水庫水量下降速度。截至今日上午,石門水庫蓄水率約5成,蓄水量約1億30萬噸,面對未來桃園水情可能持續不樂觀,請各單位上緊發條,持續加強節水宣傳工作,並超前佈署研擬相關對策,共同度過枯水期。
鄭市長表示,關於經濟部水利署北水局由龍潭打鐵坑溪抽水供自來水公司二區處使用,有部分居民不滿的問題,將請水務局與龍潭區公所協助北水局一同與民眾溝通,盼在水位容許範圍內且不影響附近居民用水權益下,持續供水給台水公司。 另外桃園工業抗旱水井原本盤整共計65口,經水質檢測及確認開放意願後,共計有60口可作為取水使用,將核發水權30%提供廠商間調水或讓民眾取水,後續請水務局整備相關取水設施。
鄭市長指出,在埤塘備援方面,桃園目前配合管制近百口埤塘禁止放水,然而台水公司目前僅使用桃園1-4號埤塘、社子1A、員08埤塘等3口埤塘,反向供水至大湳淨水場及平鎮淨水場。鄭市長請水利署與台水公司再重新規劃評估,盤點可作為備援水源用的埤塘並納入備援計畫,將水資源作最適當規劃並合理運用。倘若遇埤塘缺乏取水路、或需增設取水設備等,亦要積極整備所需的相關設備,期盼未來能持續與水廠串聯,有效整合水資源。
鄭市長說,面對嚴峻的水情,請水務局預先彙整備用水井、工業抗旱井及臨時供水站點位資訊,便利民眾可藉由「水情看桃園」App獲知,以便未來進入紅燈限水時,可就近取水,亦請經發局持續整合抗旱便民資訊,公開資訊讓抗旱更有準備。
鄭市長也說,針對桃園未來水情,如明(110)年仍無改善,則進入橙燈減量供水的機會將大幅提高,而最壞的情況將是進入紅燈分區供水,因此市府將持續超前佈署,做最壞的打算、最好的準備,整合相關抗旱計畫,包括將北區水資源中心每日5萬噸的放流水,提供2萬噸給工業用水量極大的南亞電路板公司,消防局水車亦盡量由北區水資源中心進行調度,以降低水耗。
水利署北水局課長李珮芸表示,針對桃園抗旱井水源備援盤點部分,目前於龍潭及楊梅地區設置7口抗旱水井,已於11月12日開始抽水併入石門大圳供自來水公司二區使用,累計抽水量達2.94萬噸。1-4號埤塘反送大湳淨水場作業則於11月4日開始,目前累計抽水量4.23萬噸;至於社子1A及員08池目前依照期程進行設備整備中,預計分別於11月30日及12月15日完成。
農業局長郭承泉表示,有關明(110)年第一期稻作是否停灌及相關停灌調適策略,農委會預訂於12月下旬決定後公告;另針對今(109)年度停灌補償金發放情形,截至11月17日為止,桃園地區共核撥4萬5,338筆,總金額計6億7,585萬。
水庫放水公告 在 羅智強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詆毀亡者,1450都不怕報應?》
打從武界壩意外的第一天,我就知道1450會傾巢而出,誣衊罹難者,為台電撇清責任。這是 1450證明自己的大好時機,要給其他國營事業看,只要每年花個幾千萬標案,就算害死四條人命,還是可以安全過關!
而要打臉1450,只需要簡單的三句話:
罹難者沒有違法!
罹難者沒有違法!
罹難者沒有違法!
根據 承理法律事務所 李岳洋律師的解釋:
「危險不代表違法」,當地警察局與水利署都坦承於河床露營「無法可罰」,也就代表「無法可管」;事故地點也並不是《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公告禁止進入的「危險水域」;警示牌的內容「敬請勿入溪中」,明顯是沒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而非民眾有義務遵守的行政命令,不能說民眾違法。
如果各界都認為,河床應該禁止露營,為何遲至今日都尚未立法規範? 這樣的立法怠惰,比意外本身更讓人擔憂。
再依據《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若台電放水有依規定事前發布洩水警報,就有可能避免這次的不幸事件。在河床上露營的行為當然不值得鼓勵,但本次意外,並非因為罹難者的過失,而是來自台電違反法規,無預警放水之作為。 (李律師解釋結束)
河床露營「無法可管」,你知道,我知道,1450也知道,可是1450還是要大舉出動,就是要扣上罹難者一頂「違法」的大帽子,為台電的工程疏失撇清責任。
難道現在的台灣,變成國營事業只要花幾千萬請公關公司,害死四條人命也沒關係?我真的要問問這些1450,你們到底是拿多少薪水,值得做出這種污衊亡者的缺德事情?
請大家力挺亡者與家屬,為台灣留下一些公道,一些是非。
水庫放水公告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網友說台電只是公營企業,不適用國賠,
我說這種水利設施,
一定有「主管機關」跟「管理機關」,
要告一定是兩個都告,
像「武界壩」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管理機關是台電,
這個案子一定是用國賠程序的。
至於網友說國賠法第3條第3項新增規定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國家會不會因此不負賠償責任?
我認為即使國家機關在河川地已經架了告示牌,
說隨時可能放水,
國家在放水前仍需進行公告、廣播、疏散,
今天這個案子,放水是無預警的,
且是因為電腦故障才導致這個毫無必要的放水,
我不認為國賠責任可以完全免除。
最後補充一個「武界壩水庫運用要點」第11點:
「十一、本水庫實施防洪運轉或調節性放水,應於一小時前發布洩水警報,並通知本部水利署、本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集集攔河堰管理中心、本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仁愛分局法治村派出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集集分局水里分駐所、南投縣消防局、南投縣消防局水里消防隊等機關轉知所屬相關單位及下游居民,加強防範。」
武界壩放水前一個小時要發佈洩水警報,
還要通知各機關,
這些都沒做(因為本來就沒有放水計畫,是電腦故障)
所以一定有疏失的。
#民眾白目是一回事但水壩管理機關並不因此免除發佈警報義務
#本文政治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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