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委員點出「是誰讓張綱維恣意妄顧消費者權益」
我要說「#是誰讓我們的航空公司可以惡性倒閉欺負勞工?」
#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遠航在昨天宣布今日即刻大量解僱員工卻未依法於解雇日60日前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企畫書,但大家知道嗎?依照現行的《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未提出企畫書只會被罰10-50萬的罰鍰,雇主根本罰不怕!
在記者會中,我提到時代力量在2016年就提出公司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同時我也針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提出修法方向:
#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不論是過去我經手的宏達電、立益紡織關廠案,還是威航、興航的倒閉,我們可以看到在第一時間所有的勞工絕對是內心一團亂,更多時候是擔心自己會不會被欠薪、還要欠多久。我主張:當雇主惡意延宕時,主管機關應強制仲裁!
#協商代表應有入廠調查權
大解法第11條: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報後七日內查訪事業單位,並得限期令其提出說明或提供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但從前幾次的關廠案都未彰顯其效果,我認為此項訪查應同時讓協商代表入廠,擁有同樣的資訊,才能在有對等資料的談判桌上好好協商。
媒體報導賴香伶局長提到台北市政府已經派專人協助協商及調查。
我要在這裡呼籲,民航局在昨天招開記者會後,今天就是員工馬上被資遣,應該 #立即入廠調查,避免公司銷毀資料,勞工權益遭損害!
#加強罰則違法課刑責
目前航空公司停業前若未依規定申請,導致公眾損害情節重大,依民用航空法,可重罰負責人2000萬至2億元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呼籲檢調應積極調查。
事實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現行關於雇主之罰則過輕,難收嚇阻違法雇主之效,從今年的華映關廠卻一再拖欠薪資就可以知道,雇主之所以一再違反相關規定,恣意無預警停業、歇業。我認為 #惡意關廠造成公眾損害不分行業別,我主張在《大解法》新增刑事罰則,不能再像現在這樣把違法當正常。
最後針對遠航的大解案,我再次呼籲:
1️⃣遠航:應依勞基法、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2️⃣民航局、檢調單位:依違反復興條款《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3️⃣勞動部及相關部會:盡速推動將勞工董事入法。
4️⃣台北市勞動局: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解法》第17條裁罰。且即刻依第11條入廠調查,要求遠航提供相關資料,並依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航關廠 #勞動權益 #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 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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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遠東航空在今天突然宣布暫停一切票務,並在下午證實因為長期虧損、將停止營運,目前已經聯絡不到張綱維,完全由副董面對社會大眾,但遠航過去幾天還推出推5折機票、春節加班機,完全是惡意坑殺消費者。
對此, 立法委員 黃國昌也提出質疑,過去幾年遠航董座 張綱維不僅將遠航的資金搬走,今年更從「消費者信託專戶」取回部分用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擔保金,而這筆錢原本是用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黃國昌委員質疑交通部:今年3月誰准許讓遠航信託專戶現金減半、讓張綱維從消費者信託專戶把錢移走?交通部應出面交待清楚,也請檢調就此一併調查。
遠航無預警停飛,顯然已經違反民航法第48條和第63-1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3)規定,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2000萬元到2億元罰金。
而無預警的大量解雇,則觸犯了《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中「應於60天前預先通報」的規定,但《大解法》最高裁罰50萬的規定,根本無法嚇阻這種惡行,從過去復興航空到這次的遠東航空,都是「今天宣布、明天倒閉」,完全沒辦法保障消費者跟員工的權益。
年節將至,失去工作的員工及安排好旅程的消費者,都會因為這次的惡意倒閉事件,而受到嚴重影響。目前中央跟地方都已經開始處理這項違規情事,我們希望政府要妥適保障可能被解雇的員工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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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說你是合格的航空公司嗎?」
2017年11月,被無預警違法解雇的遠東航空空服員在《空服員的告白:你所不知的航空公司真相》中,對公司所提出的控訴。
(影片請參考:https://reurl.cc/Na9O1k)
遠東航空這幾年飛安事件頻傳,無預警停飛已經不是第一次,今年5月就曾經連續取消31個航班,當時遠東航空把原因歸責於民航局的飛時控管,也被民航局重砲回擊,並罰款300萬元,最近更因為連續兩個月航班取消比例過高,而被開罰200萬元,#完全視消費者權益於無物。
更可惡的是,12月10日,不過就是兩天前,遠東航空公司還在官網上面促銷聖誕節機票,號稱國內機票通通五折起,#這不是在惡意坑殺消費者嗎?
2016年復興航空,也曾經發生訂票系統遭到鎖住,隨後宣布無限期停飛的前例,此次遠東航空的停飛事件,儼然就是復興航空的翻版,航空公司作為特許行業,但是對於經營階層的胡作非為,#交通部顯然拿不出任何制裁的方式。
我在擔任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秘書長期間,曾經協助過復興航空大量解雇案,當時我們就提出設置「#勞工董事」的做法,讓航空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受到員工的監督,避免憾事重演。
而遠東航空公司在勞工權益上的侵害,也是罄竹難書,包括片面降薪、非法資遣、打壓工會等等,我也曾經被遠東航空公司控告加重誹謗罪,最後不起訴。
當記者向勞動部詢問遠東航空停業可能造成的勞工權益損失,勞動部只能回答:「並未接到遠東航空公司的通報。」而罰款最高只有50萬元,顯然《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對勞工的保障嚴重不足。雖然台北市政府宣布將提報張綱維限制出境,但從華映的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條文對於有心惡意倒閉的公司,根本不痛不癢。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實上並沒有辦法真正地保護勞工,從復興航空、宏達電、華映到今日的遠東公司,這部法律對大型企業來說根本沒有遵守的必要性。
我們在此有下列呼籲:
⛔️呼籲遠航:
應依大解法、民航法、消費者保護法、民法等相關法規,依法處理消費者權益、勞工權益,以及停航導致的運輸問題。
⛔️呼籲民航局:
遠航現在無預警停飛,顯然已經違反《民航法》第48條,以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9-3條規定,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並應立刻移送檢調。
⛔️呼籲勞動部:
航空公司作為特許業者,應有內部員工監督把關機制,盡速支持將勞工董事入法。
⛔️呼籲台北市勞動局:
➡️遠航顯然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規定,臺北市政府應依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7條裁罰。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5條及第6條,由企業工會取得當然協商代表權。
#遠東航空
#大量解雇
#停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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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在 [分享] 關於預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 看板Avi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以下意見不是為了特定公司, 個人與這家公司無利益關係, 純粹就法論法.
主旨:關於預告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草案之陳述意見。
說明:
一、依貴部106年11月29日交航(一)字第10681002721號公告辦理。
二、旨揭條文修正說明所指「為積極輔導民航運輸業者有效管理所使用航機,降低高齡飛
機對營運、旅客權益及飛航安全之可能影響」,對貴部勇於任事之作為,草民茲表萬
分敬佩及肯定之意,合先敘明。
三、然,貴部修正旨揭條文草案前,是否考量下列三項層面:
(一)就普世價值之國際法層面,是否有相關國際公約及其相關附約針對民航運輸業予以同
等之限制?
(二)就先進國家之國內法層面,是否有相關法律、命令或任何具法定效力之文件針對民航
運輸業予以同等之限制?
(三)就本國法律制度層面,旨揭命令之修正是否牴觸法律或大法官釋憲文而恐無效之虞?
四、經查先進航空大國如美利堅合眾國,1991年由國會表決通過「1991年高齡航空器安全
法」(AASA, Aging Aircraft Safety Act of 1991),隨後編入「美國法典」(U.S.C.
,
United State Code),成為U.S.C. Title 49其中第44717條「高齡航空器」(Aging
Aircraft)。於是美國聯邦航空總署(FAA)根據該法律之授權,著手修訂命令層次之14
CFR Part 121、129和135。由此例觀之,FAA管理高齡航空器之作為,係在國會通過
之法律明確授權下行使,而非FAA或其上級運輸部獨斷獨行。
五、次查本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及第4款,關於人民權利義務及重要事項應以法律
定
之。且同法第6條明言「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誠如貴部修正草
案
總說明所述:「高齡飛機面臨諸多問題,例如:飛機器材採購不易、維護成本驟增以
及因機械故障導致異常事件發生之機率增加」,斯事體大,不可速成。且航空大國如
美利堅合眾國對高齡航空器慎重其事,先以法律概括、再以命令詳訂(參見說明四)。
今貴部逕以命令規定此一重要事項,難脫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及第6條之嫌。
六、再查司法院釋字第313號之大法官解釋,貴部於77年間為因應解除戒嚴後之需要而修
正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然因未依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規定,而由大法官宣告
違憲,貴部定牢記不忘,無需草民多言。依大法官見解「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
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
更何況旨揭修正草案並非區區數萬元之行政罰鍰,而是停止使用價值不菲之客機,應
以法律來限制高額財產權,方符合司法院釋字313號之意旨。
七、又查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之法律授權,原為民用航空法第121條第1項。為了符合
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有關授權明確性則之要求,及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
於90年11月14日由總統公布之民用航空法,增訂第63條之1賦予貴部訂定民用航空運
輸
業管理規則之權力。稍後,貴部所屬民航局於90年12月25日標準三(90)字第0039337
號
公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條修正草案」,在其說明內指出「以適航檢查之
觀點,航空器適航即可飛行,與機齡並無相當關係」。故貴部隨後於91年4月2日交航
發字第091B000017號令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1條時,將原條文第4項限制
經
濟使用年限的規定予以刪除。由此歷程觀之,貴部於91年刪除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
則第11條有關正在使用中之航空器之機齡限制,或源於司法院釋字313號,或源於貴
部
所屬民航局之適航檢查觀點,草民不得而知,但貴部實已了然於心。尚望16年後的今
日,貴部謹記司法院釋字第313號及「與機齡並無相當關係」之話語。
八、總之,草民並非反對貴部積極管理高齡航空器之勇於任事(參見說明二),然旨揭修正
草案似未符合程序正義。建請貴部慎思旨揭修正之適法性,或可考量修正民用航空法
第40條第3項,積極要求民用航空運輸業主動且適時公開每一航班所用客機之機齡,
讓
乘客於資訊充分揭露之情況下有所選擇,方為上策。
以上是寫給民航局承辦人及交通部局長信箱的內容,因寫給公務員看,有不少公文用語,
尚請網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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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39.1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513388866.A.0C0.html
正確!釋字443也是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卻用命令來限制人民權利,表示你也認真讀書。
但因釋字313跟這有密切關係,為求聚焦,故僅引用釋字313
12/16 21:01
※ 編輯: flightheory (59.120.246.103), 12/18/2017 13: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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