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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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44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實務見解,分享!】
⭐最高法院109台上273號判決
📍本案爭點
(一) 董事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公司除得行使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歸入權外,得否依民法第544條請求董事賠償?
(二) 倘若歸入權已罹於時效,是否會影響民法第544條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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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說
(一) 查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未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公司得依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不以該行為致公司受損害為要件。倘公司因此受有損害,#非不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請求該董事賠償。甲○○擔任上訴人董事期間,未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以陳良彥名義設立與上訴人營業範圍相同之立固公司,並寄發電子郵件要求上訴人之日本客戶將訂單交由立固公司接單,為原審認定之事實。
(二) 果爾,能否謂甲○○無違反忠實執行業務或善良管理人注意之義務,上訴人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即滋疑問。原審未詳予研求,遽謂甲○○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僅得依同法第5 項行使歸入權,不得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亦有可議。
也就是說,就民法第544條的請求權與公司法第209條歸入權行使,法院在這邊採的是 #請求權自由競合!
👉判決全文看這裡: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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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議題
🇹🇼司法院擬修法承認跨國同婚
🇨🇳中國籍伴侶不適用
司法院第189次院會今天通過涉民法第46條、第63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也可以得成立婚姻關係。草案將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
不過,若同性伴侶對象是中國人士,因牽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在這次修法處理範圍。🇭🇰🇲🇴但是香港及澳門屬於類推涉外案件,仍適用修法的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