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曾品傑教授主編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揭櫫,債務人明知其財產不足清償一切債務,仍對數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債權,致債務人已無資力或資力不足者,倘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其他債權人即得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訴請法院撤銷之。其次,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指出,若特定當事人間以不動產為標的所訂立之債權契約,其目的隱含使其一方繼續占有該不動產,並由當事人依約交付使用,其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縱未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不妨在具備使第三人知悉該狀態之公示作用,與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之效果等量齊觀時,使該債權契約對於受讓之第三人繼續存在。末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號判決表示,基於現代建築技術得藉由整修工程使建築物長久屹立,法院依民法第833條之1酌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時,尤不應僅考慮建築物之使用年限,致未能兼顧土地所有權人就土地之完整利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本人得否授與代理人同時兼有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之代理權?
✏醫療侵權行為之過失,得否僅憑依循醫療常規而為判斷?
✏契約終止之類型及其差異為何?
✏債務人倘向債權人中之一人優先清償,其他債權人得否以詐害債權為由訴請撤銷之?
✏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當事人間存有以不動產為標的之債權契約者,是否受該債權契約拘束?
✏增建建物在何種情形下,得為獨立之所有權客體?
✏法院因當事人之請求,訂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時,應斟酌何等事項?
✏企業集團內之他公司對勞工有人事管理決策權,得否單課予簽約之法人負雇主責任,而認其餘企業集團之法人無勞基法之適用?
✏操縱市場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
✏破產管理人得否以市價變賣之方式拍賣破產財團之財產?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7期(2021.9),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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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79 1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出養!階級複製到我為止!BUT HOW?】
日前Dcard上有一名網友表示要將自己的小孩出養給堂哥,因為堂哥家中的教養環境及經濟狀況等都較好,決定忍痛出養。這個決定情感上實屬困難,相反的,在法律上的程序其實相對容易。今天我們先不釐清如何終止階級複製這太困難,我們來釐清一下「近親收養」到底怎麼收吧!
#近親收養是什麼?
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有血緣關係的收養(另外還有「沒有血緣關係的收養」以及「繼親收養」,後者指的是收養先生或太太一方的子女)。
#什麼樣的血緣關係不可以收養(民法第1073-1條)?
🎸直系血親間不可以收養:比如,爸爸收女兒、阿嬤收孫子,不行!
🎸直系姻親不可以收養,除非是收養配偶的小孩:比如,我阿嬤的第二春(不是我血緣上的阿公)要收養我,不行!
🎸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不行!這裡有兩個問題:「親等」、「輩分不相當」?りしれ供……?
「親等」的算法就是,從你自己開始往上算到共同長輩、再往下算到那個人,就是你們之間的親等,我知道聽起來很模糊,舉例來說:我跟舅舅是幾親等?請想像一幅家庭關係圖,我上面是媽媽、媽媽上面是阿嬤(我們的共同長輩)、再往下算到舅舅,舅舅就是我的旁系血親三親等(只有爸媽、阿公阿嬤、曾祖父祖母才是直系血親,其他通通是旁系血親)。
而什麼叫作「輩分不相當」呢?俗話說長幼有序,只能輩分大的去收養輩分小的,不可逆倫(?)的意思。所以如果是輩分小的去收養輩分大的就是「不相當」。
#還有什麼狀況要注意的呢?
🎸收養人跟被收養人年紀要大於20(民法第1073條)。
🎸夫妻收養必須要一起收養,不可以只有先生或太太收養(民法第1074條)。
🎸不可以同時被不同人收養(民法第1075條)。
🎸若是先生或太太某一方被收養,要得到另外一方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
🎸收養別人的子女要得到該子女的父母同意(民法第1076-1條)。
#符合一切條件後,要怎麼收養呢?
並不是通過上面的條件之後就可以直搗戶政機關作收養登記。因為收養這件事情事關重大,必須要經過法院審核。所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必須在作成收養契約後(可在網路上下載),拿著這份契約到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79條),法院認可之後,再到戶政機關收養登記才算完成收養!
民法 1079 1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是我的小孩,我愛他有用嗎?】
🦆前情提要
鴨媽媽有四顆蛋,卻總有一顆孵不熟,隔壁的鴨大姨還以過來人的經驗勸鴨媽媽:「我之前也孵過這種蛋,看他的樣子八成是一隻火雞,連泳都不會游,還是趁早丟掉它的好!」
電光火石之間,蛋熟了。只是,出來的卻不是一隻黃色小鴨,而是灰不拉嘰毛球怪。鴨媽媽心驚膽戰地想:「該不會真的是火雞吧!」於是決定開啟游泳試煉。
想不到灰不拉嘰毛球怪居然游的比其他黃小鴨都好,媽媽安下心來:「是我兒沒錯啊!從今天起你就叫鴨爾普斯!」
媽媽沒想到的是,鴨爾普斯長得實在太醜,被霸凌的慘不忍睹,名號非但沒有響,綽號「醜小鴨」在鴨界卻是聲名大噪,無鴨不知無鴨不曉。
雖然鴨媽媽還是很愛他,給他吃好的穿好的,好生伺候著,但醜小鴨的心靈還是嚴重受創,後青春期的醜小鴨決定離開這裡,踏上成為鴨鴨界反霸凌大師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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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媽媽有辦法認領他嗎?
認領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只有「親生」的才有辦法認領,而且只有 daddy才能認領。法律一點的講法就是,只有「生父」才能認領「非婚生子女」。
因為法律預設「生者恆母」,即使一個沒有婚姻關係的女人生了小孩,民法也會自動把她認作孩子的媽。
那生父要怎麼認領呢?最簡單就結婚,那不想結婚的話,也可以就說:「我要認領你!」一個簡單粗暴的意思表示解決,也可以就默默的撫育,給他吃給他穿,這樣也是認領,是不是很簡單呢?
法院對於認領認定還滿寬容的:只要生父有想認領,然後有「撫育的事實」,就可以當作認領了。
但這裡鴨媽媽真的完全不合格,因為他不是生理男,所以沒辦法「撫育視為認領」,何況鴨媽媽是生理女,除了自己下的蛋之外,別人的蛋他孵化了也是別人家的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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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收養總可以了吧!
收養,就是指領走別人的小孩。
可是領走別人的小孩比起生父領回自己的小孩門檻更高,畢竟我們通常假設大家都會對自己的小孩好,對別人的小孩就不會跟對自己小孩一樣好。
因此,民法對於收養採取「許可制」,必須經由法院審查。可惜的是,鴨鴨界好像還沒有蓋起一棟鴨事法院,鴨媽媽跟醜小鴨沒辦法在法律上展現他們的母子情深。
醜小鴨的旅程又將遇到什麼事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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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民法第 1065 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 1079 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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