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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調為18歲,卑益年輕人權責相當,接軌世全球,還權於青年。
#民法成年下修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調為18歲
#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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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join.gov.tw/…/detail/dfeedb2e-f9df-4fd2-a787-908d6c…
(文章摘錄)
目前台灣有57萬8千名介於18歲到 20歲之間的「半成年人」。他們有權用公投票,參與決定國家重大政策,一旦犯罪也必須負起完全刑事責任;但卻因未滿20歲,在《民法》上仍被視為未成年,無法自行租屋、在銀行開戶,就連創業、參與人民團體的權利也遭限制,造成青年人的權利空窗。本案主張下修改《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下調到18歲,卑益年輕人權利義務權責相當。
歐洲國家陸續於1970年代完成修法。英國於 1969 年修正家庭法,將成年年齡從21歲降至18歲;法國於1974年7月5日第74-631號規定滿18歲為成年之法案通過後,亦將民法第388條修正為「稱未成年者,指未滿 18 歲之個人」。就連社會風氣較為保守的日本,去年也修改維持146年的《民法》規定,將成年年齡降為18歲,於2022年正式實施。
現行《民法》於1929年制定,距今已90年,但時空環境設定的「成年」為20歲,以致於現行未成年人在銀行開戶、購買保險、簽訂契約等法律行為,都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符合當前社會需求。且#九成立委表態支持「降低投票年齡」。
在台灣,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唐鳳也在16歲時創業成立網路公司,但因《公司法》參考《民法》,規定7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與七歲以上、未滿 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不得擔任公司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及董事。當時未成年的唐鳳,只能委由家人擔任公司負責人,以員工身分參與決策。#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人,禁錮了18歲青年自主性與創造力創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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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20歲才是成人 在 臺灣青年民主協會TYAD - 【 民法成年下修十八歲立院三讀通過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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