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常有為「傳宗接代」收養子女一事,然而在養子女長大時,有可能想回復與親生父母之關係而想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可能原因甚多。
然而,在現行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若法院認顯失公平,得不予許可,本案即為法院認顯失公平之一例。
法院不予許可之其一原因為「當初黃女被收養之目的即為了傳宗接代,且其生父尚有其他子女照顧,不能僅以養父死亡為其終止收養之原因,否則亦有違當初收養之目的。」上開理由讀者是否認為合理呢?是否因現今時代變化思想應有所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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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0條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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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夫妻沒有生孩子,所以會選擇去收養小孩,最近看到 #謝長廷 跟自己的前台北市議員養子 #終止收養 關係的新聞。
那終止收養是怎麼一回事?又包含那些法律問題呢?
#前情提要:
🔺收養後的小孩,其實與養父母的關係及相關權益就跟一般的小孩一樣,不會有分別。
🔺收養的小孩,姓氏可以維持原來的,也可以根據養父母的決定來更改要從哪一方。
#終止收養,有幾種情況:
🔺養父母及養子女間 #互相同意 終止收養關係(#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如果過世了,養子女可以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1條)
🔺其中一方有出現侮辱虐待、遺棄、故意犯罪等情況,法院就能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
而新聞中報導的是屬於第一種的情形:
#父子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
這時候可能就會有人提問了,那終止收養後,就整個斷絕關係嗎?法律的關係是什麼,法律有規定嗎?
收養關係終止後,
#原本的養子女就會回歸原生父母那方,#本身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會是回到原生父母那邊。
所以像是養父母或養子女間,在終止收養關係後,就沒有 #繼承權、#扶養義務 等等的問題喲,養子無法繼承養父母財產唷!!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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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 #終止收養 #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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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聞中報導的是屬於第一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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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80條 在 【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應該要有通知本生父母的機制】 國考不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民法第1080條 第1項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成年人終止收養,由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終止即可,不用本生父母同 ... ... <看更多>
民法第1080條 在 [問題] 103年普考戶政民法問題-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二 甲夫乙妻收養丙夫丁妻之子 A,A 於 10 歲時,甲、乙因車禍同時死亡,此時應由何
人擔任 A 之法定代理人?(15 分)若 A 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 A,A 應如何
主張其權利?
以下是高點擬答:
(一)本題應由何人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茲分析如下:
1.按民法(下同)第1077條第1項、第2項本文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
係存續中停止之。
次按第1080條之1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
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
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又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
,得不許可之。此合先敘明。
2.本題,甲夫乙妻收養丙夫丁妻之子A,依第1077條之規定,A與丙丁間親子關係於收養關
係中停止,甲乙為A之法定代理人。甲乙因車禍雙亡,此時A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轉變為丙、
丁,蓋養父母死亡並不會導致擬制血親關係消滅,若欲由本生父母丙丁為法定代理人,則
需由10歲之A依第1080條之1之規定,經丙、丁同意後向法院聲請;若未聲請,則A即無法
定代理人,依第1091條之規定,應置監護人。
3.小結:甲乙死亡,A得經丙、丁之同意後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進而由丙丁擔任法定代
理人。
(二)倘A之法定代理人及其親屬均無力照顧A,A應如何主張權利,分述如下:
1.依第1082條之規定,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請求他方給與相當之金額;
但其請求顯失公平者,得減輕或免除之。按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互負生活保持義務,故如一
方因收養關係終止而生活限於困難時,他方應予協助。次按最高法院33年上字6097號民事
判決,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該子女尚未成年者,並應
由其本生父母負擔教養之義務,苟其本生父母有負擔扶養費用之資力,即不得謂因判決終
止收養關係而陷於生活困難。
2.本案,若經由A之聲請,而由丙丁成為其法定代理人者,則因本生父母及其親屬無負擔
扶養費用之資力,若生活陷於困難者,則應得依第1082條之規定,向甲乙之繼承人請求給
與相當之金額,以保障A之權益。
(三)結論:
收養之擬制血親關係並不因養父母甲乙死亡而消滅,從而若需由丙丁擔任A之法定代理人
,應依第1080之1條由A向法院聲請終止收養關係;而若因此收養關係終止而使A陷入生活困難者,則得依第
1082條之規定請求相當之金額,以確保被收養者A之權益。
我有看了擬答 我認為大致上對 可是翻了法條我認為擬答少引用了民法第1083條
如果板友認為有需要補充或修改的地方 懇請提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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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hadowpriest (36.229.181.103), 05/25/2015 17: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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