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4期(2021.6)
本期「特別連載」欄目將推出「經濟刑法」講座。其實經濟犯罪規範,乃散落在各類的商事法規的罰則之內,或特別獨立的規範。雖然經濟刑法,並未在我們一般所稱的「刑法分則」之內。但是,在司法實務上的適用與審判,非常普遍與常見。因此,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能不知曉經濟刑法的重要規範與適用。本期開頭,特別邀請林鈺雄老師,就「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來做論述。往後的連載將陸續邀請國內刑法學者,就不同經濟刑法類型,為讀者一一介紹與說明,敬請期待!
轟動全世界的長賜輪(Ever Given)事件,在歷經將近7天的擱淺與搶救後,這艘將近20萬噸的超大型貨櫃輪終於脫困。海上運送責任的屬於海商法的範疇,所涉及的問題相當複雜,且非一般民法運送契約概念與法理所能涵攝。同時,海上運送責任,常又與海上保險息息相關。在擱淺期間,已經有很多不同觀點與意見相互對抗,對於擱淺所造成的各種損失,究竟誰是最終負責之人,以及可能的賠償責任種類與金額,眾說紛紜。以本件為例,船舶運送人為我國籍的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船舶的船籍為巴拿馬籍。然而,此船舶為長榮海運以論時傭船的形式,向日本正榮汽船株式會社傭入,來執行其運送責任。所有船員均由正榮會社僱用。
本期的「新聞法律講座」,特別邀請對於海商法實務與理論素養兼具的饒瑞正老師,提出剖析。饒老師則就現有所知事實為基礎(媒體報導有時與真正事實會有落差),就本事件所涉及之法律、保險與政策問題,提出介紹與分析。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體系定位/林三欽
🔸使用人之界定/姚志明
🔸一貫性審查與重要性審查/劉明生
🔸結果提前發生的侵入住居罪?/許恒達
🔸檢察事務官依檢察官指揮詢問證人之證據能力/陳文貴
🔸內線交易消息受領人責任是從屬的(衍生的)還是獨立的責任?/劉連煜
🔸財務報告虛偽隱匿犯罪構成要件重大性之再檢視
──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7號刑事判決為中心/郭土木
🔸表見要保人交付保險費之效力與不當得利/葉啟洲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一講
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林鈺雄
【新聞法律】
🔸長賜輪事件之法律、保險與政策觀察/饒瑞正
【法律論述】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中重新自我審查程序之探討/王珍玲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時事直擊】
🔸行政法與憲法之匯流──簡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之新發展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落地,催生「新型態」證券商
🔸交付審判轉型──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
🔸挖角人才要小心!──淺談營業秘密
【讀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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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自訴 在 余筱菁 客家好妹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人私訊我想要知道事發經過,我簡述一下狀況。我曾在臉書po文,討論新竹縣議會的定期會期間,採用書面質詢而不開會的狀況,po文時手邊的資料是我拿到的議員質詢表。但後來原告說他有換時間而我並沒收到通知,才引發後續官司。
過程如下,給大家好好討論享用。
在新竹國討論公眾議題真的要小心,在這個國度有種種不可思議,蝦到不可思議的小事情,也會讓我賠上十幾萬。
這件案子在檢察庭曾經被打回票,只能採取自訴才可以直接上法院審理,直接進入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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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在2019年5月8日當選後的第一次定期會,進議場後發現沒人,才知道原來新竹縣議會可以在開議期間,是沒有人在議場的狀態(當天所有議員採書面質詢就等同休會)。而那天早上的表定三位議員都沒有在場。
然後,我前往會客室,發現有其他議員也趕來參加定期會,結果撲空,我再次確定沒有開會。接著在服務台確定表定的三位議員有一位來簽名,但他的簽名與前幾天的簽名長得不一樣。所以,接下來我前往議事組,詢問當天是否沒有開會,還有議員簽名是否可以代簽的問題。
後來我在早上11:00左右po文,討論書面質詢跟口頭質詢的事情,我的立場認為,書面質詢是對選民較不負責任的行為,這個公督盟也討論過很多次了,就不贅述。
這時候有議員表明有換時間,並沒有用書面質詢,是我不知道。在5/7日議場宣布隔天的開會議員時,我沒有聽到宣讀(因為我在位子上準備待會要給局處長的資料)。隔天,我確認過後才po文,但是確認期間我沒有拿到議事組給我的更新資料,因為議事組長作證時也說明:「新的質詢表不會主動提供給議員,資深議員都知道在議事組可以拿到資料」。
爾後就是對方提起告訴至今。法官從一審開始就不考慮對我有利的論述,對公眾事務討論之言論自由等等,所有對我有利的都沒有考慮,刑事一審判罰三萬,高院維持原判。#對方對我求償民事賠150萬,後來民事判賠8萬,爾後就是這次的民事高院,開庭直接搓和解,在我上訴後對方又對我提起上訴25萬。最終高院維持原判加上登報。
訴訟期間,原告提案到新竹縣唯一運作的 #紀律委員會 判我侮辱議會名譽,由紀律委員會代表議員接受道歉,然後堅持我的案子不進大會討論要私下開會解決,解決後以「密件」方式要求不得公開。
然後,原告說:「他不是紀律委員會的人所以沒有接受到我的道歉,紀律委員會雖然有發文給所有議員,但是不夠公開。」多次在法庭說她很重傷,因為這件事情憂鬱、痛苦。原告後來有口頭質詢,以建新竹大巨蛋、老人假牙、包粽子作為質詢重點。
願新竹縣越來越好,苗栗去年開始沒有議員採取書面質詢,今年的新竹縣呢?我想大概還是跟過去一樣吧!
民事訴訟自訴 在 麥克風的市場求生手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阿沒有法定事由,是要叫法官怎麼自行迴避?彭文正法盲不意外,委任律師最好是不懂這麼基本的法律常識。這麼北七的訴訟,承審法官要是能主動迴避的話,肯定會拼命迴避啦!
「人要自我知道羞恥」,只能說彭文正和他的律師團臉皮真的堪比核四圍阻體,才能把法院當作開運鑑定團,這樣大張旗鼓的作秀囉!
『彭文正和委任律師認為,承審法官張詠惠在一審已「實質」判決,不應再擔任承審更一審案件的法官,但未在庭前遞出法官迴避聲請狀,反而當庭要求法官自行迴避。
彭文正委任律師指出,一審宣判後,他已自訴法官偽造文書、加重誹謗罪嫌,在案件未終結前,法官都是他的訴訟被告,質問「妳可以公正處理本案嗎」、「法官不是神也非聖人,妳會不遷怒、不二過嗎」,更直指法官「人要自我知道羞恥」。』
民事訴訟法 第 32 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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