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智財快訊 第105期
2018年8月1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美國] 部落主權豁免(tribal sovereign immunity)不適用於多方複審(IPR)程序 <作者:鄭志玲>
2018年7月20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於Saint Regis Mohawk Tribe v. Mylan Pharmaceuticals之多方複審(IPR)上訴案件中作出判決,維持專利審理暨上訴委員會(PTAB)決定,確認「部落主權豁免」不適用於IPR程序。
Allergan, Inc.(Allergan)針對其Restasis產品擁有相關專利(Restasis專利),係用於緩解慢性乾眼症狀的治療方法。2015年,Allergan控訴Mylan Pharmaceuticals(Mylan)等多家學名藥廠提出之簡易新藥申請侵害其專利。2016年6月3日,Mylan提出IPR,主張該等專利無效,其它學名藥廠隨後也同樣提出IPR。PTAB決議啟動IPR並統一舉辦聽證會。
在聽證會之前,Allergan與Saint Regis Mohawk Tribe(雷吉斯莫霍克部落)簽署協議,將Restasis專利轉讓至該部落,2017年9月8,美國專利商標局記錄了這項專利轉讓。隨後,該部落主張其可享有「部落主權豁免」,遂提出動議請求終止IPR程序,Allergan則提出動議請求退出IPR程序。
PTAB駁回該部落及Allergan提出之動議,該部落及Allergan不服,提出上訴。
CAFC維持PTAB決定,確認「部落主權豁免」不適用於IPR程序,理由如下:
最高法院確實已肯認「部落主權豁免」之存在,故對抗部落之訴訟原則上是被禁止的(如部落未明確放棄或無國會廢除時)。通常而言,「部落主權豁免」不適用於聯邦政府通過代理機構進行調查行動或進行裁決機構行動之情形,然而,這並非一體適用地指豁免權全然不可用於聯邦機構訴訟程序。如為私人當事方對主權提起的裁決程序,則豁免權仍可適用,因此類訴訟程序幾乎與民事訴訟無法區分(Fed. Maritime Comm’n v.S.C. State Ports Auth., 535 U.S. 743, 754–56 (2002),下稱FMC判決)。
本案雷吉斯莫霍克部落基於FMC判決認為部落主權豁免可適用於IPR,主張如同FMC的訴訟程序,IPR係屬私人當事方之間的有爭議的裁決程序,由IPR請求人(而非專利局)即可決定訴訟的輪廓。對此,CAFC並不同意。
CAFC認為,IPR實偏向於一種政府機構的執法行為,而不像是私人當事方提起的民事訴訟,故主權豁免不應適用於IPR,重點差異如下:
專利局長在決定是否啟動IPR審查方面擁有完全裁量權(如果決定成立,則進行審查,如果決定不以任何理由啟動,則不進行審查)。因此,IPR比較像是政府機構選擇是否對私人提出的資訊進行訴訟,在FMC判決中,最高法院已承認豁免權不適用於此類程序。
一旦啟動IPR,即使請求人選擇不參加,專利局長仍有權選擇繼續審核。這進一步支持,IPR偏向是政府機構重新考量授予公共特許權之行為。
IPR與FMC案件有所不同,其與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之間存在實質差異,包括: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容許原告對其訴狀作重大修改,而IPR請求人只能進行文書或誤繕的更正;專利權人可在IPR提出請求項修改,民事訴訟卻無法提供這樣的選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有權選擇進行蒐證程序(discovery),IPR則對是否進行蒐證程序有所限制等。
該部落在口頭辯論中已承認主權豁免不適用於多方再審查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而最高法院已有判決指出IPR與多方再審查程序具有相同的基本目的。即便相較之下,IPR或許更接近於主權豁免可適用的案件,但結論仍是部落豁免權並不能延伸到行政機構的重新審查之決定。
參考資料: Saint Regis Mohawk Tribe v.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Fed. Cir. 2018);
https://www.knobbe.com/…/saint-regis-mohawk-tribe-v-mylan-p…
全文下載:http://www.lexcelpartners.com.tw/…/%E6%83%87%E5%AE%89%E6%99…
民事不服判決上訴狀 在 軍公教網路之聲直播電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形成共同反抗力量 李來希尋求國民黨訴訟奧援 】
#公教退撫法案訴訟勿被坊間高額收費混淆視聽
公教人員退撫法案明年將走到行政訴訟及釋憲之路,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今天說,為了達到釋憲成功讓法案翻盤的目的,他不間斷透過各種管道嘗試,包括尋求國民黨的奧援,期待重新把軍公教人員跟在野黨連結在一起,建立共同反抗力量,對抗不公不義政權。
李來希表示,「我們一再堅信這個退撫法案的剝奪性溯及既往及背棄信賴保護原則違憲,但行政法院及訴願審理機關不可能依此判定行政機關敗訴,因此官司最後可能以敗訴收場,敗訴的目也就是要取得一個請求釋憲的門檻。」雖然未來復審、訴願或訴訟的勝算不大,但還是要做,個別、集體或請律師做,最終目的都是取得釋憲。
李來希指出,要判定國家的法律或命令違憲,必須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大法官會議決議才行,無奈現在大法官有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是綠色立場,想期待公平審理,前景並不樂觀,但「除非不要臉,即便是再綠的大法官都不敢公然違反法治國家的基本原理原則,違憲做解釋。」
監督年金改革行動聯盟及全國公務人員協會近日也發出聲明,會儘可能在能力範圍內給予軍公教人員必要的協助,明年會先提供復審書、訴願書和起訴狀的定型稿給大家,然後會在軍公教中各選一個典型案例進行有法律專家陪同的爭訟程序,包括訴願、訴訟及聲請釋憲,因為不管是一個案還是一萬個案,最後目的都是請求判決公教退撫法案有沒有違憲。
李來希請大家稍安勿躁,他表示此案屬性是行政訴訟,一旦判定違憲即屬於通盤性的問題,不會回歸到個別問題。近幾個月有許多團體在啟動個人或集體訴的程序,用似是而非的論述,誇張未來訴訟提起人與不提起人之間的給付差異性,要打官司須先加入團體,後面加入者要加倍給錢,將此案刻意誤導到民事訴案件屬性的作法,造成退休的公教人員人心惶惶,也使得轉而詢求他協助的電話接不完。他強調這個案子很單純,是針對背棄信賴保護和違憲來進行爭訟,不是爭個別少領多少錢,請大家不要被外面的活動所誤導,但尊重個人選擇處理的方式。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目前也展開多個縣市的分區談會,說明爭訟程序及下一步方案。李來希也說最近在尋求包括最大在野黨協助的政黨奧援,即使國民黨目前被民進黨清算黨產掐著喉嚨動彈不得,但是基本上還是有一定的人力資源存在,因此他說跟這樣一個有力的在野黨合作「勢所難免」,期待國民黨能在訴訟程序上給予公教人員基本幫助,重新把軍公教人員跟在野黨連結在一起,同時建立共同反抗力量,對抗不公不義政權。
☁去年的今天,當時擔任考試院保訓會主委李逸洋說年改定案後:「不服的話,你們就去告啊!」這樣稱得上謙卑的政府嗎?
https://goo.gl/QcYptQ
民事不服判決上訴狀 在 王惠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生活法律小常識】
刑事上訴期間如何計算?
阿榮因車禍糾紛被人提出傷害告訴,阿榮於102年5月16日收到判決書,不服判決結果,於102年5月30日遞出上訴狀,結果卻被高等法院裁定駁回上訴。憤怒的阿榮到法院去抗議司法不公,法院裁定是否有理由?
現行我國針對上訴期間有明確的限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需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而刑事訴訟則僅有10日。(司法院已就刑事訴訟法上訴期間提案改成20天,但尚未完成審議)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9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本案例中阿榮的案件為刑事案件,上訴期間是十天;阿榮於5月16日收到判決書,則以5月17日為第一日,5月26日為第十日,必須在5月26日前提出上訴狀於地方法院;而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其期間之計算方式依民法之規定,因此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本案因5月26日適逢星期日,故期間末日為休息日之次日,即5月27日星期一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阿榮於5月30日才遞出上訴狀,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之規定,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以裁定駁回,是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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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住在臺中市西區的小張於105年7月5日收到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書,感到不服,但每天上班忙下班忙,忙完沾到枕頭就睡著了,直到上訴期限屆至當天(105年7月25日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