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死、怕失去自由、怕害到別人的人文詮釋》 /曾昭旭
曾昭旭老師是我高一的國文老師,當時對老師的崇拜,幾乎讓我在高三分組的時候,認真考慮要報考師大國文系為第一志願。
雖然最終仍然跟著大潮流走,念了理工,但是影響所及,我在大學一年級的中文課,只會用文言文作文,我的大學同學們應該都還記得。
感謝社群軟體平台的幫助,在我退休之後,加入了高一同學會的Line群組,又與曾老師聯繫上,得以經常閱讀到老師所寫的文章,私下也會向老師請教,得到老師的指點。(如果想要了解曾老師的話,歡迎自行Google上網搜索。)
我今天看到老師的一篇文章,談到中西文化對此次疫情的影響,在美國和台灣出現了截然不同的做法。老師從文化的角度,來分析兩者的缺失,並提出撥亂反正的辦法。
徵得老師的同意,與我的臉書朋友們分享。大師之作,切勿錯過。
《怕死、怕失去自由、怕害到別人的人文詮釋》 /曾昭旭
1.不同文化有不同的怕
回顧疫情,會發現一些很有趣的中西差異:
首先,關於戴口罩,台灣可能是全世界做得最好的地方。加上勤洗手、少出門、與人保持安全距離,合稱防疫新生活。這種軟封城可說是繼上階段的成功加零之後,今年五月以來僅花70天就能把這波疫情壓下來的主要因素。令國外輿論在譏諷台灣過於自滿之後,不得不再度稱讚台灣的防疫能力。而反觀西方人則是對戴口罩非常反感,視為妨礙自由與人權。即使疫情高張,病亡甚眾,仍然要走上街頭遊行抗議,或者不戴口罩群聚飲酒(許多西方人視上酒館為生活必備)。頗令台灣人感到不可思議。
其次關於打疫苗,台灣人多半非常緊張怕打不到,以致連少量殘劑都爭先恐後搶打,天天質問政府為什麼不早買夠疫苗?反觀西方人(如美國)卻疫苗過剩,要用種種方便服務、實質獎勵吸引人民來打;卻還是有一半的人質疑疫苗,選擇不打。以致美國至今完成兩劑疫苗的覆蓋率才50%左右,難以達成群體免疫。也讓台灣人感到匪夷所思。
試問隔一個太平洋,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異呢?雖然因素甚多,但主要的恐怕還是文化差異,才使得台灣人(代表中華文化)和美國人(代表西方文化)普遍所怕不同,所以面對疫情,也才有這麼不同的反應。
這文化差異我們很容易想到的就是中國人包括台灣人比較戀生怕死。這看法雖然似嫌粗糙,卻並非沒有道理。中國人常諱言死(連醫院大樓都沒有四樓),俗語更是直說「好死不如賴活」。真的中國人是世界上最會賴活的人,無論環境多麼惡劣都能堅靭地活下去,人還愈活愈多。即使病痛纏身,常跑醫院,每天吃一大堆藥,還是要活。就更不用說病危之時,家屬幾乎無例外地要求醫生用盡一切手段去急救挽回了(而不管是否徒增病人的苦痛)。所以在台灣,洗腎、葉克膜、達文西手臂、鼻胃管灌食、插管、CPR急救等等都有濫用之嫌。遂產生醫藥愈發達,不健康餘命愈長且愈苦痛的荒謬現象。真是執著於賴活到完全沒道理的地步了!那麼,過度緊張於執行防疫新生活是否也是其中一環呢?
當然,這種戀生怕死的所謂文化影響,早已不是中華文化的本來精神。相對的,西方人愛自由而不在乎染疫死亡(所謂不自由 毋寧死),延伸到也不在乎傳染給別人害別人死亡,其實也已經是西方文化精神的墮落;變質為寡頭的個人主義,也並沒有比中國人的戀生怕死好到那裡去。總之,只要是從怕出發,不管是怕死還是怕失去自由,都一樣是文化的變質墮落;只是因文化性格不同,所以墮落也有不同形態罷了!
2.文化精神異化變質衍生種種心理恐懼病痛
原來中國人容易戀生怕死,是因中華文化根本就是一種生命精神,引申之也包括道德精神。狹義的生命精神是指一種肯定生命的存在與求生存的靭性彈性、適應力包容力;用一句白話表示,就是「無論如何都要活下去」。但廣義的生命精神則要進一步問活下去所為何來?答案就是去創造生命存在的意義價值,或說去立人達人愛人,亦即充分地自我實現。此即名曰道德性或理想性。用一句白話表示,就是「一旦活得下去,立刻就要求要活得優美」。亦即:生命主體性一定要自覺地發展出道德性來,才是真正的主體性(真我);否則,停留在努力求生存而忘了善用生命以創造意義與愛,生命精神就會失落,退墮到以維持形軀肉身的生存為唯一目的,遂衍為荒謬的戀生怕死心態。其所以荒謬,即在長生永不可得,戀生終必無望,所執只是假我。於是怕死之情也就永不能解除;人生將永只有苦而無樂,反成生命的實質否定。以否定生命(放棄意義之創造)來貪愛生命,此所以為矛盾荒謬也!
至於西方人之愛自由,首當釐清此所謂自由到底是指什麼?原來和莊子所謂逍遙、佛家所謂自在大大不同,而實指一種生存權或基本人權。如羅斯福總統許諾美國人四大自由,總言之實即生存權也。又如西方許多國家的國歌,歌詞大都提到與敵人鬥爭以爭取自由,甚至充斥血腥殺戮(法國國歌足為代表),主題實即國家民族之生存也。但此所謂生存,意思卻和中華文化脈絡下的生存不同:中國人是指素樸的形軀生存,意義是好活用此身以進行道德創造。但在西方文化(姑以基督教文明為例)的脈絡下,人身並無主體的身分(上帝是唯一的主),而只是上帝的工具。上帝頒布律法與上帝之國的藍圖,人則納入此律法結構中享生存生活之權利以盡為上帝服務以依上帝藍圖建構地上之國的義務。換言之,人的自由只是上帝誡命與法律規定下的行動自由(可稱為廣度的自由,與中華文化脈絡下之心靈主體自由或深度的自由不同),目的是藉此善盡待奉上帝的義務。因此,若忘記善盡作上帝博愛工具的責任,自由便會退墮為自我中心、自私任性,到玩法弄權,背叛上帝律法的地步。這當然是西方文化精神的變質異化,於是神化為魔,假冒上帝之名而實行魔鬼之事。西方近代的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掠奪世界資源以自利,皆其流也。
3.文化退墮之病仍當用文化療癒
以上分析中西文化異化退墮的不同脈絡,而同歸於有所怕的虛弱心理。而不管怕什麼,都可總說為怕死(請參考前著《論生與死的詭譎相即》一文),亦即怕我之不存在;只是西方人的存在觀是「我自由故我在」(自由本質即生存權),中國人的存在觀則是「我活著故我在」(活著即一切可能之基礎)罷了!
而不論中西,其生命的存在都是要指向意義價值之實現的,差別只在實現的形態不同;在中華文化是善用形軀以作道德創造,在西方文化則是享自由人權以盡為上帝愛人工具之義務。所以,當其退墮為執小我自私的時候,都同樣會有假上帝或道德之名以自我文飾的虛偽。在中華文化脈絡是假借仁義之名而實則忘義逐利(孔子云:「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在生活中,無論親子友朋乃至政府人民,口口聲聲為你好而實則以威權干涉宰制,不知尊重人權者多矣。在西方文化脈絡,則是假冒上帝之名而實則叛神歸魔(如浮士德出賣靈魂與魔鬼交易);在社會與國際,自以為秉上帝旨意而對異國異族異教徒橫施歧視侵畧迫害滅族之暴行,不知衆生平等,皆當為上帝之博愛所蔭庇者亦多矣!於是落到疫情的面對,在西方美國,遂有將自我自由無限上綱而敵視戴口罩者、排斥亞洲裔(誣之為病毒源頭)之表現。在台灣,則有將戴口罩以免害別人被傳染之道德立場無限上綱,自居於道德優位而對不戴口罩者輕予指責,橫加干涉,教訓之餘,甚至還施予霸凌懲罰。這些實都是假自由假關懷、假正義假道德的表現,雖中西形態有異,其屬假冒為善則一也。
那麼,對這些因文化精神泯失扭曲變質而形成的病痛(其病徵則可總結為怕之一字,即《大學》所謂:「有所恐懼,則不得其正。」也),要如何才能得到療癒呢?而答案無他,就是回到文化發展的堵塞處重新求其通罷了!在此要點有二:一是問你的文化發展是因何堵塞的?二是那要如何才能彌補前愆重新走通?
先說中國文化這一面,問題乃出在由內聖(個人心性修養以成為仁者愛人的君子)跨到外王(事實上能普遍且有效地愛到眾生)時被卡住了,使得愛傳不過去,或在傳過去時愛變質為非愛。為什麼會如此?則因太容易用愛籠罩一切(仁者以天地萬物為一體),而忘了現實上人我有別,當尊重對方的人權或自由意志。遂導致以道德、以義理、以愛傷人,而受傷者還得因感情故委屈忍受。子女忍受父母,父母也得忍受子女,愛之互動竟成互相折磨,遂成中華文化體中的普遍陰暗。那麼當如何彌補此文化體的漏洞呢?簡言之就是當從西方文化得到尊重人權(西方文化脈絡下之廣度自由)的啟發與覺悟、肯認與實踐。由家庭以至於社會、國家,次第皆然;然後從修身開始推擴到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外王事業才能走通;這當然進一步包涵現代社會、政治體制的合理運作,即所謂民主也。
再說西方文化一面,問題乃出在人僅自居為上帝的工具與僕人,生活在依法行政的體制運作中,只與認知理性相關,卻把價值問題丟給宗教,感情問題丟給文學藝術,自己只屬宗教文學藝術的受蔭庇者或受益人(西方人普遍有對教士與文學藝術家的崇拜情結),而不知自己也可以是生命感情與道德價值的主體(這當然須經一番自覺的工夫修行)。於是生命主體沈隱成為佛洛伊德心理學中的黑暗本我,當宗教法律與文學藝術的帶領薫陶力衰退,便會冒上來成為自利相爭的亂源。何止遺忘上帝的仁慈(仁慈更高於正義),更且將自私自利合理化為生存競爭的正義(達爾文的進化論、美國理直氣壯的所謂國家利益、美國優先)。遂致擾亂世界,各奉自己的上帝伸展自己的權利,而難以分辨誰屬上帝誰屬魔鬼了。那麼當如何彌補此文化體中的漏洞呢?簡言之就是當從中華文化得到主體自覺(中華文化脈絡下之自由,即道家禪宗之深度自由也)的啟發與覺悟、肯認與修行。啟動仁心的自覺,以培養根本自信,拓展宇宙心胸,超越一己一族一國一教的局限而直通上帝博愛的本懷,以天下為己任,為萬世開太平。這樣才能真走通依上帝心中的藍圖(大同世界?)以建設地上之國的康莊大路。
當然,以上提示的彌補療癒之道,實質上就是中西文化兼取其長的會通之路。這激盪會通事實從馬哥孛羅、利瑪竇東來就開始了,其間迂迴曲折、辯證跌宕,至今未已,也許才是又一波的方興未艾,而必蔚為未來世界文化發展的主旋律,吾人且拭目以觀,靜心以待。
2021-8-22 4300字
毋寧法律意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花院的具保裁定引發不少批評聲浪,又有群眾開地圖砲罵法官、把司法當沙包打了。
但大家與其抹黑式的謾罵,不如就事論事地針對花院新聞稿來理性討論法律爭點:
花蓮地院110年度聲羈字第22號過失致死罪嫌案件新聞稿如圖(黃色為我們劃記的重點)
案件在偵查中因此事實與證據不公開,在此不討論事實細節,僅說明院方見解的意思。
簡單來講,法官認為本案「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但是因為以下理由認為沒有羈押必要:
1. 被告就本件事故發生之直接原因即貨車滑落邊坡撞擊火車,以及就此直接原因所可能涉及之過失責任,並無勾串之可能
(這點毋寧是「事實認定」的問題,因為沒人知道卷宗內容以及現場證據、事實,因此不宜輕率評論;但是有無勾串可能性,應該是羈押原因?)
2. 案發現場及其他相關之證據已經檢察官進行蒐集,被告湮滅證據之可能性不高
(但從以上兩點來看,這指的應該是「羈押原因」?前面已經認為「有高度逃亡、滅證之動機,以及其他情事」的羈押原因了,後面又說滅證可能性不高,似乎論理上有些矛盾)
3. 〔這點應該是院檢見解的最大差異爭點〕勾串證人/潛在被告的風險:
檢察官認為被告與其他人間之責任分配及可能存在其他指揮、監督瑕疵之過失責任,因此有勾串風險;
但院方審酌與被告之利害關係,認勾串之風險「並非重大」(接著就句點了,沒有說明為什麼認為不重大,或許是基於偵查不公開的考量,但此等眾所矚目之事,且檢方認為有羈押必要的案件,如果話只講一半還完全沒有理由,也不是妥適的發新聞方式,反而讓人民更仇視司法)
4. 〔這點應該才是羈押必要性的討論-其他替代手段〕
法院認為可以藉由具保、限制住居與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減低其逃亡之危險,裁定命被告具保新臺幣50萬元,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以及「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
但是要如何「禁止與相關證人接觸」?這點花院新聞稿也沒說。莫非是法官當庭跟被告說:「乖喔!」然後被告就在家裡自我隔離、遁世?
5. 〔新聞稿中沒講的事情〕#過失致死的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有沒有可能這才是法官衡量的因子?也就是說,被告有沒有必要因為刑度五年以下的案件而冒著風險逃亡、勾串......如果從這方面切入,也許稍微會多一點的說服力。
然而新聞稿中未見說明,無從得知。
網路上的鍵盤法官們固然很多三盲言論讓人傻眼;
然而綜觀花院的這份新聞稿,不但混淆「羈押原因」(到底是有沒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與「羈押必要」(其他替代羈押的有效手段)的兩個層次問題,前後怎麼看都矛盾,不但未能在兼顧偵查不公開與澄清法律見解上,有理有據的說明法理,反而讓人越看越摸不著頭緒。
如果連圈內人也看得一頭霧水,那也很難怪圈外人亂開砲了。
面對這樣的矚目事件,法院的發言人應該要更有sense才是。
評論:這是一個失敗的新聞稿。面對這個全國矚目的案件,花院明知群情激憤之下司法可能面對的攻擊,卻仍然提出這樣的新聞稿,也讓人感到失望。
圖片擷取自花院:https://bit.ly/3rLevsn
毋寧法律意思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 】
⒈
抵抗權的概念,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之基本法第20條第4項規定:「凡從事排除上述秩序者,如別無其他救濟方法,任何德國人皆有權反抗之。」上述秩序(憲政秩序)意指,德國是一個民主的及社會福祉的聯邦國;主權在民及三權分立原則;立法必須受到憲政秩序之約束,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行使應依據法及基本法律原則。該項抵抗權之行使,包含違法的手段,但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⒉
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開、非暴力、出於良知決定的故意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目的通常都是為了改變法律或是政府的決策,行動者通常願意承擔可能的法律效果。公民不服從的非暴力性,是基於公民不服從主要目的在向公眾訴求,欲透過觸犯法律規範的行為來喚醒與說服大眾,所抗議的法律或政策牴觸了重要的政治道德原則。公民不服從是一種表達政治意見的特殊形式與最後手段,即令觸犯法律規範,仍然處於忠誠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界線內,因而避免使用暴力。公民不服從的政治道德正當性,來自於促成沈默的大眾與政府對於重大法律或政策議題的表態,藉此形成公共意見,而擴大、深化民主的實現。
⒊
違法性是從法律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與從政治道德觀點所為之反價值判斷不同。公民不服從並無法以其政治道德的正當性,即認其合法,亦不因其不具政治道德的正當性,而認其違法。多數決原則固為實現民主政治所不可或缺,但不應永久剝奪暫時的少數爭取成為多數的可能性。一個公民不服從行為是否實質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應視個案具體情節而定。且公民不服從概念內建的實現構成要件的行為,僅具違法性之表徵,是否具備實質違法性,取決於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尚難謂公民不服從違反民主多數決原則,無阻卻違法可能。
⒋
犯罪行為的不法內涵(違法性),是由行為非價(法規範之違反)與結果非價(法益之危害)所組成。依實質違法性觀點,阻卻違法事由不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保全優越利益,係阻卻違法事由共通的指導原則。刑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緊急避難不罰的法理基礎,在於法益權衡及手段相當。而避難過當減免罪責的法理基礎,則在於行為的不法及罪責內涵大幅降低,行為人不具可非難性。立法者列舉之緊急避難法益,雖僅有上開屬於個人人性尊嚴基礎之個人法益,未包括社會法益、國家法益等整體法益,但社會法益係以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為內容之法益,涉及社會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之安全與福祉,而國家法益係以憲法所賦予國家一定之基本政治組織與統治權力為內容之法益,乃國家保護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等生活利益所不可或缺之外部的前提條件。該等整體利益,同有受保護之必要。且就緊急避難的法理基礎而言,緊急避難可謂係體現刑事不法利益衡量原則的一般規定,並不排斥整體法益的避難適格。
⒌
基於憲法的優越性,法院之裁判應遵循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並應充實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對於行為人為保全整體法益,犧牲其他法益,而其避難手段涉及基本權利的行使,欲保全者為處於危難情狀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包含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權力分立原則、法治國原則、民主國原則、共和國原則、民生福利國原則)時,本於法律體系之一貫性、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意旨及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性,其實質違法性、罪責之認定,應比照個人法益之緊急避難進行利益衡量,於符合存在急迫的危難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救助之意思,避難行為係出於不得已(即合於必要性及利益權衡)之要件時,基於有利行為人,而類推適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於行為人使用超過必要性或不符利益權衡的避難手段時,類推適用避難過當之規定減免其刑責,以彌補法定阻卻違法、罪責事由之不足。
⒍
如公民不服從行為,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為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倘抗議對象的作為已造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系統性的重大侵害,則屬抵抗權之行使範疇)時,依上揭說明,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
⒎
事實審法院,對與罪名成立與否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魏揚、陳廷豪、江昺崙、劉敬文、許順治、李冠伶於原審辯稱:其等是為保衛憲政秩序而行使抵抗權,是公民不服從、緊急避難,得阻卻違法。縱認本案不具備行使抵抗權之客觀情狀,亦因其等認為民主機制已經失靈而實行抵抗行為,欠缺不法故意等語(見原判決第19至22頁、第49頁,原審卷(十二)第154頁、第158頁)。原審於判決理由僅謂:我國憲法與法律俱無賦予人民抵抗權。倘若公民不服從可以合法化,無異對民主多數決之破壞,有害法治。司法必須克制,做為法律執行者,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見原判決第43、44頁)。而未詳查上訴人等所為,是否有上開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情形,且全未說明其等有無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存在(容許錯誤)或誤認阻卻違法事由之前提事實(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遽行判決。有不適用法則、不載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司法院判決連結🔗
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ILE/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695%2c20210118%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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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易老師有話說:
近期這則最高法院判決,詳細說明抵抗權、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以及人民行使抵抗權時之法律評價,非常值得參考。
此外,對於能主張緊急避難的法益適格,本判決也有詳細說明,似乎不限於個人法益,亦可對整體法益主張。此見解是否會成為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老師認為可以再觀察。
再者,本判決也告訴我們,最高法院承認「有利行為人的類推適用」(當然,罪刑法定原則有沒有適用於阻卻違法事由,這個先決問題必須先討論,但本判決沒有詳論,有點可惜),但這樣的論述,毋寧是值得讚賞的。期待之後最高法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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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查字典「毋」字
意思通「無」時
適用最常看到的「不自由毋寧死」
那寧字是無意嗎? 照字面上毋寧應該是「寧願」的意思吧
還有最近常要看法律文章
裡面常用到「毋寧」的詞
又應該怎麼作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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