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打擊「漂綠」,#歐盟 接連祭出三項規範,1⃣歐盟永續分類標準、2⃣永續金融揭露規範、3⃣企業永續報告指令,讓金融業得以更永續,那台灣呢?
金管會大動作跟進,#擬定台版永續分類標準,可以想見未來將驅動不夠永續的企業和經濟活動需朝向低碳轉型,避免未來可能被市場自然淘汰。
#永續 #金融 #轉型 #低碳 #市場 #E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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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永續金融分類 在 環境資訊中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減碳新生活】本週專文更新
「歐盟祭三項規範 剷除漂綠金融商品 ——台版永續分類標準上路後 企業該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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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深綠基金與淺綠基金
作者: 劉孟哲律師/王奕雅律師
隨著ESG準則(「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逐漸受到市場認同,為避免企業自我「漂綠」,歐盟於2021年3月10日上路的《永續金融揭露規範》(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中制定統一檢驗標準,其為歐盟2018年財務永續成長行動方案(Action Plan on Financing Sustainable Growth)的核心。其中SFDR第6條做了一般性的規定,亦即:企業必須揭露其是否將永續風險結合至其投資決定,並評估其金融商品之回報是否造成對永續性之影響。而依金融商品的「綠化」程度不同,SFDR第8條規定:若產品主張其促進環境或社會特徵,亦具備良好的公司治理,則其應揭露之資訊包含:如何達到促進這些特徵,如果存在關於該特徵的參考指標,則必須說明該產品的特徵是否與指標一致;更進一步,SFDR第9條則規定:當一產品將永續投資作為其目標時,且將特定指標設為參考指標時,則其應揭露之資訊則包含:該設定指標如何與其目標達成一致,且該指標與一般市場指標有何差異。若無指標,則應揭露其如何實現永續投資目標。從而,符合SFDR第8條特質的基金產品簡稱淺綠基金;反之,符合SFDR第9條特質的基金產品則簡稱為深綠基金。此種分類方式已被強制實施於受SFDR規範的境外基金,而預期不久的將來,類似性質的金融商品或是我國的投信基金,或亦被要求需符合類似之揭露規範。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