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劍青檢改聲明(110.2.17):請「萬年二審」走下神壇 都回一審辦案
針對法務部109年度檢察官職務評定有關高檢署標準,及台中高分檢主任建議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乙事,本會聲明如下:
一、檢察機關一二審輪調歷練應全面實施,請「萬年二審」回一審辦案
台中高分檢部分主任長期脫離第一線偵查實務,甚少體察基層檢察官工作負擔,案件不思自行依法偵查,常有不適當的撤銷發回,甚至針對性撤銷發回,為基層檢察官所詬病,案件因此懸未確定而招致民怨,亦非新聞。自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推動實施一二審輪調歷練制度後,此類「舊二審」晉升為「萬年二審」,幾乎無法管考、無人監督,少數人更恣意妄為,久佔稱王將直到退休,等於擁有無限的權力,已成為阻礙檢察機關進步之疾患。如今情況益發嚴重,濫以「重大缺失」為由,恣意累計缺失件數,針對未順己意或持不同法律見解之基層檢察官濫施懲罰,近日更放話要中檢檢察官「自請評鑑」。本會呼籲法務部正視「舊二審」改革阻礙,應開始研議推動「舊二審」回到一審辦案,或者勸說或者勸退(休),亦籲請台中高分檢檢察長勿再坐視特定主任不當言行,禁止其等恣意發回、恣意評量缺失之權力,以免不懂裝懂胡亂命令,干擾中部地區基層檢察官辦案,保障中部地區民眾權益。
二、「高檢署審核意見表」程序及內容不當,請停止適用否則明文公告「僅供參考」
本會已於109年11月20日透過檢審會反映,法務部及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然違反法務部《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之程序,架空各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獨立評定之權限,「審核意見表」更添加《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所無的「高檢署業務檢查或再議評列重大缺失3件」指標,卻無完整配套,任由高(分)檢署檢察官自行秘密評判,其程序與內容均有違法不當,應予廢止停用。嗣經檢審會主席陳明堂次長當場裁示,審核意見表「僅供參考」,並請檢察司就函文語意誤解部分研議調整。
然本次職務評定過程中,「僅供參考」之審核意見表竟無端「死而復生」,淪為若干地檢署照抄引用之依據,使諸多地檢署職務評定審議會審查認為工作表現良好之檢察官,淪為遭提報法務部究責之羔羊,衍生程序混亂且考評不公的現象。當前基層偵查工作超重,風險極高,動輒得咎;反之,「萬年二審」高踞神壇,十幾年不辦案,重大缺失竟由「萬年二審」片面認定?法律見解或作法不同,是否屬於重大缺失?不符合「萬年二審」的習慣做法,是否屬於重大缺失?重大缺失的件數如何計算?內勤1件同時訊問4個被告,直接算你4件重大缺失,一次讓你超過3件破錶,是否有針對性?「萬年二審」迴避刑事訴訟法所定之自為偵查義務,「無辦案即無缺失」,輒以小故發回地檢署續查,同時片面濫行指謫基層檢察官「重大缺失」而大顯官威,制度面上顯已悖於「權責相符」之基本原則甚明。
高檢署「審核意見表」已遭台中高分檢有心人士濫用,本會建議直接停用,否則請法務部公告明示「僅供參考」,各地檢署收到高(分)檢署提報重大缺失時,若要納入職務評定不予良好的討論名單,應該提供該檢察官申辯機會,藉由一二審之間法理論述的相互說服形成案例與標準。
三、籲請優化檢察內勤實務,強化司法效能
我國現行犯逮捕後一律解送地檢署,未如歐美日法治國家解送法院由法官(或治安法官)辦理羈押具保,是有我國獨特之檢察官內勤制度。實務上,檢察官內勤24小時值班期間案量動輒7、80件,某些地檢署甚至破百件,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一個內勤檢察官連續訊問可能長達7、8小時,問到凌晨家常便飯,移送案件更是五花八門,小則酒駕吸毒,大則持槍殺人,近年來家暴、性侵、監護家中幼童等社會安全網繁複程序,最近司法院更開始研議推動精障罪犯「緊急監護」修法,這一切都必須在24小時內完成,扣掉警察16小時檢察官只剩8小時,未來內勤檢察官十八般武藝樣樣要會,少做一項就是懲處,高張力、長時間的內勤偵訊,可謂是內勤檢察官的嚴峻挑戰。
此次爭議肇因於台中地檢署內勤一次同時訊問多位酒駕犯,然而據本會訪查,此作法並非該檢察官首創,於若干地檢署皆曾經內勤檢察官使用。雖法無明文許可,法亦無明文禁止,允當與否,本就見仁見智。但保持開放心胸鼓勵革新,乃制度改革之基石。高(分)檢署一概以無此慣例直接封殺,直接提報4件重大缺失及年度考評不良好,不僅過苛,更是扼殺任何變革於萌芽。實則,檢察官內勤的目的,是要確認羈押具保與否,與一般訊問為求發現真實之目的不同,憲法及法律亦限制拘禁不得超過24小時。本會認為,倘若當日解送人犯過多,為能於24小時內妥善處理,不排除例外容許內勤檢察官得針對酒駕、吸毒等證據明確之案類(僅需確認人別及初驗報告),在徵得被告同意後,可一次同時訊問多人或諭知多人具保、請回,使被告、家屬與辯護人能即早覓保處理之可能性,尤其在春安或擴大臨檢期間,更有開放彈性,簡化流程之實務需要,此與憲法保障人權本旨無違,實宜保持開放心胸,作為研議討論改良優化的作法之一。
多年來,法務部及高檢署未深入思索如何改良優化內勤,亦未賦予內勤足夠資源,連法警值班人力都不夠,那些「萬年二審」幾十年都不用熬夜值內勤,有何臉面指責地檢署內勤重大缺失。本會沉痛呼籲,請「萬年二審」回來一審辦案,如果捨不得放棄占缺,可以先申請回一審支援「內外勤辦事」,參加各地檢署之輪值排班(尤其高檢署緝毒安居專案期間)。國家法治能否進步,在於從憲法及法律精神去思索與推進制度改革,希望法務部及高(分)檢署能藉此機會,研議改進檢察內勤法制與實務,包括研議推動《刑事訴訟法》第92條有關准不予解送範圍自1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寬至5年以下之修法,優化內勤制度,提供充足資源,於國於民皆有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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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關於「高檢署審核意見表」適法性的討論:
🔥2020年10月,高檢署違法越權插手地檢署檢察官職務評定:
–〈檢仔聊齋(十五):培養乖乖牌檢察官?高檢署插手職務評定的惡果〉 :http://bit.ly/36Xa7iW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如何申訴法官?】
「法官收賄啦!」「法官態度不佳!」「我要申訴!」
別說只有被裁判的人民會講這種話,說真的,我看過的法官多,我都想申訴了。但,到底要怎麼「申訴」法官呢?
🎸其實沒有「申訴」,是「申請評鑑」喔!
雖然我們一直說「申訴」,但這是習慣上對政府機關抱怨的一種用語。
依照法官法,比較精確地來說,針對法官我們只能「申請評鑑」,不能直接申訴!
🎸目前不能直接申請,要透過其他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團體
身為案件當事人,你想申訴也不能自己直接去,必須要透過其他法官(最少三人)、檢察署、律師公會或是與司法有關的法人團體(例如司改會)。
而且,這個申訴一定要「具名申訴」,因為之後要提到評鑑會裡面進行個案的審查,因此你不提供名姓的話,評鑑會是沒辦法受理你的案子的。
「透過別人才能申請評鑑」這一點令人詬病,明明就是我自己的事情,我不能申訴,還要給別人看、別人同意以後,我才能申訴?!
因此,在今年中的修法當中,允許當事人自己提出申請評鑑,不必再透過其他團體了,但這個規定要到109年才開始實施,而且只能針對「已終結」的案件,意味著你不能訴訟打到一半就去申請評鑑。
但如果是現在,依照現行規定,還是只能乖乖地向政府、律師公會或公益團體提出申請才行。
🎸評鑑之後,有什麼效果?
如果評鑑後認為法官確實有問題,則會有兩種效果:
1. 嚴重違規,則會送職務法庭
這個就有點像公務員「懲戒」,會有各種嚴重處罰,最重免職,最輕則是申誡。
2. 輕微違規,則是送人事審議會
雖然這時不像處罰那麼嚴重,但代表還是有「處理」的必要,審議會可能會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調職、轉任或其他職務上的變更分配。
❗但不管怎麼樣,申訴法官「都不影響本案判決」!
這個是最多人會誤會或抱持希望的錯覺,申訴法官是要針對法官的個人行徑去判斷與處分,並不是針對「案情」。也許某法官在這個案件裡有做錯的地方,但不代表整個案件就有違法、需要變更的地方。
簡單來說,對判決不服氣,你要做的是上訴;對法官不服氣,才是申請評鑑。
🎸法律人通常不喜歡別人說「這個法官xxx」,因為我們相信司法是獨立的,不同的法官在相同的法律事實基礎上,應該會做出相同(至少差不多)的判決。但在實務當中,其實也深深明瞭「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會有情緒、有偏頗,甚至是有不當之處,而當遇到這些情緒偏頗的是自己時,真的是讓總是在捍衛司法、替司法發聲的律師們,不由得感到一點點的委屈啊…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012 黨團記者會【莫忘今日許諾 領導司改向前】
司法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被提名人審查即將於13日展開,時代力量黨團於今(12)日召開記者會,針對11日晚間收到由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蔡烱燉填寫的「正副院長被提名人問卷調查表」作出回覆、評釋,並預告審查會議上將進行質詢的問題。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徐永明表示,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及蔡烱燉皆贊成的意見包括高等法院針對羈押準否之抗告應自為裁定、針對勞資爭議設置勞動法院或訂定特別訴訟程序、改革國家賠償制度,以及民事及刑事訴訟之第二審應改為事後審。徐永明呼籲兩位被提名人能記得承諾,堅持改革。
針對四項一致的意見,立委黃國昌補充,不管是訂定勞資爭議的特別訴訟程序、建立金字塔型的第二審改採事後審訴訟制度、以及高等法院應針對羈押準否之抗告自為裁定,早在十年前就開始倡議,卻遲遲未落實。至於國家賠償法,兩位都支持回復國家賠償法該有的樣貌,時代力量也希望兩位就任後能積極改革。
至於兩位意見不一致的部分,林昶佐指出,許宗力對於是否贊成單獨制定檢察官及檢察署組織法的態度較模糊,「考慮在未來時機成熟時制定」是怎麼樣的時機?如何能精確掌握檢察官與法官身分與職權上的異同?時代力量希望許宗力能進一步說明。而蔡烱燉表示贊成,和時代力量立場一致。
針對「如何落實民事訴訟法第三審言詞辯論規定」一題,林昶佐表示,時代力量想了解的是,許宗力指的「常態性言詞辯論之障礙,主要不在於規範層面,而是如何落實規範。」是否等同於蔡烱燉提出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已在近日訂定的「言詞辯論要點」?
黃國昌補充,言詞辯論在刑事案件是「非必要可以不開」,但民事是必要才可以不開,但最高法院竟然無視立法者在2003時修法的內容,「把例外當原則,把原則當例外」,不開言詞辯論。對此,蔡烱燉的回應比較「蒼白」,並非有效的回應,許宗力則是清楚要求資訊公開透明,並將支持「推動終審法院常態性開庭」做為選任最高(行政)法院之庭長或法官調派任命之參考因素,黃國昌表示,「這最起碼還有一點制約效果。」
在「大法官是否應接受評鑑」一題中,立委洪慈庸說,許宗力認為大法官「沒有不能接受評鑑的道理」,蔡烱燉則認為應依自律實施辦法召開自律會議,對此,時代力量認為評鑑的確有其困難,但仍有必要性,應儘速予以研議。
針對「如何進行法官考選及訓練制度」一題,許宗力跟時代力量意見一致,認為應有足夠工作經驗才有報考資格,蔡烱燉則是認為可繼續以考試的方式,佐以現行遴選律師轉任法官制度,選用法官。
「如何進行法官監督及淘汰制度之改革」一題,立委高潞·以用說明,許宗力提出的改革方向較完整;「如何走向保護人民權利的釋憲制度」一題, 許宗力的見解也較完整。徐永明總結,從兩位對以上題目不同的見解,可看出學者出身和是否有實務經驗之間有差異。黃國昌也預告,接下來的審查將會針對司法改革、憲法權力分立、人權保障及憲法明定的國家定位,作為質詢內容。
至於媒體提問蔡政府日前提名十一位監察委員,是否跟選前「廢監察院」的主張相牴觸、政策髮夾彎?徐永明表示,應回到三權分立,與其提名十一位監察委員,不如透過修憲方式將考試院及監察院予以廢除。黃國昌說,時代力量了解修憲有四分之三的高門檻難度,但現在仍應該開始啟動,也呼籲國民黨不要阻擋。
在修憲以前,黃國昌指出有其他可著力的部分,例如時代力量曾針對《考試院組織法》提過可大幅下降考試委員人數的修法版本,將任期由六年縮短為四年、十九人下修為七人,在公務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把資源花在刀口上,「還是會有很正面積極的意義。」
至於國民黨質疑許宗力再任資格有疑慮,黃國昌表示,當天在場的重要憲法學者張文貞、陳英鈐及林鈺雄,都清楚解釋許宗力沒有再任問題,作為一個法律人,他也持同樣看法,且到目前為止,也未看到國民黨提出具體的指責,因此無法進一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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