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去年11月一審判他4月徒刑,並在主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黃男心想可以易科罰金,便想罰錢了事不再上訴。沒想到今年3月24日雄檢檢察官簽發執行傳票時附註:「屢犯酒駕,不准聲請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當日應入監執行,如不服檢察官之指揮,得於到庭日前向本署檢察官陳述意見」,傳喚黃男於4月22日到案執行。
黃男收到執行傳票發現自己要去關嚇壞,馬上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檢察官未事先通知受刑人到案說明或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而未能審酌他是餐廳負責人、擔負多名員工生計,且另需扶養未成年子女,更因病需定期門診追蹤,逕自以他屢犯酒駕案件為由,作成不准易科罰金及社會勞動的決定,希望法院撤銷處分。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 在 搶救急診室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法律問題Q&A:
Q:酒醉駕車可能觸犯的相關刑責為何?可能經歷的刑事訴訟程序為何?
A:
1丶刑法第185條之3之說明。
2丶緩起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
3丶三犯以上在執行時可能不准易科罰金。
Q:在路上遇到對方酒醉駕車肇事,處理建議為何?對方可能出現的脫罪行為為何?有何對策?
A:
1丶無論情節輕重,請警察到場處理最能保障權益。
2丶對方可能藉故(壓驚/一時緊張/原來就有定時喝酒習慣/原來就有噴酒精清香劑消毒習慣)在車禍後喝酒,破壞酒測證據。
3、對策:在警察到場前:
(1) 不要讓對方離開視線。
(2) 善用行車紀錄器及行動電話,簡單持續初步蒐證。
(3) 合理勸說被告稍安勿躁,待警察來處理完畢,再喝不遲。
Q:對於嘗試喝酒脫罪的被告,檢察官如何處理?
A:
1丶偵查庭還原實驗,從重求刑
2丶終局解決之道,仍在執行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知名濫訴人,據說是讓台南地區警察機關頭痛不已的大人物。
如果司法機關以各種更柔性的方法(易科罰金還給分期)都沒辦法矯正,那麼, #該關的還是要關。
不過各位長期以來被騷擾、濫告的員警、公務人員乃至於醫療院所醫療人員(本案執行檢察官執行的判決背景是蘇大媽騷擾醫療院所的醫療人員而被判刑)等,看到這新聞也先別開心得太早:
對於檢察官的不准易科罰金若不服,蘇大媽還是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而法院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自行於裁定內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
但 #法院的審查範圍與權限有其界限,因為:檢察官對於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而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為執法秩序之情事,有就個案具體情形為判斷、裁量之權限,法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等,#原則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作判斷,僅於檢察官行使裁量權有未依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這就是所謂在刑事執行上,檢察官對此部分有專業的「#判斷餘地」。
府城的司法與警察機關以及醫療院所到底能不能 #平靜5個月 ?讓我們看下去。
新聞全文請見:http://bit.ly/2YsWlzl
刑法第 41 條
I.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III.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IV.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V.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VI.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VII.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VIII.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IX.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X.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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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一):菊島四大「院檢之友」〉➡ http://bit.ly/33Z9UYx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二):「預知未來」的濫訴人〉➡ http://bit.ly/331uQwI
〈那些浪費司法資源的VIP(三):被「超自然力量」控制的人們〉➡ http://bit.ly/2QXJ13C
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 在 [課業] 易科罰金問題- 看板LAW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請問“如“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那個需要執行檢察官同意嗎?如果他不同意是否
直接如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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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561548829.A.728.html
,以前都寫得易科罰金,所以不過那個寫法,都要執行檢察官決定是吧?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2.104 臺灣), 06/26/2019 22:28:15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2.104 臺灣), 06/26/2019 22:32:29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2.104 臺灣), 06/26/2019 22:46:50
※ 編輯: banana321 (111.82.12.104 臺灣), 06/26/2019 22: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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