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讓社工變得更弱勢?】
在準備這次總質詢社工議題時,想起因緣際會下認識一名已離開社工領域的朋友,他跟我分享自己的一段經歷:早在畢業後的第一份工作,長年在外的他終於回到家鄉,那時什麼勞權概念、勞基法都不懂,做的是政府委外的兒少保護工作,機構跟他簽約每月三萬塊薪水,後來才知道實際上機構跟政府的委辦方案薪資是三萬三千元,工作一段時間後,便請他跟其他社工簽下差額捐款收據,說是機構有經費困難,捐款是為了這些受虐兒少的活動支應費。
他說曾經有段時間因為假日都在辦活動,連續工作幾週後,硬生生病倒了,請了2天假,還差點讓機構用事假來扣薪。
他說他只覺得不對勁,但,卻還怪自己該有的法律知識不足,事後也不斷檢討是不是自己的體力、心力確實不夠強韌,卻在多年後才知道原來是這個機構的不健全,讓他在面對個案之餘自己也傷痕纍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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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功德人檯面下的陋習回捐
其實,第一次聽到『回捐』時,我是極度訝異的!雖然我知道社工一直以來普遍低薪,但我詫異的更是社福單位為什麼選擇剝削社工,再讓社工去幫助他人?
首先,我提問處長知不知道各種回捐手法?因為身為主管機關如果不知道機構取巧手段,那麼即便有破釜沉舟的心要禁止回捐,那麼也會是徒勞無功的。
常見的手法是機構以『現金方式』給薪,請社工直接捐款。巧立名目以『指導費』、『認領募款額度』為由。再來就是『薪資高報或浮報』,社工拿到的薪資與政府補助的有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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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處長承諾禁止回捐
但『強力要求機構』、『問卷調查』,夠嗎?
社會處長斬釘截鐵表示現在苗栗縣內不可能會有回捐,因為縣府強力要求不可以有這種狀況,只要有,社團的社工師(員)們、可以到衛福部系統反應。
當我問處長這樣斬釘截鐵地回答有依據嗎?縣內有做過調查嗎?處長回答:有,補助方案的社工會進行『問卷』以及平常『教育訓練』,鼓勵他們有回捐狀況主動回報。
處長也說回捐是對社工的人格是最大的侮辱。
台東社會處在爆發高雄晚晴協會回捐案之後立刻表態縣內無發生回捐案,但也被基層社工發聲曾經出現回捐狀況。對於社會處長捍衛社工權益的信念我是很認同的,但是,我們也必須體認現實,回捐手法好似層出不窮的詐騙手段,縣府僅以問卷調查這樣的力道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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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薪資新制元年,#社工看得到也吃得到嗎?
今年度中央推行的薪資新制,建立樓地板政策,期望降低社工流動率,目前縣內落實新制,但其他縣市更出現有『社福宣導員』或『轉任教保員』的規避狀況,社會處長強調縣內財政,明年度會運用公彩基金保障社工持續累進加薪,並且強調縣內絕無被迫消失的社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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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內社工人力負荷
監察院於2019年糾正衛福部,發現社工普遍有低薪、強迫回捐、超時工作沒有加班費等問題,讓服務弱勢民眾的社工,反成為勞動權益中弱勢的一群。
社會處說明縣內社工師執業人員約有280多名,廣義社工大約有450多名。社會處長表示社工人力荒,全台都一樣。以兒少保護社工的載案量來到50幾件以上,更不用說其他類型社工的案量甚為龐大。
人力不足的現實條件下,每個社工的載案量變高了,工作量也變多了。現實條件嚴峻之下,縣府應該做什麼保障社工勞動權益呢?
在總質詢之前,諮詢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討論縣府究竟還能做什麼增強社工專業制度的落實?接下來,我會好好地向社會處追蹤;包含:社會處是否有辦理工作坊、新進社工熟悉相關資訊、勞基法、契約問題…等層面。
近幾年來,看起來越來越重視社會安全與福利,上至中央下至地方都常常把「社會安全網」口號高聲一擲,好像喊一喊整個社會就變安全了?!
屢屢發生重大社會事件時,總是會有此起彼落聲音出現:社工在哪裡?為什麼沒能阻止悲劇發生?對社工來說社會安全網似乎變成社工的使命必達任務!但不可忽視的是,乘載著每個家庭的負荷與壓力也成為社工不可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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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社工回捐案之後
機構和政府互相綁架,尤其在小型單位,助人社工還擔心回捐如果吹哨檢舉、機構遭懲處後倒閉,沒有人能服務個案與家庭,『明明是做對的事情,卻變成講出真話的人才是異常的。現在有不少的社工都陷在這種困境循環中。』
社工薪資回捐、高流動率的惡果,最後會由社會福利個案、整個社會來承擔成本,更可能經常出現『永遠是最嫩的社工在處理最複雜的社會問題』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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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委外方案契約合理化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5條明定:績效良好的廠商獎勵金制度,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百分之十為限。
縣府委外方案多半是年度契約,建議縣府落實『合理的議價』與『獎賞制度』。當縣府用合理的委託計畫,『合理成本』與『合理盈餘』的雙重思維,讓這些機構能夠不需要偷工減料、又能讓在地的社福產業持續耕耘,不用靠剝削社工也能好好生存。
檢視回捐陋習,造成的負面效應實在很大。一方面壓榨了基層社工、造成社工的消耗與流失;二來:降低捐款民眾對於社福單位的信賴度,沒有人希望自己的善心反而支持惡待員工的組織;三方面:政府的社福政策也無法順利推動。
這就可能導致三輸局面。
當我們理解社會的個人與群體是需要被好好對待與協助,也努力營造一個『不拋下任何人』的社會,那麼,你我更沒有理由置身事外、沒有人可以獨善其身。試圖打造三贏局面,社會才有能量前進!
也期待,至少在苗栗的社福運作可以持續往好的路途邁進。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三讀後感言
我國社會福利法規的立法密度越趨完整,引入民間力量來協助政府提供弱勢民眾更專業的福利服務,已成為各級政府社福政策的常態。
但由於我國欠缺社福採購的特別規定,必須回歸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社福採購。因採購對象的非營利性質以及採購內容的特性,導致在執行層面常遇到契約不對等、擴充條款不明確、撥款延宕及檢據核銷的問題。
在法制政策層面上,則有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是否收取,以及到底要採”公開”、”選擇”亦或”限制” 性招標等問題。
台灣社會福利總盟和政府經過多年溝通,公程會在106年公布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在辦法中增列「社會福利服務」;並修訂「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衛福部也在補助業要點中調整採購規定,並整理社福採購錯誤樣態供各級政府參考。但這些努力並未能全面回應社福採購的問題。
這次修法在關於社福採購部分,是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第22條得採限制性招標的其中一種服務,與原”專業”、”技術”及”資訊服務”並列。且由於社會福利服務的特殊性,這項服務的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生福利部一起制定。
這次也特別在第22條第12款增列”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讓機關採購其生產產品或服務時,亦得選擇限制性招標。
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讓社會福利的政府採購更加公平、合理,政府和民間透過本次修法,真正成為夥伴關係,一起為弱勢民眾攜手努力。謝謝大家!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在 林欽榮Charles Lin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北市舉辦公共住宅智慧社區9個標案設計標說明會 邀業界共同參與】
今(6)日上午出席由都發局舉辦「臺北市公共住宅智慧社區設計標說明會」,廣邀建築設計、ICT產業等相關代表計約46家業者73人出席,市府都發局林洲民局長、資訊局鄭信一專委、智慧城市專案辦公室李震宇主任、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吳建羣主任等共同與會說明,宣告北市7處基地,計9案(件)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即將於4月下旬陸續上網公告招標【委託專案管理(監造)計2案、規劃設計暨監造技術服務計7案】,總服務費約6億元;工程總經費約162億元,合計興建3,019戶公共住宅。會中向與會廠商說明招標案的內容與期程,藉由面對面的交流,廣徵業界先進之意見,並歡迎各界踴躍投標。
北市府自柯市長上任啟動4年2萬戶公共住宅政策,自去(2016)年起第一階段打造6處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包括:南港區東明、大同區明倫、萬華區青年公宅二期、內湖區瑞光、信義區廣慈及六張犁AB等,其中南港區東明及大同區明倫公宅,已在施工階段,另內湖區瑞光、萬華區青年公宅二期招標中,鑒於發展智慧城市已是國際趨勢及競爭力指標,柯市長指示台北市公共住宅全面朝智慧化服務與管理,今(2017)年第二階段將再增加7處(9案)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包括北投區機一、內湖區原河濱高中、內湖區舊宗段、中山區培英、中山區錦州街、文山區興隆二期A、E基地、文山區興隆三期F、H、I基地等。
臺北市公共住宅,並非僅如過往國民住宅著重於「量」的提升,而更重視提供下一世代創新的生活型態,朝以【綠能】、【共享】與【智慧】發展,除率先訂定「臺北市公共住宅智慧社區建置規範手冊」及「臺北市公共住宅致會社區服務系統參考手冊」1.0版,提供公宅智慧社區的功能規範,包含智慧化服務與管理的基本配備如智慧三表及建築資訊模型(BIM)等,市府並積極與科技部合作推動「智慧電網」實驗基地。智慧化服務設施之建置,皆以外加營建經費之3-5%計;其底層部(1至2樓)皆以設置公共服務空間為主,包含鄰里商店、活動中心、青創服務、圖書館、公園綠地或托嬰、托老、公共保母服務等社福設施,再者,地下停車場亦公共化,作為其周邊社區類公共設施之一種,並於公宅基地內推展3U交通工具(U-car、U-motor、U-bike),期創造新的生活型態與新的生活建築型態典範,公共住宅也是另類的都市更新,即為下一世代的生活樣態積極準備。
此外,配合公共工程委員會2017年3月31日發布修訂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4、29條規定,其自2017年4月2日生效,市府也隨即將本次新上網招標之公宅基地,其技術服務費用,一併配合調高。且各公宅基地已先訂都市設計準則,並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確立公宅規劃方向,在規劃設計階段及建築執照申請,市府之相關單位均會提供協助,以加速相關審查程序。而公宅採購作業統一透過市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辦理,招標案秉持公開、透明原則,爭議處理以公平、公正原則,且評選委員名單於招標時均公開。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在 教育部國教署原住民族重點學校新校園運動專案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機關委託 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