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榮總自2008年開始籌畫全台第一家重粒子癌症治療中心,這不只是一座先進的醫療殿堂,也以國產建材實業巨積混凝土的創新工法,成為引領醫學建築革新的新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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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粒子被醫學界視為「癌症新剋星」,傳統放射治療需要35次的療程,它只要12次!目前包括日本、德國都在啟用,台北榮總也成立了全台第一座重粒子癌症治療中心!
榮總重粒子治療中心 在 小劉醫師-劉宗瑀Lisa Liu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支持!
違背醫倫者
要其反省竟是如此困難
漫長的法律訴訟消磨下
如今更是挺身而出的良心醫師
最需要我們支持的時刻
支持!
「我的和解條件就是這樣。」
(一) 自訴人即被懲戒人於接受醫師公會再教育後,同意確保並尊重科學實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採取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可之臨床試驗證實過療效及具有SCI點數專業期刊發表之醫療。
(二) 於上開第一項之前提下,被告同意保留雙方就癌症治療方式的可討論性,刪除臉書有關自訴人之貼文;自訴人亦同意刪除其臉書有關被告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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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被懲戒人許達夫提出的自訴狀,至今也已經超過半年。
首次身為一個刑事案件的被告,心情還滿差的。
所幸感恩律師替我找到法條,向醫院申請「因公涉訟」補助。
也感謝臺北榮總的長官們,願意認同醫學中心應該肩負社會責任,決議提供八萬塊的「因公涉訟」補助。
被懲戒人許達夫,在自訴狀中,提出9項異議認為我妨害他的名譽。
我的律師說,其中1-7項,都已經過了告訴期。
原本為了節省心力,她是可以不用回覆1-7項的內容。
但為了對社會的交代,我還是整理論述,拜託她花時間儘量回覆,懲戒人許達夫所提出的每一項異議。
最近的一次開庭,法官要求我接受和解條件:
「癌症治療方式及技術,應保留可討論空間之下,由患者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所需之治療內容」的共識下,由被告吳元宏正式聲明已撤下有關之網路貼文,含答辯狀所稱「已逾告訴期間」之各則貼文。
我只能說,抱歉鈞院,恕難接受。
癌症治療方式及技術,當然存在可討論空間。但邏輯上來說,既然存在討論空間,那我又何必刪文呢?
而所謂「由患者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所需之治療內容」-\-\「病人自主」是醫療倫理四大法則的第一條,當然是對的,但前提應該是醫師要提供完整的正確資訊吧?
被懲戒人許達夫所宣稱,「西醫以恐怖的手術及化療加速病人死亡」的論述,從本國與美國的癌症登記資料庫研究來看,顯然並非正確資訊。
國健署也經常上媒體呼籲,發現罹癌時,請把握治療黃金期,接受正規治療。
難道法官不認同國健署的宣傳內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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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已逾告訴期間」的1-7點,被懲戒人許達夫所提出的第8點與第9點異議,分別是針對我說「他向范太太收取5000塊錢轉介費很誇張」,以及我說「希望他接受再教育能達到效果」。(如圖)
被懲戒人許達夫,轉介病人去他曾任職副院長的區域醫院做放療,還收取五千塊的高額轉介費,我真的覺得很誇張。從我穿上白袍開始,因為各種原因,不曉得已經轉介過幾百位病人,到其他醫院治療,從來沒有收過甚麼轉介費,也從未聽說任何同行,因為轉介病人,還要向病家收取轉介費這樣的名目。我不曉得他轉一位病患,到一家區域醫院,去做放射治療,需要做出甚麼樣的努力,值得收取高昂的五千塊錢轉介費? 范先生住在桃園,為了放療必須每天跑台中,這樣的轉介有在替病家設想嗎? 何況台中市衛生局有訂定辦法,如有收取轉床費者,一律視為擅立名目收費。假如我因為在臉書上揭露這樣的行為而犯法必須坐牢,那就這樣吧。請判決。我再提上訴便是。
至於第9點,我說「希望他接受再教育能達到效果」,這樣也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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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接受條件和解刪文,是阻力最小的方式。反正社會上就繼續各說各話,信者恆信。我也知道刑事官司敗訴的嚴重性。這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法官有權力判到必須坐牢,不得易科罰金。而上次有個醫生坐牢幾個月,就在牢裡肺炎死了。即使易科罰金,也是很大一筆錢。再則若有前科紀錄,會影響到未來入境日本,而部門已經規劃好,我之後得去日本進修一整年學習重粒子治療。敗訴將影響到部門的整體人力配置。最後,「因公涉訟」補助的規定是,不能敗訴。假使被判決有罪,已經拿到的八萬塊補助,必須退回院方。
但我無法接受法官提出的和解條件。
我的外公60歲得到肺癌,接受手術切除兩個肺葉後,活到93歲。
我的好友,33歲得到直腸癌,雖然出現肝轉移肺轉移,她仍然持續努力接受各類化療放療標靶治療,維持了9年還不錯的生活品質。雖然前不久過世,就她自己的講法,至少看到兒子上大學。
我其他的長輩親戚,肺腺癌四期,吃1代標靶抗藥,換吃第三代標靶藥,也很明確看到原本的肋膜、骨轉移,都逐漸消失。
這些身邊的例子,每天臨床工作看到的療效,加上成千上萬醫學文獻的見證,難道不足以支持正規治療的有效嗎?
現在各類新藥不斷推出,就以肺癌的第三代標靶藥為例,每個月藥費高達36萬。假如病家一開始就把錢都花在沒實證的產品上,到最後復發時,反而沒錢續命,不是很可惜嗎?
上次的開庭,法官說假如再不出庭,就要拘提與限制出境。
尊重國家司法,我會出庭。
但我能接受的和解條件,是這樣:
(一) 自訴人即被懲戒人於接受醫師公會再教育後,同意確保並尊重科學實證,遵守醫師倫理規範,採取經人體試驗倫理委員會核可之臨床試驗證實過療效及具有SCI點數專業期刊發表之醫療。
(二) 於上開第一項之前提下,被告同意保留雙方就癌症治療方式的可討論性,刪除臉書有關自訴人之貼文;自訴人亦同意刪除其臉書有關被告之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