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時事案例分享📺📺📺
<<拒絕酒測繳罰鍰就沒有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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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姓男子某日飲酒後上路,經警方發現其駕駛車輛不穩,便向前盤查,詢問後曹男亦自陳有飲酒,惟曹男拒絕酒測,警方再三確認其意願後,仍不願配合,警方便先舉發拒測行為,惟經確認後警方仍認為曹男已有有事實足認不能安全駕駛的犯罪嫌疑,便依現行犯逮捕後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書,經強制抽血檢驗後發覺曹男血液酒精濃度已高達百分之0.231(法定標準值為0.05),檢方便將曹男起訴,後經法院判決5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惟曹男認為既已遭易科罰金15萬元,卻又得繳納拒絕酒測18萬元罰鍰,有牴觸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嫌,提出行政訴訟🧑⚖
請問曹男之詞是否有理由?🙅♀️🙆🤷
以下提供本件新聞所述兩則判決供大家參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訴訟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交簡字第109號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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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查詢 在 DJ-Trista«薛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Tues金法尤物Day⚠️
最近有一則新聞,內容大概如下:108年間,有一位男子沒有依照規定穿越馬路,但這位男子的運氣不是很好,在穿越馬路的時候,被一輛急著要右轉而沒有禮讓行人的車子,不小心撞到而發生了車禍,男子因此受到左側胸、左側肢體有多處挫傷,男子便對駕駛提起「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告訴」,民事判決近日宣判,結果為駕駛應賠償行人新台幣16,000元的精神慰撫金。
上面的肇事事實與實際的判決結果,以旁觀者的角度看都相當正常,沒有不合理的地方,那會想要用這則新聞告訴民眾的事情是:「車禍的損害賠償金額,需要去審慎評估與車禍案件的因果關係」,否則就會像本件的男子一樣,被法院在判決中特別載明:「損害賠償不是中樂透」。會被特別載明的原因是因為:這位男子因為車禍所導致的輕傷,要求損害賠償達到1,999萬。其中比較特別的像是:「因為家裡有長壽基因所以請求『餘命』損害」、「因為車禍不能洗碗,要買洗碗機且2年換1台」、「因為車禍不能上健身房,損失未來62年的會籍費用」等損害。
律師表示,因為車禍產生的損害並不少見,但通常雙方和解或是訴訟中,都會以單據實報實銷作為認定的基準,而不是以「車禍被害人」的需求作為認定,而且,如果被害人所提出的損害賠償金額過高,調解委員及法官都會透過言語跟雙方闡明:這個金額確實有點不太合理,並透過對程序的主導權,嘗試讓雙方同意和解的金額,以避免讓輕微的車禍案件進入審判程序,以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常見的車禍損害認列有:
一、 車輛毀損的損害
二、 受傷所生的醫療費用與可能需要的看護費
三、 受傷而需要休養,致使無法上班的經濟損失
四、 因為受傷造成未來的勞動力減損
五、 精神慰撫金
要特別提醒民眾的是,以上損害的認列與車禍的行為間,必須要有明確的因果關係,而且數額需要「合理」且「適當」,否則,就可能會因為一時的貪婪,提出不適當的金額,而被法院認為是「中樂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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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前的今天,新聞報導一名丁姓老兵因為罵蔣中正入獄,國家賠償他 12,2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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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怎樣?
查詢政治受難者張茂雄整理的資料庫「台灣浩劫」,可以找到一名丁姓老兵被交付感化教育的資料,理由是他說了「今日世界只有強權,沒有真理,台灣黑暗到極點,什麼法律、官吏,有錢就有勢,連 xx 就是流氓出身,都是殘無人道的敗類。」這裡的 xx,參考新聞報導,指的應該是(空一格)蔣公。
而具體來說他犯了什麼罪,因為找不到那麼早的判決書,只能從其他管道推測。
當時新聞報導丁姓老兵犯了叛亂罪,另外也有新聞說桃園地方法院用《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來賠償。而適用這個條例得到賠償的人,是在戒嚴時期犯了「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等罪,所以丁姓老兵可能是犯了內亂外患,或是散布不實謠言等。
丁姓老兵當時被判處感化教育三年,但因為上級認為他「思想仍未改正,須發交勞動場所」所以又被送到綠島、小琉球等地受訓,總和來說老兵被非法執行了 2615 日,最後國家賠償 12,26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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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惡法可能重來嗎?
後來,丁姓老兵接受新聞訪問時表示,他仍然喜歡評論時政,只是現在自由多了。
過往台灣社會壟罩高壓氣氛,有《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等惡法箝制人民自由,重點不是你犯了什麼法,是政府可以認定什麼是違法,而且還可能不依照法律處罰。
所以,在維持社會秩序、避免共產勢力滲透等理由下,無法預測的法律在在侵害包括言論自由在內的基本權利。
而時間來到當代,只要不涉及刑事法律,丁姓老兵與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自由批評時政、評論政治人物。 也不用擔心因為自己的言論的批評,會被國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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