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針對去年1219檢調對新黨青年軍違法搜索事件,經過一年調查,於日前通過對法務部糾正案,糾正的是長期以來存在的「他字案」違法濫權、侵害人權的通案,未料北檢卻在16日低調發布新聞稿,宛如做賊心虛,針對新黨青年軍個案,說法謬論連篇,更企圖以國家安全大帽,迴避監委及社會大眾關注的人權問題。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新黨文宣委員會副主委林明正、律師陳麗玲特召開記者會,回應如下:
一、此次監察院通過對法務部之糾正案,雖源自監委針對1219違法搜索事件而起的調查,但最後是對「他字案」長期存在侵害人權的通案問題提出糾正。法務部至今對此沒有正式回應,反而是北檢趁假日發出一篇新聞稿,全文針對新黨青年軍之個案,謬論滿篇,更想以1219事件混淆監院糾正之通案問題(迴避監院糾正文列舉其它同樣被違法侵權的多個案例),足見其心態之傲慢。
二、檢調拿新黨青年軍正當的兩岸交流及政治宣傳大作文章,是「目的不正確,手段更難堪,最後更賠上司法的公信力」。所謂目的不正確,是因為政治操作斧鑿太深,要拿新黨青年開刀,平衡李明哲案。但由於幕後政治考量太深,才會造成檢調程序粗糙,手段禁不起檢驗。台灣經歷白色恐怖時代及多次司改,人民逐漸重建對司法的信心,也因此毀於一旦。
三、北檢於去年1219指揮調查局國安站展開對新黨青年軍之違法搜索,更使用「三票齊發」的方式(搜索票、傳票、拘票)引起社會高度爭議,政治受難者互助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立法院跨黨派國際人權促進會等團體皆表達侵害人權的質疑。
四、如今監察院提糾正後,北檢仍不承認違法濫權,新聞稿稱合乎「急迫性」,故不受證人傳票應於24小時前送達所限。然王炳忠等新黨青年軍於去年1219被以證人身分搜索、搶押問訊後,又遲至今年4月高等法院判決,周泓旭國安法案與新黨青年軍案不應併案、「打臉」北檢後,檢調才迅速將新黨青年軍轉為被告,到後來羅織構陷硬將王炳忠等人起訴,中間拖了長達半年,何來「急迫」之有?
五、北檢稱緊急傳喚、拘提新黨青年軍作證,是為了「國家安全」,避免證人間勾串,所以有「急迫」必要。但法律上只有被告與證人勾串,周泓旭案的被告周泓旭當時被收押在看守所,證人如何與之勾串?
六、當時林明正作為證人,不願配合未經24小時前通知的違法傳喚程序,檢調竟立即出示已準備好的拘票,將其強行拘提。然對證人用到拘票,自應是「屢傳不到」才如此,檢調之前根本沒有「傳」過,如此「三票齊發」,就是把證人當被告,又利用刑事訴訟法的漏洞,證人不得請律師,還不受憲法規定檢察機關留置被告24小時的限制,當然是違法濫權。
七、北檢在16日新聞稿中,還好意思說當時有核發證人費,所以我們是證人沒被當作被告對待。但事實是北檢未依法主動給證人費,經過王炳忠主動要求,北檢才給予證人費,且拖到今年一月中旬,只給一天時間領取,又以林明正是被拘提為由,不願給予證人費。
八、檢調扣押證人私人物品,包含電腦、手機等,未經與當事人一一檢視其中所存檔案,說明究竟與案情有何關係,便通通帶走,而後執行檔案抽取、還原時,更從卷宗中看不見任何檢察官或法官出示公文、下達鑑識命令的函件,調查局憑什麼直接對這些證人的電腦、手機進行解析,侵害隱私,甚至放給特定媒體對外洩漏?鑑識人員的資格,對證人隱私侵入的依據,都禁不起考驗。(如在今日記者會後,才又忽然出現這份下達鑑識命令的公函,那我們更合理懷疑是事後偽造,因爲法院公開的卷宗裡沒有。)
九、須知檢調事後對證人手機、電腦進行解析,形同監聽一樣侵害人民隱私。既然監聽都需要法院核發同意,執行對證人手機、電腦的資料侵入,怎可沒有核准程序?
十、檢調先是以周泓旭早已上訴中的國安法案件為由,將新黨青年軍以證人身分強行搜索、訊問,後又在被高院「打臉」不予併案後,立即將新黨青年軍「證人轉被告」,並以新黨青年軍以證人身分被扣資料,拿來羅織指控新黨青年軍有罪的罪證,嚴重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侵害人權甚大。
十一、檢調至今仍在放話,以所謂「影響國安茲事體大」,混淆1219違法搜索的問題,更迴避監院糾正的通案。然檢調將王炳忠等人起訴的案件,法院已開庭兩次(本月12日第一次公開審理),檢察官始終說不清到底新黨青年進行的網路宣傳、校園社團、讀書會座談如何危害國安?檢調故作神秘的「軍人」,也已經公開審理公開,毫無國安問題,本月26日會再公開審理,歡迎媒體及社會大眾旁聽。
民進黨當局宣稱「轉型正義」,卻被爆根本是「綠色東廠」,在此次選舉也遭受人民嚴厲教訓。如今「促轉會」又要國防部配合拆蔣公銅像,說是要清除威權象徵,但更該清除的「白色恐怖」卻依然存在,轉變成台獨打壓異己的「綠色恐怖」。北檢動輒以「國家安全」帽子壓人,凌駕在程序正義之上,這不才是「轉型正義」應該關注的大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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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謝孟羽:並非消滅水泥業,而是合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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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正律師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本集主題:「當藝術遇上法律:藝術投資收藏的攻防對策」介紹
訪問作者: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內容簡介:
畢卡索也得知道的一門課?
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
藝術蔚為最具品味、熱門之投資標的,
偽作、著作侵權、買賣糾紛、詐欺、失竊毀損等各種NG也伴隨而來,
置身其中的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或經紀業者,乃至拍賣公司,
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並及早預防、避開風險?
葉茂林律師透過28則深具代表性的藝術交易經典案例,
將繁瑣燒腦的判決書,轉化為流暢好讀的法庭教戰寶典,
引領讀者避開法律地雷,悠遊藝術創作,投資無往不利!
拍賣圖錄內容出包,不論錯誤大小均可解約?
拍賣公司擅自賣出未交割拍品,已涉違約?
賤價購得席得進、星雲等大師偽作,可否以此為由拒付尾款?
買到假畫如何驗明正身?疑遭賣家「暗坎」的真品證明書又該如何討回?
終止託售卻拿不回畫作;藝術家與畫廊誤簽終身約該如何解套?
仲介買賣畫作,約定不清當心公親變事主!
寄放銀行保管箱的貴重物品失竊,修繕施工不慎毀損藝術品,賠償金額如何判定?
利用AI大數據資料庫產生的判決分析,也可主張著作權?
本書作者 葉茂林律師,任職於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他將多年所見國內的藝術法律糾紛與判決,有系統地篩選、整理跟分析,分門別類收錄於「藝術拍賣防雷」、「買賣及所有權等相關糾紛」、「偽作贗品交易」、「仲介委託爭議」、「失竊毀壞求償」、「著作權益維護」共六大單元。
各單元下的每篇文章採用簡明的「事件緣起」、「法院判決」、「律師叮嚀」三階段架構,輔以說故事般淺顯方式,方便讀者輕鬆讀完相關案例,並從「律師叮嚀」學習避開糾紛或維護權益的做法,既是華人世界首部藝術投資相關法律專書,更是畫家、藏家、投資人、畫廊業者或經紀,乃至拍賣公司都值得入手的法庭教戰寶典!
作者介紹:葉茂林 (Edward Yeh)律師‧博士
博識本國法及外國法律師事務所 主持律師
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法學博士/碩士、紐約大學法學碩士。曾任教於美國天普大學及台灣數所大學,教授科目包括:著作權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授權、網路法、國際商業交易及中英文商業合約撰擬等。1994及1997年先後獲選為美國德州大學法學院「德州學者」及「少數族裔傑出校友」,並在美國執業多年。
過去曾在台灣的知名法律事務所專任智慧財產權顧問,並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調解委員及修法諮詢委員等職,長達十年之久。目前也擔任多家畫廊、拍賣公司、藝術家以及畫廊協會、國際藝術博覽會業者的法律顧問,是台灣少數處理藝術領域法律糾紛的專家。
■著有:
《解僱與被解僱:員工與企業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e世界的法律初體驗-網路智財權、隱私權、電子商務》
《資訊法律(一)-著作權法與消費者保護法》
《資訊法律(二)-Internet、多媒體、藝術作品與著作權法》
《編採人員v.s.著作權法》
《營業秘密保護戰術-實務與契約範例》(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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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正律師 在 錄低香港 DocHK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檔案風雲 : 檔案員角色與圖書館管理員有何分別? 檔案判斷準則和鑿定又是甚麼?》 2019/06/22
檔案(英語:archive;或稱存檔、歸檔、封存)是指組織或個人在業務處理過程所產生、持有並保存的一級來源文件。檔案記錄了組織或個人的功能、運作及決策過程。以案卷保管人及歷史學家理解,對法律、商業、施政及社會活動記錄存檔是有必要性及理所當然的。檔案被喻為「有機體的分沁物」[1],並與意途傳遞特定訊息而撰寫或創建的文件有別。
普遍來說,檔案是按照文化、歷史或證據價值而挑選出來以作為永久或長期保存的記錄。檔案包括了信件、報告、賬目、會議記錄、照片、草稿和最終稿件。它們可以作為過去事件的文獻證據,並協助解釋和理解歷史。檔案一般是沒有出版或公開,和有很多相同複製本的書本或雜誌不同,它很多時候只有一份。這意味着檔案庫和圖書館在職能和管理上頗為不同[2]。
以管理檔案為工作的人稱為案卷保管人。對檔案的組織、保存、獲取資訊的研究學科稱為檔案學。
「檔案」一詞,初見於清朝楊賓的《柳邊紀略》,至今仍以此詞稱之。
英語的檔案(archive )首次出現在十七世界早期,衍生自法語archives(複數),源於拉丁文 archīum或archīvu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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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我有一位舅舅於民國93年2月25日早上九點遭金車飲料公司十幾名幹部用暴力
恐嚇強押簽侵佔切結書,指控我舅舅侵占位於中正紀念堂文化中心兩廳院所負
責的兩台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飲料貨款,之後將他革職,不給付薪水,還強制
罰款193,726元,事後於當年9月30日寄存證信函,罰款卻更改為153,408元,
我舅舅於當年10月5日早上10點30分親自到金車總公司,找法務專員捍衛自己
的清白,告知專員上述兩台販賣機當時因為施工停電,無法營業,但是該專員
說總公司不接受這個解釋,還要求付清罰款,我舅舅無法接受,於是當天下午
到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薪資給付求償。
金車公司對我舅舅提告,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兩項罪名,被起訴,一審無辯護人
被判刑八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二審上訴案件委任統領律師事務所,律師
承接案件不盡責,聯合大公司陷害我舅舅,將當時二審證人所說之證詞,擅自
竄改造假,製作與事實不符之勘驗筆錄,結果二審改判四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
罰金,之後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再提非常上訴同樣被駁回,之後該律師事務
所的所長林明正,對我舅舅嗆說「好啦~我們違法就違法,你另請高明,你想怎
樣就怎樣。」之後我舅舅寫陳情信,寄給總統府、司法院、監察院、法務部、
各級法院、最高檢察署及台北地檢署,後來台北地檢署為查勘驗筆錄與事實不
符之情事,重新開庭,再度委任定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結果卻讓台北地檢署
的楊大智檢察官,胡扯瞎掰,隨便製作一份與事實不符的筆錄,應付交差倉促
結案,之後再寫陳情信給上述單位,結果卻都以於法不合被駁回。
問題:這事情已經發生有九年的時間,當初委任律師的時候,都說會幫我舅舅討回清白和
公道,但是私底下卻將案件草草了結,因為我舅舅沒讀過什麼書,也不懂法律,只
是一個低階的勞工,賺微薄的薪水度日,卻被律師事務所以及大財團聯合欺負,為
了自行找證人,我舅舅日以繼夜的等候,但是證人找到了卻都被阻擋,無法順利作
證,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結果申請資格不符合,覆議被駁回,連找蘋果日報
接受採訪,也都無疾而終,我也是這陣子才知道我舅舅的情形,我不願讓他一個人
獨自承受這不公平的待遇,辛苦賺的血汗錢請了律師卻被陷害,走正常的申訴管道
都被封鎖,所以只剩下網路這個工具,現在有兩個問題,第一;要如何在不被外力
干擾的狀況之下,確實的進行勘驗該捲錄音光碟,第二;如何順利請證人出庭作證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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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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