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到一則新聞,同樣事件,頻繁發生。員警張景義開槍擊斃逃犯,遭起訴並被要求賠償1900萬。
類似的案例如李泱輯、葉驥等員警,都是追嫌犯,或犯人持槍,警察射腿、射肩膀、射車輪胎,最後犯人不治,警察反遭判刑或賠償。
不論是起訴書或判決書,最大盲點在於該案的檢察官與法官,對比例原則的掌握根本標準浮動、脫離現實。
比如陳風烈員警追毒犯,犯人自己撞車。法官判員警有罪,理由是「警車未保持安全距離,不符比例原則,認定有過失。」
保持安全距離警察還追個屁?乾脆讓犯人跑了超安全!
又比如在葉驥員警案件,理由是「犯人雖有倒車拒捕,但未造成葉的生命安全疑慮,反倒是葉朝羅腿部開3槍,子彈貫穿羅下肢血管10個彈孔,導致羅死亡,逾越使用警槍的必要程度。」
倒車拒捕下一步會不會開車撞我?還是要等到警察已受重傷才能反抗?已鳴槍示警犯人不聽,只射腿也死,難道未來警察還要先當神槍手,只能射腳指甲?還要先當神醫,判斷射腿死不死?這些判斷還是在瞬息萬變的追捕現場?
拿神的標準要求警察,沒有道理。
如果可以,我希望能為這位張員警盡一份心力,雖然不像郭台銘那麼有錢,但我願意盡力幫忙。
只有輿論支持警察,未來的判決才會改變。
警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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