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監護權?共同監護一定好嗎?法院衡量標準為何?
(一)監護權vs扶養義務
監護權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
需注意的部分,監護權無論在父母任何一方,雙方之扶養義務不因此消滅。
所以扶養費的支付也仍舊保持一人一半。
(二)如何爭取監護權
一、法院裁量小孩監護權,原則上是以不變動小孩現有的居住地跟照顧者為考量。再者也會考慮所謂的支持系統即是否有同住之家人可以共同照顧分擔。
最後也會考量小孩子的個人意願與照顧者的互動情況。可以說法院需要調查才能判定,故沒有單一絕對的具體標準,也不會因為男女雙方收入差異而一定就歸收入高者。
二、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⑵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⑶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⑷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及第1055條之1 亦有明定。而所謂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之經濟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之生活環境,俾未成年子女之心智得獲正常發展而言。
三、社工訪視報告略以
⑴親權能力評估:
兩造皆有長期照顧經驗,有具體照顧規劃,可依照未成年 子女生理需求協助就醫,被告母親協助分擔照顧事宜,評估兩造親權能力佳。
⑵親職時間評估:
兩造皆各自提出親職時間安排經驗及規劃,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合適之管教,評估兩造親職能力佳。
⑶親權意願評估:
兩造皆有親權及擔任同住方意願,且未察有善意父母消極內容。
⑷照護環境評估:
原告住所內備有基本家具及簡易廚房,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然寢室空間僅有一個,無法給予未成年子女獨立之空間。
原告表示,此訴訟裁定後若可與兩名子女同住,將於龜山區另尋租屋處,以獨棟或是一樓層之家庭格局優先考量,屆時便可提供未成年子女獨立寢室。被告住所內家具齊全、物品擺放整齊、屋內無異味,可提供未成年子女足夠之寢室,評估其住所環境合適子女居住。
⑸未成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子女能自主陳述、未被干擾、身心情緒穩 。皆能依過往照顧經驗及喜好表達意願,評估意願真實性高。
⑹親權之建議及理由
四、法院並囑托家事調查官進行再一次的調查及報告。最後才由家事庭法官參酌兩造陳述做最後的綜合判定。
(三)共同監護
共同監護表面上是公平的狀態,但其實不見得可以符合實際的情況。試想若小孩做任何事情都要雙方的簽名同意,那生活上一定有很大不便。當然如果考慮希望完整的參與小孩的成長過程又不嫌麻煩,共同監護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
再者共同監護的確增加了原有父母接觸的時間,不過在法律上還是要訂定一個主要照顧者如果對於小孩子的各方面權利義務都希望參與,那的確也可以考慮採用共同監護的狀態。
未盡扶養義務訴訟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律師,你幫我看看,這個社會局寄來這什麼意思,說我爸被安置要我付安置費用,可是我根本從小沒有看過我爸欸,我可以不要付錢嗎」
「陳律師,我媽說他賭博把積蓄輸光,叫我給他錢,不然要告我遺棄,但我媽從我小時候就離家出走我是阿嬤帶大的,我真的會被告嗎」
很常遇到這種諮詢,明明父母小時候沒有善盡照顧義務
長大以後發現子女長大了有收入有工作能力,反而反過來要錢
這種時候,子女一定要付錢嗎?
#天下並非無不是的父母
#當父母沒有盡到父母的義務
#子女其實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根據民法第 1118-1 條
I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II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當父母對小還有虐待或是重大侮辱,譬如性騷擾、性侵、家暴這些行為
或是沒有盡到扶養義務,譬如小孩才滿月就跟小三同居在也沒回過家,也沒有付扶養費
依照情節重大程度,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 聲請免除或是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之前我處理過的案子
媽媽從小孩幼稚園就離家出走
等子女成年,就開始回來要錢,不斷的用遺棄罪恐嚇子女,說不給錢就要告他們,子女受不了了才來找我
開庭的時候媽媽堅持子女不孝,他以前都有接送他們上下學,
結果法官一問「喔,那你小孩哪間小學畢業?」
媽媽完全答不出來,最後順利免除了扶養義務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效力都是「判決時間點往後生效」
所以要特別注意一個狀況
就是如果當父母有特殊狀況 譬如生病、變成遊民等等狀況
被社會局安置照顧
這時候社會局會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
通常很多網友都是到這時候才跑來詢問,才知道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但問題就是在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前,子女都應負擔安置費用!
所以如果父母110/1/1被安置,判決110年8月才出來
那1-8月的安置費用還是要子女支付
現在一個月安置費用我上次看到大概也要三萬多
幾個月下來也是十幾二十萬的
所以建議如果有我上述所說這種狀況,都要趕快去諮詢律師,
看看有沒有聲請免除或是減輕扶養義務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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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宇安律師
未盡扶養義務訴訟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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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的心情,我到現在還記得一清二楚,就是心痛。
他帶走我的寶貝,交給了他母親。
在那之後,有一個月的時間,我幾乎是活在地獄裡。
夜裡,我的眼淚總是濡濕了枕頭。即使偶有一夜運氣好,不小心累到睡著了,也會因察覺我的寶貝不在身旁而驚醒。
沒有我在身旁,我的寶貝吃得下、睡得好嗎?他才五歲,不分日夜跟著媽咪五年,卻突然被剝奪了享受母愛恩寵的權利,對他的傷害有多大,他們有想過嗎?沒有,他們只想到自己的血脈不能外流。
在遇到你們以前,我其實有考慮過幾個同歸於盡、玉石俱焚的做法,不過當然,僅停止於想像,我情願放下自己對寶貝的依戀,也不願他受到一絲一毫的傷害。
不過,還好,事情比我想像的順利跟簡單。
離婚,請求法官裁定小孩監護權的歸屬(你們說正確名稱叫「酌定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對吧?),定下俗稱「探視權」的會面交往方式,還有寶貝的扶養費……這些訴訟一個一個解決了。對了,還記得那時你們提醒我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罷了!他那只知今朝有酒今朝醉的性格,婚前讓我迷戀得失去理智,婚後卻吃足了苦頭,哪還能期待他身上剩幾斤幾兩肉。人家說女兒要富著養才懂得生活品味,從小被父母當成掌上明珠的我卻到婚後才懂,不是有些人天生就可以命好到被疼一輩子,至少我不是。
無論如何,我只想要快、狠、準地剪斷我和那個男人之間的連結,你們卻說不可能,孩子成年前,注定我們得再牽著十幾年的線。
不管如何,起碼大律師當時幫我提的暫時處分,讓我在三個星期後見到了寶貝,而在那之後,我和他爸就開始了長達一年的離婚及監護權訴訟。
「暫時處分」這名詞,在打離婚訴訟之前我聽都沒聽過。「在監護權裁定確定前,先暫時這麼處理。」那時候,大律師用最白話的方式這樣跟我解釋。
於是,在暫時處分下來後,我們就「這麼處理」了一年,而其實在監護權裁定下來以後,也就「繼續處理」到現在。
寶貝交給我照顧,而每個月的第二和第四個週末,他可以帶孩子回去過夜。大律師說的繼續性原則讓我留住了寶貝,由我當寶貝的生活主要照顧者,只是因為孩子還小,法官還是裁定共同監護,也就是遷戶口、開金融機構帳戶、辦護照等事情,還是需要寶貝的爸爸一起簽署。但是寶貝跟我住,寶貝的爸爸享有探視權。
大律師陪我努力了一年,法院派社工訪視時,我還特地把娘家重新布置成適合小孩的安全活動空間,而我母親能夠幫忙照顧寶貝的良好支援系統,也是一項利多。
所以這結果,我算是非常滿意,畢竟他還是寶貝的爸爸,我不會希望孩子就此和親生父親斷了聯繫,更何況他每個月所付的近萬元扶養費,也不無小補。
寶貝的爸爸也還能接受。
本來嘛,當初他帶走寶貝也只是聽他母親的話,事實上,我知道他倒寧願只當孩子的「假日聖誕老公公」。
於是,在離婚判決及監護權裁定下來後,我開始了單親媽媽的生活。
這一年來我暫時住在娘家,這也是娘家唯一能幫我的地方,讓我有個棲身之所。在搶當寶貝的主要照顧者時,也是因為娘家的支援系統讓我比寶貝的爸占了上風許多。
可是,嫁出去的女兒回到娘家住,還帶個小孩,先不管我自己承受的壓力,我的爸媽光是面臨左鄰右舍、親朋好友的關愛,就夠他們受的。
我很想跟他們說,你們不用跟別人解釋,那是我們自己家的事情。可是……
「奇怪,我怎麼看你最近都住你媽家裡,你不是結婚好幾年了?」
「……」
「該不會是跟老公吵架了?」
「我……」
「不要怪阿婆倚老賣老,夫妻難免吵架,床頭吵、床尾和,男人只要不打人、回來睡、有給錢,就是九十九分了。你想,你一個人帶著小孩,要再找個好男人有多困難?身價不比年輕時選擇多,兩夫妻的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就過去了,趕快回婆家去吧!待在這裡,你哥哥都娶老婆了,你爸媽有多為難你知道嗎?」
這是我在電梯裡遇到那個每天一定要上市場買菜兼聊八卦的對門大嬸的對話,說是對話,其實從頭到尾都是她在說,我在聽。
早知道進電梯前,見她瞪大眼睛一副逮到機會的表情,就應該找藉口等下一部電梯。
「你妹什麼時候要搬出去啊?」
「你急什麼?她搬回來也才一年多,小孩還那麼小,你叫她一個人住外面,我爸媽怎麼放心?」
「可是我們的孩子快要出生了,之前不是說,她以前住的房間要當我們的嬰兒房嗎?而且萬一我們再生第二胎,房間也不夠啊!那現在到底該怎麼辦?」
「你小聲一點,萬一小妹聽見多不好意思。」
「這問題遲早要面對的。」
我從「以前住的房間」聽到了隔壁房哥哥嫂嫂的枕邊話。寶貝已經睡了,我只能抱著他偷偷擦眼淚。
一個人獨立生活之後──當然,嚴格來說其實不是一個人,畢竟我住在娘家有爸媽幫忙照應,還有個對我的臥房虎視眈眈的嫂嫂──我得對自己做的選擇負責任,所以從開始打監護權訴訟後,我就出去找工作,寶貝白天則去上學,一直到他上小學為止。直到監護權的訴訟結束不久,我都覺得自己的決定是對的,堅持也是對的。
但是,真的很辛苦。下班後,我不敢再麻煩爸媽,孩子的功課我自己幫他複習,洗澡、才藝班的接送也不敢假手他人。自己砸的爛攤子,我自己收拾。而面對老闆要求加班的為難,我想你們不難理解。可是這些我都過得去,只要能看著我的寶貝好好長大,健康乖巧地陪在我身邊,這個願望應該很渺小吧?
所以,我今天來這裡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對,這是重點。
那天,我送寶貝上學,遇到了他的級任導師。
「馬麻!」為什麼現在小朋友的老師都跟著學生叫媽呢?我才二十八歲耶!「那天孩子跟我說,他覺得媽媽對他要求很嚴格,他覺得很累,問我說,怎麼樣可以去跟他爸爸住。」
我知道老師是好心,想做好親子間的溝通橋梁,但她不懂這話讓我心有多涼。
如果她知道我是怎樣心力交瘁才打贏監護權官司,如果她知道單親照顧孩子是怎樣的心情,她或許會試著跟寶貝溝通,而不是跟我溝通。
回想這一年來,我為了怕人家說單親家庭的小孩沒教養,更怕寶貝在娘家這邊被人說三道四,硬是希望他比別的健全家庭小孩成熟懂事,甚至課業也不能輸人,所以的確盡一切心力管教他,逼他成長,我想他大了就會懂媽媽是為他好。
反正該玩的,每次輪到他爸來照顧的週末絕對少不了,甚至後來還多了一個為了討好他爸,所以更要討好他的阿姨。
我想,可以稱他們為「假日聖誕老公公」和「假日聖誕老婆婆」吧!聖誕老公公哪管你功課寫了沒,一律有禮物;哪管你聽不聽話,統統有獎賞。跟他們在一起又快樂又沒壓力,當然樂不思蜀。這我沒有意見,反正寶貝多數是在我這裡,我顧得好,不怕那幾天的放肆。
但聽到寶貝說想要搬去跟爸爸住,我不禁覺得,自己一切辛苦到底是為哪樁?
再想起寶貝的老師那種質疑的眼神。或許我解讀錯誤了,但絕不會是認同。
我該怎麼做?難道,我當初爭取監護權是錯的嗎?
或者我該把寶貝交給他爸,換我來做聖誕老婆婆?
「有何不可?」
有何不可?律師娘,你的意思是……
「就讓小孩回去住一陣子,你也正好可以休息一下。你不覺得你把自己繃得太緊嗎?這樣是會彈性疲乏的。你累了,脾氣就會不好,脾氣不好,跟孩子相處的品質也會不好,到頭來小孩辛苦,你也抱怨。就讓他去爸爸那裡,跟阿姨一起住,讓他試試爸爸和新公主媽媽之間,有多少空間留給他。」
這樣好嗎?如果他們覺得寶貝礙著了他們的兩人世界,他不會受傷、受委屈嗎?
「他會懂真正把整個世界留給他的人是誰。到時候,他會自己做出選擇,而不是只能接受大人的選擇。」
如果他選擇不回來,真的讓我做他的聖誕老婆婆呢?
「那也未必是壞事啊!媽媽永遠是媽媽,沒有人可以取代。如果他的爸爸妨礙你行使權利,法律上可以用的招像強制執行、處怠金、善意父母原則等等,你都還記得吧?」
當然記得,打監護權官司那一年,我學得太多了。
「不過,我估計不會這樣發展,你很快就得把他接收回來的。這段時間你還是趁機休息一下,想想以後怎麼調整你的腳步吧!」
真的會這樣嗎?大律師,你為何笑而不語?
你們夫妻跟一般律師真的很不一樣,還是因為律師娘不是律師,所以會用非法律的思路來想事情呢?
無論如何,我輕鬆多了。
這一條路還很漫長,換個步伐,我還是得向前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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