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6期 📌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2項本文分別規定:「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因二者之規範機能並不完全相同,故可稱前一種事實為「狹義職務上已知事實」,而稱後一種事實為「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
陳瑋佑副教授在本文先由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建構「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之概念,再加以論述法院於本案審理過程中知悉,而未經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得否依職權加以斟酌?
✏關鍵詞:認作主張之違法、廣義職務上已知事實、緩和之辯論主義、闡明義務
✏摘要: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
✏試讀
🟧本案事實
Y寺廟於某年月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開除Z1至Z6之信徒資格,並增列Z7至Z22為Y寺廟信徒。X為Y寺廟之信徒,因與Y寺廟間就該決議之成立生效有所爭議,乃以Y寺廟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信徒大會決議不成立,陳稱:「Y寺廟之信徒人數為31名,實際出席系爭信徒大會者至多僅為7名,而Y寺廟之信徒大會既有『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且內政部54年7月20日公布施行之會議規範第4條所設『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一、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之規定,亦屬民法第1條所稱習慣,則系爭信徒大會出席人數未達最低出席人數,自無從為決議,其所為決議即屬不成立」等語。Y寺廟則以:「民法第52條第1項僅規定『總會決議……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未設最低出席人數之限制,而應認為以2人以上之出席即為已足。系爭信徒大會決議既經2名以上信徒出席所為,自非不成立」云云,資為抗辯。
下級法院以「(一)按未辦理法人登記之寺廟,既有一定之辦事處及獨立之財產,並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應屬於非法人團體(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43號判例參照),其團體性與法人無殊,民法對於非法人團體未設規定,其相關類似之事項,自可類推適用民法法人或公司法有關之規定……總會之決議,乃多數社員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或章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此一定人數以上之社員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總會決議即屬不成立……〔Y寺廟〕係由信徒組成之社會團體,具有社團法人之性質,信徒大會係〔Y寺廟〕之最高意思機關,所為之決議性質上應可與社團總會之決議同視……得類推適用前揭民法社團法人之相關規定,據以認定該決議是否為不成立或無效。(二)查〔Y寺廟〕系爭章程第16條雖僅規定:『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信徒大會。』,並未明訂信徒大會採用之議事規則為何,第24條則規定:『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另民法第52條第1項: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並無最低出席社員人數之限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判決意旨參照)……觀諸兩造可得提出之〔Y寺廟〕歷次信徒大會會議記錄……足見〔Y寺廟〕之信徒對於信徒大會開會出席人數須達一定法定數額乙節,應已有共識,並已於各次會議中確認。再審酌〔Y寺廟〕於原審答辯狀自稱:伊召開信徒大會之決議,均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故所為決議無不符章程或法令之情事等語……自堪信〔Y寺廟〕之信徒就信徒大會會議之進行,應已將會議規範前揭規定採為議事程序之準則,而決定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並行決議……故未達最低出席數額之信徒大會決議應認為不成立」等理由,容認X之訴。Y寺廟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
🟧判決理由
「……民事訴訟法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此為辯論主義之當然結果。法院就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依職權斟酌,即有認作主張之違法。查〔Y寺廟〕為依監督寺廟條例、寺廟登記規則,向臺北縣政府辦理登記之寺廟,具有社團法人性質,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其雖得經信徒大會決議,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會議準則,惟遍觀全卷,〔X〕並未為信徒大會已決議將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之事實主張,而係主張〔Y寺廟〕之信徒大會有以『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之慣例及系爭會議規範為民法第1條所稱之習慣等語……乃原審竟認信徒大會將系爭會議規範採為議事程序準則,信徒大會應經全體信徒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進而依次確認第1次信徒大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不無認作主張之違法……。」
🗒全文請見:再論法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與辯論主義之第一命題──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陳瑋佑(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裁判時報第1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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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新任保守派大法官 #巴雷特,究竟有多「保守」?】全文:https://bit.ly/3mrAqTc
#俞俊哲:根據過往的判例來看,巴雷特在最高法院中意識形態的保守程度,可能僅次於自1991年擔任大法官至今的托馬斯。她成長於一個提倡遵守傳統男權主義性別角色、教導信徒丈夫是家庭主人的神恩復興運動組織。
巴雷特的保守立場不只在家庭觀念,也表現在墮胎、持槍、移民、醫改等關鍵議題。她對擁槍權的態度,即便是在保守主義法官中也較為激進;天主教環境出身的她,也很大機率會成為最高法院中 #反墮胎運動 的有力同伴。而她對特朗普政府的移民政策、奧巴馬時期《平價醫療法案》的看法則是:https://bit.ly/3mrAqTc
圖為2020年10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人艾米·康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出席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確認聽證會。 攝: Tom Williams-Pool/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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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級法官】司法女王RBG
1970年代,已故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人稱RBG)開始為男女平等辯護的時候,她根本沒有什麼名氣。《紐約時報》當年在某期報紙第10頁的一篇報道中宣布其在最高法院辯護時首次獲勝的消息時,甚至連她的名字都沒提。直到40年後,她才變身成「聲名狼藉的RBG」、一位穿著大法官黑袍的搖滾歌星、婦女和年輕女性的楷模和文化偶像。這種轉變一方面反映了互聯網時代名人效應的特點,同時也突顯了其致力於推動性別平等的輝煌職業生涯中的某些方面—這一生涯一直延續到9月18日87歲的她去世的這一天。
當金斯伯格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官(這也是追隨馬歇爾的足跡)之後,她擁有了在法律之下推進男女平等目標的機會。1996年有一宗聯邦政府控訴維珍尼亞州政府案,維珍尼亞州要求允許女性就讀維珍尼亞軍事學院。在此案中,大法官金斯伯格提出的任何基於性別的分類都應接受「高強度」司法審查的主張博得了大多數人的認可—雖然這離她的目標還有相當的距離,但已經實現了重大進步。金斯伯格從做律師起就追求、成為大法官後得以成就的這類判例,會在保障平權的憲法修正案的相關判例中留下不可磨滅的印記。
當金斯伯格去世時,她留下的最後一條訊息顯示,她牽掛的是關於她的繼任者的問題,而不是關於她的意外成名。她對同樣是律師的外孫女斯佩拉(Clara Spera)說,「我最強烈的願望是,在新總統確定之前我不會被取代。」這是一位關心她的精神遺產而不是關注她的公眾形象的法官留下的話,不論她那些鋒芒畢露的不同見解有朝一日會否成為奠定多數派意見的基礎。——――Julie Cohen、Paul M. Barrett;譯 許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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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選自《彭博商業周刊∕中文版》第204期,如欲查閱全文,歡迎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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