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疫情的時間拖得很長,難免會有鬆懈的時候,我們就一起加強防疫提高警覺,我們一起當個不互相責怪的小天使👼🏻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係的新聞
━
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就一狀告上法院順便要回沒休的特休假!
-
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新聞連結在這兒↯
https://reurl.cc/kVDMGr
▪️想看判決來這兒↯(會有人想嗎🤔
https://reurl.cc/6yrjWd
————————————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就業保險法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News
#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曠職 #資遣費拿來 #勞工 #勞工權益 #勞資糾紛 #周星馳 #常歡 #家有囍事 #會太復古嗎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
「曠職三天資遣費」的推薦目錄:
- 關於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 關於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曠職三天離職的推薦與評價,MOBILE01、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曠職三天離職的推薦與評價,MOBILE01、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曠職三天離職的推薦與評價,MOBILE01、FACEBOOK、PTT 的評價
- 關於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故意曠職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單嗎? - Mobile01 的評價
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小編愛說話_勞動法系列】
今天當事人挺著大肚子👼👼來所諮詢和簽約(當事人說她從新北騎摩托車來..所長都嚇壞了),重點可以用以下兩個問題說明:
1. 雇主可否解僱懷孕婦女、分娩婦女或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2.雇主可否解僱欲申請復職之育嬰留停受僱者?
👄👄原則上不行喔~
🤜
所謂原則上,意思是說法律上原則是保障懷孕之勞工婦女,但也不能無限上綱。
舉例來說,如果有勞基法第12條規定之情形(像是有無故連續曠職3日)或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資遣事由(還要主管機關同意喔~)時,雇主還是可以依法解雇喔。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2012年時因秘書錯填假單日期,導致無法返台開會,遭郭台銘嗆「若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要求下機返回開會,但謝冠宏不從,因而遭到鴻海解僱,謝冠宏為此提出訴訟。
我們趕快來看看最高法院是怎判決的。
謝冠宏主張鴻海非法解僱,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起訴要求給付資遣費150 萬1,500元、返還寄託於該公司100、101年度員工紅利配股23萬5,000股及工作獎金200 萬元。
鴻海答辯理由是:謝冠宏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 日以上,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毋庸給付資遣費;謝冠宏於系爭股票發放時已不在職,不得依員工紅利發放辦法領取股票。
最高法院在107台上1709號判決認為:
1.鴻海從來沒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委任謝冠宏擔任總經理,謝冠宏雖然擔任總經理,但實際上對於財務和人事都沒有核定權,例如出差只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金額支出有決定權。
2.謝冠宏須服從鴻海公司之指示及運作,具有組織、人格上之從屬性。至謝冠宏月薪27萬3,000 元,與其職務相較非屬高薪,鴻海公司所訂紅利辦法係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理念給付股票,其經濟上亦有從屬性,兩造間應為僱傭關係。
3.謝冠宏說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5日都有請假,行政人員雖然填錯假單,但出發前已經像郭台銘補請,且鴻海公司不爭執謝冠宏自101 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已依規定請假。
也就是說,三天假雖然有爭議,但其抗辯謝冠宏連續曠職3 日以上卻不是事實,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4.從鴻海公司的內部簽呈可以得知,郭台銘有同意付給謝冠宏股票。
5.工作獎金不是薪資結構的一部分,是鴻海的贈與,鴻海公司沒有義務要付。法官判決的原文是: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得請求之工資,乃勞工所獲得作為勞務給付對價之經常性給付,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即明,至於雇主於工資外,本於恩惠性之給付,非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得請求。
謝冠宏自承其每年得領取金額不等之年終獎金,發給金額及時間不一定,金額由郭台銘決定,其不知發放之標準及金額,故鴻海公司抗辯系爭獎金係工作獎金,為其無償贈與等語,應屬可取。」
#謝冠宏
#郭台銘
#勞資爭議
#資遣
#保險行銷
#鴻海
曠職三天資遣費 在 故意曠職可以拿到非自願離職單嗎?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我也知道直接曠職是很糟糕的紀錄目前也只好暫時先待著看看是不是有那個機會可以找到出路 ... 曠職三天公司就可以接開除了還不用給資遣費不用到二周.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