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內容策進院董監事名單出爐。
【文化部新聞稿108/05/27】
行政院核定丁曉菁轉任文化內容策進院第一屆董事長
鄭麗君:文化部與文策院合力打造臺灣國家文化品牌
文化部今(27)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前於107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今(108)年2月12日施行後,文化部陸續制定相關子法,並簽報文化內容策進院(下稱文策院)第一屆董監事會組成予行政院,行政院長蘇貞昌已核定,將由文化部政務次長丁曉菁卸任次長職務,轉任為文策院第一屆董事長。文策院第一屆董監事會將於今年5月28日正式組成,任期為三年,首次董事會會議將於近期召開。
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文策院以行政法人形式成立,將是和文化部共同推動建構臺灣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最重要的協力夥伴。因此,行政院核定由文化部政務次長丁曉菁轉任第一屆文策院董事長,借重丁曉菁在次長三年任內推動文化內容產業相關政策的經驗,期待文策院能以最短時間、最高效率步上軌道,成為臺灣文化內容產業國家隊的核心引擎。丁曉菁在擔任公視節目部經理期間,即監製《麻醉風暴》等引領新臺劇浪潮的重要作品,任職文化部期間更主導推動「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臺灣數位模型庫」、前瞻基礎建設下的「新媒體跨平台內容產製計畫」及「推動超高畫質電視內容升級前瞻計畫」等多項文化內容產業新興計畫;督導台北國際書展、文博會、金鐘獎、金曲獎、金音創作獎等多項大型展會與獎項變革;並協助《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國家語言發展法》、《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完成立法;也參與空總臺灣當代文化實驗場的雛型建構。鄭麗君指出,丁曉菁次長任內協助帶領文化部逐步推動文化內容產業生態系建構工作,並與產業界建立良好夥伴關係,鄭麗君不僅感謝她的卓著貢獻,也認為她是帶領文策院工作與整體政策體系完備接軌,與民間合作帶動市場的最佳人選。
鄭麗君進一步說明,依據《文化內容策進院設置條例》第八條,董事會中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因此第一屆文策院董事中將有八位官派董事,包含:文化部政務次長蕭宗煌、文化部文創發展司司長陳悅宜、經濟部常務次長林全能、科技部政務次長許有進、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處長李武育、外交部主任秘書李光章、交通部觀光局副局長周廷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副處長吳娟等。
民間董事方面,除董事長丁曉菁外,鑒於文策院將聚焦發展振興影視、流行音樂、圖文出版、數位出版、遊戲、時尚設計、藝術支援及文化科技應用等文化內容產業,並推動內容開發、文化科技創新應用、文化金融體系建構等三大面向工作,邀請包含臺北金馬影展執行委員會執行長聞天祥、知名音樂製作人陳珊妮、知名作家胡晴舫、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黃博怡、前《數位時代》雜誌總編輯詹偉雄、臺灣AI實驗室創始人杜奕瑾等各領域專業人士出任。監事則包含文化部主計處處長李秋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組長毛浩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廖福特等。
鄭麗君指出,文策院將推動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應用、完善文化金融體系、產業人才開發及創新創業、產業產製支持及設施管理、國內外市場及通路拓展、國家文化品牌之國際布局、著作權輔導及產業趨勢研究等8項核心業務,並執行已成型的百億國發基金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以及就目前已建立的國內外民間投資媒合機制持續強化,針對各種跨平台、跨國合資合製計畫進行投資;也研議與國發會針對民間小型新創、題材開發等計畫,開闢國發基金投資的綠色通道,希望扮演點火角色,催生長期市場動能。
照片:文策院第一屆董事長丁曉菁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案...
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惇安智財快訊 第41期
2015年12月01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韓國] 智慧財產訴訟案件的整合審理 < 作者:鄭志玲>
2015年11月12日,韓國國民議會通過民事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法,將整合智慧財產權訴訟案件的管轄,自2016年1月1日施行。新審理制度之重點包括:
(1) 侵權案件的民事審理將集中於5個地方法院
在現行制度下,有關專利、實用新型、設計、商標、植物品種權等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訴訟案件係分散在55個地方法院管轄。
新法將改為集中於5個地方法院審理,包括:首爾中央地方法院(Seoul Central District Court)、大田地方法院(Daejeon District Court)、大邱地方法院(Daegu District Court)、釜山地方法院(Busan District Court)及光州地方法院(Gwangju District Court)。原則上依據行為發生之相關規定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但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例外得由兩造當事人合意指定為管轄法院,原因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被認為處理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專業度最佳。
(2) 上訴案件將統一由專利法院(Patent Court)專屬管轄
在現行制度下,專利法院只處理有效性爭議,也就是經韓國智慧財產局(KIPO)審查不予專利後,先在行政體系進入隸屬於KIPO的智權審查會(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ibunal, IPT),如仍不服,遂進入司法體系到專利法院(Patent Court);但有關侵權爭議非由專利法院處理,侵權爭議係先進入各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如不服,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因此,現行雙軌制度常有效率不彰及判決不一致的情形(專利法院及高等法院如判決不一致,最終將由最高法院解決)。
在新法制度下,專利無效案件及專利侵權案件之上訴均將由專利法院專屬管轄,預期將可提高法院效率及判決一致性。
上述新制度將適用於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的所有地院案件;而專利法院專屬管轄之上訴審將適用於地院案件在2016年1月1日前尚未審結、其判決將在2016年1月1日當日或之後始作出之各地院案件。
參考資料:Passage of Bill Structuring the Korean Patent Litigation System by LEE INTERNATIONAL IP & LAW GROUP and Jurisdiction over IP infringement cases consolidated by KIM & CHANG at http://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Jurisdiction-ove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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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組織法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1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組織法草案」案。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貿易商務局組織法草案」案。四、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中小企業局組織法草案」案。五、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案。六、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吳宜臻等32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草案」案。七、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標準檢驗局組織法草案」案。八、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署組織法草案」案。九、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及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擬具「經濟及能源部能源研究所組織法草案」案。十、審查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擬具「氣候變遷暨能源發展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