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七夕🎋
是一個由犯罪者的行為衍生出來的節日
相傳萬年魯蛇牛郎
因為太寂寞 聽從老牛的建議
跑到河邊偷看妹子洗澡
還把其中一位織女的衣服藏起來
甚至以此要脅讓織女跟他回家當他老婆
金價油~西變態(韓文發音)
然後織女還真的答應了…從此兩人跟老牛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
牛郎織女相愛觸怒了王母娘娘
但我看在現代牛郎應該直接上社會版
然後在dcard 被幹爆
首先
1 牛郎拿走織女的衣服
會成立刑法320條的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且是老牛叫他做的 所以老牛成立教唆竊盜
2 威脅織女跟他結婚
以不歸還衣服作為要脅
強迫織女給他結婚
會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牛郎織女相會踩喜鵲
雖然故事裡面的喜鵲好像是自願的?
但是不管是否自願 都不能做出傷害動物的行為
不然可能違反動物保護法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25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最後王母娘娘把織女關起來
也違反了刑法第302條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好的,看完這些
有沒有覺得其實當個守法的單身狗也不錯呢
祝大家情人節快樂啦
「普通竊盜罪」的推薦目錄:
普通竊盜罪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著手時點之判斷
http://www.angle.com.tw/news/post27.aspx?ip=4381
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係普通竊盜罪之加重處罰規定,以行為人已著手於普通竊盜罪構成要件行為即下手竊取他人之動產為加重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如僅著手於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所定加重條件之實行,而尚未著手實行竊取他人動產之行為,尚不能論以加重竊盜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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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竊盜罪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台中市1名黃姓法律系學生,日前在好市多購入1瓶要價1300元左右的蘭姆酒,喝完後他想要利用好市多退貨的機制,在空瓶內裝入其他酒類去退貨,被好市多認為液體不明而拒絕,孰料他突發奇想轉而進入賣場中,把同款蘭姆酒倒一半進去再去退貨,但已被員工看在眼裡,連忙報警抓人。(節錄自106年1月23日自由電子報)
無意間瀏覽網路新聞,瞥見此則頗有趣的案例,因涉及到幾個刑法問題,我們就來說明一下。當然,事實情況究竟如何我們並不清楚,只是先假設媒體所報導的為真加以討論,並不表示這就會是該真實案例最後的結論。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自願地為財產上處分=》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本例中,黃同學將喝完的蘭姆酒空瓶內裝入其他酒類去退貨,係向好市多店員表達不實之資訊,乃施用詐術;但好市多店員認為液體不明而拒絕,顯然該店員並未陷於錯誤,故客觀事實並未完全實現詐欺罪之成立要件,不成立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既遂罪。然而,雖不成立詐欺既遂(心想事成),仍有可能構成詐欺未遂(心想事不成),因此要緊接著開啟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未遂罪的檢討,因其主觀上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已為施用詐術之行為,不論對於著手實行採取何判斷標準,已達著手實行,此外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阻卻罪責事由,違法並有罪責,成立本罪。
其次,黃同學進入賣場中,雖是打算把同款蘭姆酒倒一半進去再去退貨,但因賣場於營業時間本即是開放空間,不因進入賣場者的目的是否係打算做不法行為而有異,依此,黃同學不成立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物罪。
黃同學把同款蘭姆酒倒一半進去自己的空酒瓶,構成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於此可能執以抗辯者乃其是否具備「所有意圖」,但依媒體報導其是將之倒入空酒瓶中,當作自己的酒要持以退貨,並無將此半瓶酒再還回去的念頭,故肯定其具備所有意圖,殆無疑義。
黃同學裝入半瓶蘭姆酒後再次前往退貨又失敗,復構成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未遂罪。
黃同學先後所構成之詐欺未遂罪、普通竊盜罪、詐欺未遂罪,乃另行起意之數行為所違犯,成立實質競合,依第50條併合處罰之。
附帶一提的是,黃同學是法律系學生,對於法律禁止詐欺、竊盜應有所了解(除非是大一還沒學到刑法分則,或雖已是大三、大四,但因太混沒學好),因而若其打算主張欠缺不法意識以阻卻或減免罪責(第16條),成功機率應是相當的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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