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需要新住民自決
#成功爭取保障新住民及其子女席次
#佔外聘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比現在至少再多2席
內政部在今年8月31日預告修正《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其中擬將「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委員從33名減少為29名,將「民間團體代表11人」改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7人」。
減少的4位,全部刪減在民間團體代表席次不說,還將「新住民」納入此類別。將造成一方面實質減少民間團體代表,另一方面也無法確實保障新住民席次。
另外,根據教育部統計,108學年度已有5.2萬新住民子女就學於大專校院。現行基金用途明訂包含新住民子女發展議題研究,本於當事人自決的原則,基金的委員也應納入這些新住民子女代表,使其得以為自己的權益發聲。
為了向移民署抗議這樣不尊重新住民自主意識的草案,新住民及第二代子女們上個月集結至內政部說出自己的心聲: #反對席次刪減、#明訂保障比例、#公開遴選程序、#修法應與時俱進。
今天我和立法委員 沈發惠 、 立法委員湯蕙禎 、立法委員 王美惠 一起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臨時提案,也謝謝現場黃世杰 及立法委員 羅美玲 的支持。
成功爭取內政部徐國勇部長同意,在發展基金委員會組成中明訂「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比例不得少於全數外聘委員之二分之一」,以保障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實質有效的參與權及自決權。
8月底預告修正的草案,將暫緩發布,完成修正後再發布。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
明訂保障比例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上午, #新二代青年前進陣線 到內政部抗議移民署在近日公告的《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下修了新住民及團體代表的席次。
這樣的修正,顯然是對於新住民、新二代法令上相關權益的倒退。我因出外參訪未能親自前往支持,請辦公室同仁代為到場聲援。
台灣,是一個海島國家,數千年來,多元的族群與文化,不斷幫我們重新定義著「台灣」兩個字。
目前在台灣的「新住民」人數已經超過56萬人,而我們的新臺灣之子,「新二代」也已超過40萬人。
對於「新住民」、「新二代」,我們能做的、應該做的,不該止於應有善意以及對於多元文化上的認識,應該有更多制度上的參與。
內政部每年編列約3億元育新住民發展基金,用於新住民的家庭服務中心、托育與文化推廣、家庭學習成長、人才培力與社會安全網。
而在日前,移民署公布的《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中,卻發現相關規範從原先的「民間團體代表十一人」修正為「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對於將「新住民」(三個字)的身份明確入法,這部分我們給予一點點兒肯定。但是,也僅止於此。在深入對比過最近一次新住民發展基金委員名單(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第3屆委員名單: https://reurl.cc/EzrEGg ),可以發現,原先的「民間團體11人」,包括了6位新住民代表以及5位對於具有新住民事務、語言、文化之相關學識經驗者。
換言之,修法之後,將等同於把新住民相關及其組織之發言比例,從11位降為7位,可能阻礙新住民的公共參與權益。
當我們回過頭來看看檢視「原住民」族,一路以來奮鬥賦權的歷史,《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二項:「前項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二分之一,是基本。
就算在行政院自己的所制定的《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設置要點》也規定了29至31人中:「學者專家或社會團體代表八人至十人」。
在新住民發展基金委員,29位委員中,與新住民事務權益相關,修法明定僅占7位,該如何反應該類群族之相關權益?
這樣的人數規範,是無法反映需求與服眾的。
更不用說,有著56萬人的「新住民」以及超過40萬「新二代」,是不是應該像原住民一樣,設立專門的委員會,來回應以及解決「新住民」與「新二代」的需求及社會期待,也是未來可以討論的方向。
我們期望的是,新住民政策可以真正的讓新住民參與,甚至成為決策主體,讓在他鄉的遊子,藉由日常生活、社會文化和政治決策的參與,在台灣落地生根。
日久,他鄉也將成為故鄉。
#新二代青年前進陣線
#訴求
1⃣ 於法明訂保障比例,新住民、新二代及民間團體席次必須至少達總席次的二分之一。
2⃣ 公開透明的遴選機制:前項訴求之身分別委員,應由政府召開(考慮地域平衡後))足夠場次的公聽會、制定遴選辦法組成之。委員組成過程及標準公開、且讓公民參與並監督。
明訂保障比例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目前由於沒有法律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業務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修法之後可以強化政府介入住宅清查及改善,以期民眾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
第二、讓民眾住得起、租得到: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避免政府向購屋利息補貼傾斜。
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補強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社會住宅的興辦也缺乏各項誘因,導致民間興辦付之闕如。
這次修法,在增加社會住宅興辦的措施上面。有以下幾個重點:包括:
(1)強調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2)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3)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本席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4)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在解決弱勢保障措施上,包括:
(1) 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以提供特殊需求及身分者住宅單元相關之福利服務。
(2) 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感謝趙天麟召委排審住宅法的修正案,也感謝內政部同仁一個會期內就完成院版的修正案,希望內政委員會同仁能秉持解決民眾居住問題,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的精神,盡速完成住宅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