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縣加強查核市售醫用口罩 醫用口罩分辨秘訣告訴你
好不容易緩和的疫情,因為比利時工程師、泰國移工、日本女學生返國驗出新冠病毒抗體,讓國內二次疫情疑慮未歇,再次掀起醫用口罩搶購潮,而民眾最擔心買到不合格、非MIT的,究竟該如何分辨醫用口罩呢?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提醒民眾,選購醫用口罩一定要有完整包裝、標示、合格的商家(領有藥商執照),切勿購買來路不明、路邊攤的醫用口罩,若是上網購買,也要注意賣家是否有揭露諮詢專線、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使用方法、藥商名稱、地址等。為維護民眾權益,縣長楊文科也指示衛生局,即日起透過原有醫療器材稽查機制,加強查核市售醫用口罩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呼籲合法藥商,善盡產品把關職責,保護民眾使用安全,切勿販售來路不明之商品以免觸法。
「醫用口罩」屬於醫療器材,必須要有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醫用」口罩,是用來防止病人與醫護人員之間的微生物、體液以及粒狀物質的傳遞;依照不同功能與設計,可分為:為執行手術程序而穿戴的口罩(屬第2等級醫療器材,中風險性),以及其他醫用口罩(屬第1等級醫療器材,低風險性)。醫用口罩皆應符合國家標準CNS14774(T5017),不論是本國製造或由外國輸入的醫療器材,都必須取得衛生福利部核發的醫療器材許可證(衛部(署)醫器製字第000000號、衛部(署)醫器製壹字第000000號、衛部(署)醫器輸字第000000號、衛部(署)醫器陸輸字第000000號、衛部(署)醫器輸壹字第000000號),民眾可依口罩外包裝之字號至食藥署網站的「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網頁查詢相關資訊。販賣醫療器材業者,必須先取得各縣市衛生局核發的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消費者購買醫療器材時,應先認明店家持有前述執照。基於醫療器材不同於一般商品,不是所有品項都適合透過通訊交易通路(包括網路、電視購物、以型錄販賣等)販售。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公告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售的醫療器材品項,第1等級與第2等級的醫用口罩,都是可以經由通訊交易通路販售的品項。
另外,通訊交易通路應設有諮詢專線供消費者洽詢,也必須在通路明顯可見處,讓消費者辨識諮詢專線。消費者購買醫療器材時,也應注意產品資訊,如:產品名稱、許可證字號、使用方法、藥商名稱、地址等。
日本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 在 何志偉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你的身體願意被人家貼告示嗎
#降低歧視才是進步社會
對身障人士來說,輪椅等輔具是他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說,這是他們身體的一部分。
應該沒有人願意看到自己的身體被貼一張大大的告示牌吧?
感謝食藥署吳秀梅署長,釋出善意,直接撤回這項草案,並以正面的態度回應,之後修法的方向也會依團體建議的方向進行。
難得進行一場這麼溫暖的記者會。
#太開心了
#會後還請大家喝咖啡
【立法委員何志偉&立法委員候選人許淑華、謝佩芬聯合新聞稿】
⚠️給輪椅族正常生活,輪椅放警語 = 輪椅汙名化⚠️
何志偉、許淑華、謝佩芬共同接受民眾陳情,衛福部食藥署預告修法,未來在輪椅後方需標示大型許可證字號,若通過相關衝撞測試,也同樣也需標示,這引起輪椅使用者與業者的不滿。從管理面觀察,產品的安全應在上市前就做把關,而不是貼張紙就叫把關,完全本末倒置。再從使用者端,輪椅是使用者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此政策是汙名化輪椅族且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呼籲修法應該正視民眾需求,而不是倉促推出擾民、歧視性的修法。今日食藥署署長吳秀梅也以正面態度回應,十分重視團體的意見,修法方向也著手進行修正。
<要合法輪椅證明自己合法的荒謬邏輯>
何志偉說明,食藥署預告「醫療器材分類品項『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 動力式輪椅』之標示應刊載事項」草案,針對現行已經取得許可證的醫療用電動代步車、動力式輪椅增加標示項目,如「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及「機動車輛通過衝擊測試」等,且字體不得小於電腦字體50號字。食藥署的用意是擔心民眾買到拼裝車或是不合格的輪椅,才提出此草案。雖立意良善但方向卻完全錯誤,主管機關站在管理的立場應該要追本溯源,查緝非法且不安全的輪椅,而不是反過頭來要求「合法的輪椅證明自己合法」。再者沒有考量使用者的需求,變相歧視輪椅族,明顯有違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輔具大國的美名要淪為汙名化、處罰輪椅使用者嗎?>
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總幹事許朝富表示,輪椅是他們生活中的一部分,除了功能之外,樣式美不美觀?顏色漂不漂亮?都是使用的重點。在原本就合格的輪椅上「張貼大型許可字號」,直覺想到就是古代黥面,是在汙名化、懲罰輪椅族。
台灣身心障礙兒童權利促進會理事長周淑菁說明,多數民眾在首次購買輪椅時,其實很難分辨拼裝與合格的差異,完全需要仰賴政府對於商品的檢驗機制,切勿在障礙者的貼身輔具上張貼多餘的標籤。
來自產業界的「輔具家ATHome」平台表示,臺灣是國際輔具製造與外銷大國,輔具的設計也期待走向消除刻板印象,但此草案構想領先全球,無論歐美、日本等先進輔具使用國家皆無此政策,不利於臺灣輔具產業的正向發展。建議朝向讓民眾方便查詢合格輔具的政策進行,並嚴格取締違法輔具。
<產業發展與維護弱勢權益要雙贏>
何志偉呼籲,站在「產業發展」與「維護弱勢權益」的兩大原則之下,在此具體建議:(1)衛福部應將合格輔具完整上網公告,以利民眾清楚選擇合法、合格輔具。(2)違法輔具傷害臺灣產業發展,主管機關也應加強列管並依法取締,達到產業與消費者雙贏局面。
日本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 在 邱品齊醫師幸福美肌大公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歐盟日前宣布禁止在化妝品中使用3-亞苄基樟腦(3-Benzylidene Camphor,3-BC),該項物質由於具有良好吸收紫外線B光的能力,過去常被應用於防曬乳中,但自從國際間的科學家指出3-亞苄基樟腦恐有導致人體內分泌失調,甚至影響生殖系統等危害後,法國已於2011年禁用,歐盟則在上個月27日宣告跟進,且自明年2月18日起含有該物質的化妝品都不可進入歐盟市場。
台灣在2007年增列「3-亞苄基樟腦」為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的化妝品,業者若欲添加此成分需向衛福部(當時為衛生署)申請許可證、登記為含藥化妝品,其中產品限量不得超過2%,與過去歐盟的標準相同。至於台灣未來是否跟進歐盟也禁用?衛福部僅表示,除了顧慮安全性外,仍需考量國際間的經貿狀態,再行評估。
根據衛福部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系統」資料顯示,目前國內製造廠與進口商並無3-亞苄基樟腦的許可證登記紀錄,可見市售經衛福部核准的防曬乳沒有摻有這類物質。
至於我國是否要跟著歐盟腳步禁用3-亞苄基樟腦衛福部食藥署醫粧組化妝品管理科科長葉孟宜表示,雖然市售防曬乳沒有這類物質,但仍需考量中國大陸、東協、日本等地的狀況,以及國內民眾使用的態樣,因為斷然跟進有可能會造成貿易障礙,食藥署需進行整體評估,再來看是否要提報至專家學者諮議會討論。
摘錄自上下游新聞 記者郭琇真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