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刑分涉及各種不同的犯罪,刑總則涉及各類審查體系,比如既遂犯、未遂犯、加重結果犯、正共犯等審查體系,你熟悉嗎?答題上必須對此多下功夫。這對於刑總題目的撰寫,有蠻大的影響。
這本刑總解題書走基礎風,不厚,但裡面涵蓋許多我認為準備刑總考試應該要具備的基本觀念。市面上很厚的解題書很多,但我希望這本能以簡馭繁,不用把刑總想得太複雜,按部就班把該練的題目練熟,分數自然會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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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140的網紅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大麻煩不煩 #栽種大麻 #釋字790號 還記得去年3月20日發生什麼事嗎?忘了去聽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 因為司法體系對大麻製造過程的知識貧乏,從古至今已釀成許多血案 ~ 由於「栽種大麻罪」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於是弄了個 #7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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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罷免是權利;說謊造謠是違法!先說結論,用這二個謠言搞鬥爭弄罷免,是可以依照選罷法104條提告重罰的。(附圖1)
先說如果要「反萊豬」,反的應該是「萊克多巴胺」不是「豬」或「牛」吧!國民黨「萊牛」開放9年了,那麼照國民黨邏輯要罷免的話,國民黨立委應該是「開放萊劑既遂犯」,怎麼好意思用這理由罷免別人?
而所謂「萊豬」,截至9月23日為止,台灣完全沒有進口,怎麼進入校園呢?立法院也修訂相關法規,學校也不會有「萊豬」。(附圖2)
至於「擋疫苗」更是荒謬,只有國民黨在誣蔑各種疫苗、推銷中國疫苗。
中國國民黨或任何個人用這二個謠言搞罷免,是可以依照選罷法104條提告,最重罰5年有期徒刑的。(附圖3)
國民黨一竿人等,常說「不反美豬,只反萊豬」,可見不管豬牛,重點在「萊克多巴胺」,奇怪的是這些國民黨人怎麼都忘了「9年前的萊牛是他們開放的」,難道「萊牛」的「萊」和「萊豬」的「萊」不一樣嗎?
中國在2020年已經開放萊牛大量進口中國,而台灣則是馬政府2012年開放萊牛進口,美牛佔台灣牛肉市場48%,美牛近7萬噸,人均食用3公斤;美豬佔台灣市場不到1%,每年約1萬噸,人均食用600克;而美牛約72%使用萊克多巴胺,美豬大約只有10-20%用萊劑。(而且直到現在都沒有任何進口商進口萊豬)
如果萊克多巴胺是毒,那美牛和美豬何者影響大?自己去查一下吧!哪個嚴重?不難判斷吧?
2021一開始,就看到國民黨馬英九以降的達官貴人不斷地拿「萊豬」議題說嘴,定宇只好「被動」說一些史料,證明一句俗語「馬不知臉長」...
這群藍營權貴也一定會說,「牛豬不一樣」,台灣人吃豬肉比吃牛肉多,猛一看好像有點道理,其實是「雙重錯誤」。
第一個錯誤是,台灣人愛吃豬肉,但是愛吃的是台灣溫體豬,台灣國產豬佔了九成(台灣全年99萬噸需求中的90萬噸)。
藍營的第二個錯誤,對豬、牛佔台灣肉品市場比例,根本搞不清楚或是不想搞清楚,肉品市場狀況:
ㄧ. 美牛佔台灣牛肉市場48%,美牛近7萬噸,台灣每人平均食用3公斤。美牛在台灣市場很有競爭力,看看Costco就知道。
二. 美豬(有萊無萊價格差不多)佔台灣市場1%,每年約1萬噸,每人平均食用600克,而且截至今天,完全沒有萊豬進口。
因為美豬在口味上輸給價位較高的台灣豬,在價格上又比加拿大、西班牙、阿根廷(佔台灣市場約9%)進口豬貴,美豬在台灣是沒有競爭力的。
三. 美牛約72%使用萊克多巴胺,美豬大約10-20%用萊劑。
如果國民黨要說萊劑是毒,看看上面三點,哪個嚴重?不難判斷吧?(當然萊劑在2012年7月5日經國際食品法典認證為安全「飼料」添加物),按照國民黨邏輯,2012年的國民黨立委都該罷免嗎?
至於民進黨的態度,其實在2012年7月以前,因為沒有國際標準,馬政府在2012年3月5日就要開放,所以強烈反對,在2012年7月,國際訂定標準後,當時民進黨就宣布尊重國際標準並結束抗爭,後來在2012年7月25日才有國民黨立委修食管法,開放萊劑肉品入台。
而且也是2012年的國民黨訂法律,授權未來由行政機關決定後續開放,並且只能標「原產地」,不能標是否有萊劑。
台灣為了經濟發展,與美國和世界重要貿易對象談判自由貿易協定或加入區域經貿組織,談判中,「去除非關稅貿易障礙」是關鍵,談成就會對靠出口導向的台灣經濟和就業機會有大助益。台灣一面降低非關稅貿易障礙,一面民間因為萊豬沒有市場而零進口,這是台灣最有利的經貿格局,不知道執政過的國民黨在鬧什麼?
至於有些人說贊成開放的就要去吃,國民黨「萊牛」開放9年了,你被逼著吃多少了?台灣有選擇的自由,你是從獨裁中國來的嗎?如果是,就難怪不知道了。難道贊成開放超跑進口的,每個都得去買一輛?
懂了嗎?還在帶風的就自己去爬文,不要無限循環浪費別人時間。
既遂犯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1、
票據權利之發生、移轉及行使,與票據之作成、占有及提示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有效之票據為有價證券,並具有(財)物之性質,簽發票據之人於合法轉讓交付前,為該票據之原始所有人,該有效之票據自得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然包括本票在內之票據為要式證券,提供市售空白本票由相對人簽發後加以強取,其本票之作成,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記載該條項各款所列事項,倘有缺漏,除同條第2項至第5項另有關於未記載同條第1項第3款(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第5款(發票地)、第7款(付款地)及第8款(到期日)之擬制規定外,其中關於「(第1款)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第2款)一定之金額」、「(第4款)無條件擔任支付」及「(第6款)發票年、月、日」之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須填載完備,並由發票人簽名,始克成為有效之票據,否則除有授權執票人填載相關應記載事項之情形外,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之規定,乃 #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而不具有(#財)#物之屬性,#自無從為財產犯罪之行為客體,#行為人縱予非法取得,#亦難謂其犯罪已屬既遂。
2、
查本件原判決依憑被告莊士國供承:伊夥人強押剝奪少年黃○皓之行動自由並予施暴成傷,且強令黃○皓簽立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6,000元之「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交由謝金吉取得保管等情……上述黃○皓所簽發系爭「本票」之狀態,乃被告與謝金吉共同被訴本件犯行具有相同訴訟利益之待證事項,究竟系爭「本票」上經黃○皓填載之事項為何?其中諸如發票日期等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已否記載完備?是否係有效之票據而為有價證券?以上疑點攸關系爭「本票」是否具有(財)物之屬性,而得為被告本件被訴犯行之行為客體,影響其犯罪既遂或未遂之認定,客觀上允有調查釐清之必要,否則不足以為判決之基礎。乃原判決法院未予詳查釐清究明,遽行判決,而論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結夥強盜(既遂)罪,揆諸上揭說明,洵難謂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且上揭違法情形,足致適用法令違誤,而顯然於判決有影響,依前揭司法院解釋意旨,自有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適用。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即關於被告之確定部分)撤銷,惟因其前揭違法致事實未臻明瞭,為維護被告之審級利益,並求事實之真切,由原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以資糾正及救濟。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到這則判決,讓我想到一個爭點:強盜他人「價值輕微之物」,是否構成強盜罪「既遂犯」?102年司法官考題也有測驗類似考點,如題所示(題目節錄),甲拿到一疊「玩具鈔票」,財產價值較輕微,甲之行為能否評價為強盜既遂,即值得討論。
甲向曾在○○農會信用部服務過的乙詢問搶劫此農會信用部的可能性,乙告訴甲有關農會信用部的作業情形。甲說服丙共謀搶劫計畫,由丙事先偷走他人停放路邊的機車,得手後置放在甲住處。行搶前一天,丙的父親住進加護病房,丙告訴甲無法參加搶劫。甲缺錢孔急,獨自騎乘丙偷來的機車前往○○農會信用部,入內以幾可亂真的金屬製玩具槍抵住櫃檯前的客戶A,對行員B大喊「給錢馬上走」,B立刻將平時防搶的玩具鈔丟給甲,甲拿到一疊上面有農會信用部封籤的玩具鈔,轉身朝門口跑,卻遭到趕來現場的警察逮捕。原來乙得知甲決定行搶後,心生不安,透過他人向警察通報。試問:
(一)甲之刑責如何?(10分)
回到本判決,涉及的爭點亦是:被害人被迫簽發的「本票」內容欠缺絕對必要應記載事項,乃當然無效之票據,不能認係有價證券,到這裡的論證都沒問題,但是否即認為「不具有(財)物之屬性」,進而無法構成「強盜罪既遂犯」,筆者覺得有商榷餘地。學說一般認為,竊盜、搶奪、強盜這類所有權犯罪,客體解釋的重心應置於「所有權(權能)的歸屬」,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也因此,這類犯罪既遂與否的認定,在於行為人是否「取得財物的持有」,而非財產價值的高低。基此,當行為人透過強盜手段取得玩具鈔票,或如本判決所示取得(無效的)本票,由於該物已置於行為人的實力支配下,即應構成強盜既遂,而非僅論以未遂犯。(註) 筆者亦較為贊同此見解,此觀點較符合這類財產犯罪的解釋脈絡。
註:整理並改寫自謝開平,強盜價值輕微之物,《強盜罪之構成要件及區辨》,2019年8月初版,頁77-78。
既遂犯 在 Ghost Island Media 鬼島之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大麻煩不煩 #栽種大麻 #釋字790號
還記得去年3月20日發生什麼事嗎?忘了去聽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
因為司法體系對大麻製造過程的知識貧乏,從古至今已釀成許多血案 ~ 由於「栽種大麻罪」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於是弄了個 #790號解釋,從對大麻的超級不友善,變成不友善這樣。
到底「栽種大麻罪」新舊法有什麼差別呢? 修法後有什麼改變? 對台灣小農們又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 大來賓:Zoe 的同事,毒梟(蕭)律師 aka 五株製藥 aka 草之呼吸 法大師
大麻栽種新舊法剖析:
1) 蕭律師自稱聽大麻煩不煩長大的(沒禮貌!
2) 毒品太可怕了,未遂犯、罰! 預備犯、罰!都罰!
3) 查扣物品破下限:奶瓶消毒鍋
4) 大麻 #栽種 跟 #製造 的分野:零
5) 荒唐舊法:認製造比認栽種刑責還輕?
6) 複習一下 790號解釋
7) #栽種大麻罪 低消太貴,大法官決定給大家一點小優惠
8) 什麼是 #微罪不撤假
9) 其實,大法官做出解釋後,沒講日期就是 #立即生效(國考必考題!
10) 什麼叫「情節輕微」?
11) 栽種大麻的未遂與既遂
12) 大麻買回來烤一烤,判製造! 做 edibles,製造!
13) 是我在飛?還是飛機在飛?
14) 790實施後,理論上可以緩起訴,實際上 ...
15) 意圖,都是用 #推斷 的
總之,結果就是,以前沒救的,現在都可能還有救,先醬! 然後,不要手賤(啪!
大麻煩不煩 EP13「跟著Zoe讀釋憲:自己的大麻自己種?790號解釋」:bit.ly/dmf_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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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作團隊:
主持 - 李菁琪律師 (有麻煩 Better Call Zoe)
製作人 - 凱西 Cathy Hsu
剪接混音 - 育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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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聲明:大麻 🥦 雖有神奇療效,過度使用還是會讓你腦袋壞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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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犯 在 alex lam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在台殺人返港的陳同佳,傳出於香港出獄後將來台投案一事,法務部長蔡清祥大動作召開記者會,宣示香港優先審理、不接受私了與須以司法互助來處理本案的三原則。而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答詢立委質詢時也強調,既然是港人殺港人,且人犯目前也在港服刑,再加以香港無死刑、台灣有死刑等因素,香港就應有最優先與最便利的管轄權。但真的是這樣嗎?
就刑事管轄權而言,大陸法系,除有屬地管轄之外,針對國人於領域外犯罪,也會有屬人管轄權,比方在我國,本國人於領域外犯重罪,如殺人,仍為《刑法》效力所及。但就實施一國兩制,且承襲英國法至今的香港來說,則強調屬地高於屬人管轄,一個主要原因即是證據調查的便利性。
以陳同佳案為例,因殺人的行為與結果地都在台灣,香港並無屬地管轄權。法務部卻主張,陳同佳應在港已有殺人的預備或預謀,則香港亦應有屬地管轄權。只是什麼叫預備,缺乏明確性,且預備或預謀,往往少有外顯行為,故香港就算勉強對此部分起訴,根本不可能判決有罪,更遑論可因此擴及於殺人既遂罪來審判
既遂犯 在 みろす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遂に発売した、プレイステーション5。そして翌日にPS4/PS5同時発売した『Call of Duty®: Black Ops - Cold War』。先行でリリースされていたPC版では既にかなりの好評価を受けており、満を持して待望の新作が遂に登場。
という事で今回は、全シリーズ通して1回もCoDをプレイしたことのない
超初心者のみろすが最新作『BOCW』に挑戦!
果たして、どんな活躍を見せるのか?
はたまた、大戦犯をするのか?最後まで目が離せませんよ!
それでは、本編ご覧くださ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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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のCoDの動画まとめリス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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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プロフィール】
みろす (Milos)
ポケモンをはじめとする、様々なゲームを実況しているゲーム実況者。
ハイテンションが持ち味の実況スタイルで、
ときどき真面目に語ったりと振れ幅の広いトークが魅力。累計再生回数400万。
▼Twitter @Milos_36
https://twitter.com/Milos_36
★凍結した時用サブチャンネル
https://bit.ly/3hxDKK2
▼活動来歴
2018年3月25日-本チャンネルを開設。
2018年7月12日-単独初の1万再生突破。
2018年11月10日-登録者数1000人突破。
2019年2月20日-登録者数2000人突破。
活動歴1周年-3558人突破。
2019年4月-登録者数5000人突破。
2020年3月26日-登録者数10000人突破。
2020年4月-累計再生回数400万再生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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