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雙標 貓狗續住樣品屋?】😿😿😿
日前基隆市、新北市宣布他們新建的動物之家將分別在明年5月、9月落成。而台北市的動物之家,卻因為柯市長在建設上大小眼,對動物之家明顯虧待,讓台北市的貓貓狗狗繼續住在「臨時性建築」裡,這樣的作法與柯市長曾說的「善待動物」完全是背道而馳。
#擴編預算兩樣情
動物之家的新建案,柯市長以營建廢棄物處理費過高為由,延後工程、決議重新選址。實際上,市府的工程流標檢討中,大地處、動保處也曾提出兩個不開挖地下室、可以減少追加經費的方案:
1⃣雙棟方案
以增蓋分棟代替原棟地下層,從原本須追加2億,降低為僅須追加1.26億元
2⃣縮減方案
刪減議會所提案的部分設施,也不開挖地下層,將經費壓在5.29億內
這兩個方案都可以避免廢土方處理費過高的問題,但柯市長兩個方案都不要,而是決議 #暫緩施工 #重新選址,甚至要追究工程漲價的「政治責任」?
台北市的公共工程都面臨營建成本上漲的問題,無一例外。以克強公園游泳池改建案為例,營造成本同樣飆升,柯市長不但沒有追究「政治責任」,還主動加碼設施,使費用從5億4000萬增加到9億5000萬!
動物之家與克強公園游泳池改建,同樣都有三個方案,但柯市長在動物之家選擇「暫緩」、克強公園卻選擇「加碼」。預算決策兩樣情,台北市貓狗只能繼續委屈。
#合法違建延長到26年
動物之家是一個已經存在21年的「臨時性建築物」。臨時性建物不須取得使用執照,通常適用於樣品屋、舞台搭建等短期建築。但是動物之家這棟臨時性建物已經21歲,都上大學了!甚至在2013年還長高改建為兩層樓。
柯市長一直以來對拆除違建的態度十分強硬,但卻利用法規漏洞,讓動物之家的臨時性建物資格再展延五年,動物之家將成為26年的「合法違建」。
全球營造成本飆漲,市長怪國家失控;游泳池可以加碼改建,但貓狗繼續住樣品屋。我認為柯市長如果真的想善待動物,應該要展現愛護動物的行動,不是怪東怪西,建設大小眼!
新北市臨時性建築物法規 在 施志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涼亭縷空無遮蔭避雨功能?】
【志昌籲鬆綁法規】
涼亭縷空失功能!
民眾常常抱怨自行車道旁的涼亭無法遮蔭避雨。志昌認為,這樣的奇特現象原來來自於「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範過於嚴苛,造成施工單位不願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因而設置縷空的涼亭。
其實早在94年內政部營建署就做出函釋,認為涼亭可以歸類為臨時性之建築物,地方政府可以依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免申請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但「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其實只有紀念性之建築物、風景區的涼亭與廁所,或是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的雜項工作物可以不適用建築法與自治條例,免辦的範圍很小,公園內的涼亭也不適用。
如台北市在106年與新北市在107年,就有訂定「#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像是公共廁所、涼亭、售票亭、警衛亭、崗哨、哺乳室、儲藏室、圍牆與欄杆、花架、垃圾搜集設施以及各項雜項設施物,在一定的大小規模與條件之下,與其所認可的權責範圍內,如公園、綠地、廣場、觀光遊憩等場所,是可以免辦建築執照或雜項執照。
中市都發局局長黃文彬說,目前都發局已有規劃,但必須先修訂「臺中市建築自治條例」55條,才能再進一步推動處理原則。
現階段,今年年初就有找相關單位來開會搜集意見,並且規劃年底會開公聽會,下個會期就可以先推動自治條例的修正,後續再推動相關處理原則。
甲安埔非常多自行車道,但旁邊都缺乏遮蔭,夏天的時候非常熱,周邊的涼亭常常又有這種問題。這些細節其實都多多少少阻礙了觀光的發展以及民眾出門遊憩的意願,希望都發局能抓緊時程,盡快來修訂自治條例與處理原則。
#議起來質詢
新北市臨時性建築物法規 在 黃郁芬 台北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人們走上街頭,是因為民主不只是投票的那一刻,而是日常生活中就可以充分、平等的參與公共事務。民主是人民擁有反抗的權力,去制衡掌握資源跟權力的人。
這是為什麼,我們要在上週的市政總質詢,針對 #集會遊行權利保障 跟市長和執法的單位進行討論。
昨天,我們也針對質詢中提到的 #監察院調查報告 ,進行簡單的製表和內容說明。還沒看過的人請點➡http://bit.ly/2R9Q6Ms
這幾天,看到香港警方以武力鎮壓集會遊行的抗爭者,讓人回想到佔領行政院當時的國家暴力。台灣民主化已經走了三十年,國家機器對待人民的方式依然相當暴力。香港的狀況則更加嚴峻。
自由跟民主並非憑空而來,而是需要積極守護。所以,在真正嚴重的狀況發生之前,我們要做的,就是去緊盯著掌有資源跟權力的人,如何在大家不在意的細微之處,跟人民拉扯著基本權利的界線。
2017年底的勞基法集遊案件,被監察院認為需要調查,在今年4月提出了調查報告。這份報告並沒有完全責怪市府,而是很客觀地將不同時段、不同情境底下,哪些部分屬於合理,哪些部分則有待檢討,清楚的敘明理由。
我也要再次提醒,這份報告當中有將地方、中央權責清楚區分出來,我們也僅針對市府權責部分進行追究,希望能夠檢討改善。還原當天現場,警方執法確實有不當之處,並非我們刻意刁難。
除了針對現場與民眾溝通的部分進行檢討,我們也具體要求:
➡丟包程序應該公開,確保民眾的人身安全
🔎市長承諾會回去檢視目前的SOP
➡警局同仁應有更完整時數,更多元師資的人權、集遊權培訓課程
🔎市長承諾這塊也有空間可以再改善
➡針對新工處、建管處、公燈處與集會遊行相關法規的修正
🔎市長承諾會全面檢視是否違背集會遊行法
我們回顧過去民間團體長期觀察台灣各種樣態的集會遊行,發現目前市府的規定裡面,包括新工處的「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以及建管處的「台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還有公燈處的「台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都有對集會遊行有過於嚴格限制的狀況。
從國際人權公約、憲法、集會遊行法到地方的自治法規跟命令層級,都有許多地方跟陳情抗議、社會運動相關。身為市議員,也身為過去在街頭社會運動的一份子,我希望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可以被更加完整的保障。因此,我選擇在質詢時花很多心力追究這塊。
這是我的第一次總質詢,有許多還未能做到完善的地方,謝謝許多朋友給我的提醒跟回饋,也希望在充足完整的資訊之下,我們能夠有更多溝通、對話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