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民眾居家辦公、生活時間拉長,帶動家具用品的買氣。
今(8日)環團與立委針對家具品牌標示、販售含 #毒塑膠PVC 產品情形,公布最新調查,發現國內品牌 #特力屋 遠不及北歐品牌IKEA(宜家),眾多產品均以PVC製造,成分也 #標示不清。
對此,立委要求經濟部應修正《#商品標示法》,要求廠商清楚揭露產品的成分與風險;環保署則應調查將更多含PVC商品列入公告應回收項目,以綠色稅率鼓勵廠商淘汰PVC材質。
環團則強調,PVC從生產製造、使用接觸、廢棄處理都會危害環境與人體健康,而市面上早有眾多更安全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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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商品標示法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被更新製造日期的防彈背心,到底要防什麼?
依據蘋果新聞今天報導,6月初警政署配發的防彈背心,標籤上貼著一張製造日期為109年3月的貼紙。但是,撕下貼紙後,原本縫在上面的標籤告訴我們,製造日期是108年9月。
不只如此,內襯標籤也一樣被貼紙「更新製造日期」,原始製造日期是108年10月。
依警政署的說明,這些防彈衣都是109年度製作完成,「並非使用前幾批未通過抗彈測試之產品」。並且,合約未規範外襯套的製造日期,而之所以標籤會重貼,是因為原來縫製的標籤標示的是「廠商生產日期」,在「報驗交貨」時,才會再以貼紙黏貼修正製造日期。
❓警政署知道自己在說什麼嗎?
防彈衣內外襯套之所以會標示製造日期,是因為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製造商要標明「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又所謂的「製造日期」,是指該商品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的日期。
如果原本的內外襯套,是在108年的9、10月完成最終生產或加工階段(也就是所謂的廠商生產日期),那在交貨時,用貼紙貼上根本不是完成最終加工階段的日期,這叫什麼?
👉商品標示法第6條第1款的「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
當然,如果不涉及防彈效果,就只是單純違反商品標示的問題。但是,問題當然不是這麼單純。
防彈衣之所以有使用期限,就是考量到防彈纖維強度的問題。和防彈纖維布縫在一起的內襯套,如果製造日期標示不實,隨著時間的經過,就會有防彈效果強度的安全問題。
就此,警政署表示,有確認廠商檢附的防彈纖維布,是經外館認證及國內公證的原製造廠出廠證明及新品證明,且有海關進口證明文件,是109年新製造的成品。
不過,警政署這麼肯定,這些原始標示「108年10月」製造的商品,用的是109年進口證明文件的這批防彈纖維布?容我提醒警政署,今年三月,光研公司才標得移民署的標案,並在被我踢爆不符合資格後,火速被撤銷決標。
請問,光研109年進口的防彈纖維布,足夠製作6月的16,180件防彈衣嗎?進口的時間和送到美國檢驗的時間對得起來嗎?而原本抽驗不合格的產品,警政署能夠確定,光研公司有如其所稱的全數銷毀嗎?
這些疑問,不是我要吹毛求疵,而是以前就過有類似的疑慮,大家可以去找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易字第 1064 號刑事判決來看看。
⚖️判決傳送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90%2c%e6%98%93%2c1064%2c20021108%2c1
❗不過要特別說明一下,該案主嫌雖然在台北地院因為詐欺被判了二年有期徒刑,但在上訴之後(臺灣高等法院 92 年上易字第 454 號刑事判決),遇到了仔細勾稽卷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楊炳禎、李春地和朱光仁三位法官,再加上警政署證據保存問題真的很大,最後這些被告通通改判無罪。
希望警政署能夠拿出更審慎的態度,釐清相關的疑點,以免警察同仁真的拿到不OK的防彈衣。畢竟,每一件防彈背心,保護的是每一位員警,每一位員警的背後,都是一個家庭。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