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很。裝。
在台南警局帶起的風氣-- #中秋露出企劃 並在全國各地迅速醱酵爭相效仿之後,
身為我泱泱華國首都的天龍鴿公司豈可落於人後?
9月24日天龍警局某分公司的週報中明確的表明「#局長非常重視新聞發布」,
更厲害的是,要求發布內容不只刑事案件,還「要多元」,
還搞不清楚警察本業的「為民服務及特殊才能」,
甚至處理案件的過程還要「包裝鋪陳」……
請問你是警察局還是包裝公司?
松山之亂包裝得還不夠?
圖片來源:天龍警局某分公司今年9月24日週報紀錄。
警局的週報其實是我泱泱大華國笑話讀物,建議出版成冊,應該很好賣。
---------
追伸:
就。很。作秀。 府城行銷公司-超越憲法男人的中秋露出企劃 https://bit.ly/2VWUNjt
就。很。露。苗栗國警察行銷公司也想露出:
https://bit.ly/3tXvQ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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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第152頁:
「司法與警察圈內多數人其實都知道『衝』出來的『愛與鐵血』,除了造成執法人員本身人身安全的危險與違法風險外,其實對社會治安未必有什麼幫助。短視近利的專案績效、公關單位大張旗鼓的新聞稿,講求的是數字而不是把案件精緻辦好,導致始終對真正的問題源頭束手無策。」
第190頁:
「警政高層關注的重點為什麼老是在這些『數字遊戲』中打轉,且往往和證據是否保全、程序是否合法、辦案是否精緻、起訴結果如何這些基本維護公理正義的事無關呢?也許是因為他們在意的,是讓自己任內『數字形式上』的犯罪率下降、破案率上升、可以提供給媒體作秀的戰績,好為下一步高升鋪路吧。」
第201頁:
「可是,我們真的值得為了升官發財,丟掉自己的靈魂嗎?」
第255-256頁:
「『這不就是在作秀嗎?』沒錯,而且正是做給各位看的。現下警察人員面對的情況,是大部分民眾法治教育、媒體識讀、審慎思辨的能力不足,在這樣欠缺評判事實真相與否的基礎上,又愛跟著執政者公布的數字、偵查影片、媒體渲染的英雄主義叫好,『速食式』的政績當然成為上位者最好的愚民手段。
對議題的專注與判斷能力不足,第一時間看到新聞標題,就拿著遙控器、敲著鍵盤開始跟風亂罵或讚嘆,不去追蹤後續的衡平報導,欠缺『媒體識讀』的能力,是很危險的。唯有基層與民眾都試著開闊眼界、思考、閱讀,逐步建立識別媒體新聞性質與正確性的能力,才能杜絕高層特意放出來營造形象,甚至愚民的新聞。而當所有執法人員皆以正確妥適的執法作為唯一的使命時,某些滿腦子只有權力欲望、想要充當媒體英雄的高層,自然就會愈來愈頭痛、愈來愈無法施展貪婪又扭曲的拳腳。」
- 吳忻穎,《#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聯經出版:https://bit.ly/3q3vN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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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分局之亂番外篇:警局社群操作,暴露公部門扭曲的「小編文化」〉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449570
〔 無獨有偶,這種自我包裝、自我吹捧、公器私用拿來做為高階公務員「造神運動」的小編文化,不只存在警察機關,去年底爆發的「行政院網軍梗圖產業鏈曝光」事件,揭露了我國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帶頭透過小編製圖影響輿論的問題。
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也難怪警政高官們長期以來沉迷在小編文化之中。「臺北波麗士」並不是第一個、也不是唯一一個淪為高階警官宣揚個人功績的官方粉專,事實上,這種「小編文化」,往上還可以追溯到警政署,並且迅速擴散到全國各地方警察機關。〕
同時也有4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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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馬英九吹噓兩岸關係很好,但類似通緝犯為何抓不回來?杜氏兄弟倒是處理的挺快的!竭盡所能的榨乾台灣,就是他們最能夠為台灣做的事了!#中華民國就是中國入侵台灣最大的破口 #臺灣就是一個被他們吸血霸占利用的載台而已!中華KMT不倒,台灣一定死!
經濟詐欺犯 一抵達中國 就自由啦!!!
中國官方在幹嘛 我們證據都給了
到現在一個也沒抓到?
都開工廠了還抓不到?
【回顧】
一「[HI-ON] | 馬英九是這樣把台灣奉送給中國人的」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01291546677585&id=584986081641475
#說好的國際觀呢?
一「美Fed主席鮑爾:恆大債務危機 是中國獨有問題 - 新唐人亞太電視台」
https://www.facebook.com/againstpanblue/posts/2105753706231364/
【逃亡大咖陳由豪 感謝國共與台灣人的包容?】
https://www.facebook.com/584986081641475/posts/677976405675775/
【要台灣「想想被害人」?董立文嗆:10大經濟要犯都在中國!】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64356
【經濟犯陳由豪 一路倒債到中國
傳恐遭中國中石化逼退 我石化業者:不意外】
http://m.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inance/20151202/36930281/
【掏空700億 陳由豪追訴期剩半年】
http://m.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936623
【債留台灣逍遙中國!陳由豪明年追訴期滿 罪名將一筆勾銷】
http://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09455
東帝士集團總裁陳由豪
前立委羅福助
前廣三集團曾正仁
前立委何智輝
估計有90多人
陳由豪滯留海外,儘管在台積欠銀行團逾700億元債務,但與他關係緊密的翔鷺集團,過去20年在中國投資高達388億人民幣(約台幣1986億元),營收上看千億人民幣。
陳由豪 : 十大通緝要犯之一、前東帝士集團總裁,二○○三年潛逃中國,被我國多個司法機關發布通緝,迄今逃亡十二年。旗下的東雲公司當年興建基隆三千多戶山海觀社區時,占用山坡地被檢方起訴,基隆法院最近認定,潛逃未到案,已逾十年追訴期,判該案免訴。
重點 : 他是國民黨人 , 曾任中國國民黨中常委 。
還記得王又曾 ? 也是經濟犯 , 曾經也是國民黨中常委 , 還有那個伍澤元 , 病逝後他欠國庫的錢也追不回來 , 不過 , 要是追的回來,就不是國民黨了 。
馬上任後最愛吹噓兩岸打擊犯罪,司法互助 , 但像這種有重大罪犯事實的根本不應該有追訴期 。而且也不是抓不回來,是根本不想抓,歐習會中,習大大還請求美國引渡中國貪污犯回國審查,台灣人比較有錢嗎?
不過再想想 , 這些人過去全是國民黨相關的權貴,現在因案滯留中國,乃為國民黨大咖們的中國網絡重要環節 , 怎麼可能去追捕同路人自毀道路?
掏空的錢拿去中國蓋了很多化工廠 , 對中國的GDP有不小的貢獻當然不能抓,國民黨只是利用這些人,把錢拿到國外再一起分贓,等追訴期過了,再光明正大回來,台灣經濟怎麼會好 ?
經濟犯也是該終身追緝,不然錢拿了去國外,時間一到,像沒事似的回來一樣爽爽過 。
還有一種嘴臉喜歡嘴邊掛著 :
阿扁貪汙喔 ! 海角七億喔 !
阿扁被你們關到漏尿,我覺得幾百億要關到變腦殘才是,結果還在外面玩耍 , 追小老百姓的小錢很認真討,追大咖一視無睹,這就是狗黨的做法 。
黨證果然無敵!
【中企倒台銀50億 財政部坦承無擔保品】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4-10-14/52471
【南寧老鼠會詐騙 在台4年撈10億】
http://news.cts.com.tw/cts/international/201601/201601211708824.html#.VxMU7Ex97IU
【押匯套利5786萬 統貫林穎鋒逃美23年押解返台】
#摘
與美方執法局合作,已有多起將外逃通緝犯押解返國的成功案例,除感謝美方協助,未來針對潛逃美國的通緝犯,也將透過此一國際合作模式緝捕歸案。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65061
那些說不要犯法就不會被抓的人......
你不知道的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 可能會害死你自己 。
台灣人太多搞不清楚,出國遇上這種麻煩事就會懂……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91343684212222&id=100000098048622
抓回台灣怎麼判是台灣的事淪不到中國來管,嫌棄台灣司法有問題就監督台灣政府改善司法,今天你放縱中國亂羅織罪名抓台灣人,改天你被中國羅織罪名亂抓,台灣也救不了你 。
:
在肯亞判無罪卻被中國擄走的那些台灣人,很可能被中國政府直接安個罪名,弄來一些不能檢驗的證據,之後放回台灣後,就可以借China民國的刀殺人。杜氏兄弟就是類似狀況,而且僅是兩年前發生的事情。
>>杜氏父子只是去了一趟中國,回台幾天後,警察突然上門逮人,他們被指控在中國犯下五命強盜殺人案。檢察官起訴所用的主要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不認識的證人、沒見過的證物、無從檢驗的鑑定書。強盜殺人一審判決無罪,從無罪到死刑,不可能坐視不理。
>>杜氏兄弟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法院說,找不到這個人;他們想傳喚製作鑑定報告的中國公安局人員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定的台灣專家出庭;他們想將證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
最後,最高法院拿出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 ],把所有來自中國、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採為證據,杜氏兄弟死刑判決確定(父親早已因病於獄中病逝)。
阿苗解說 :
https://m.facebook.com/photo.php?fbid=633693673379207&id=100002157396545&set=a.311265505622027.73754.100002157396545
#看不出國民兩黨有什麼不一樣系列【來台觀光收益】
ㄧ「威脅不再來 陸旅行業欠台團費上百億」
➡「移民署:中客以觀光來台犯法 今年前5月查獲337人」
➡「榜單出爐!全世界「最不受歡迎」的6國旅客 第一名不意外」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233372873469456&id=584986081641475
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 在 以身嗜法。法國迷航的瞬間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挑逗與騷擾」
法國被指控性侵害的名人還有PPDA,他幾乎是法國電視新聞主播的代名詞。
全名是Patrick Poivre d'Arvor,出生於1947年,從1987 到 2008年擔任TF1晚間新聞主播。他跟另一名周末晚間新聞(1991 到 2015年)女主播Claire Chazal的婚外情也備受矚目,兩人於1995年產下一子,但他在2005年寫的書中才公開承認他是這個孩子的生父。而他與元配離婚是2010年的事…
這樣說起來,法國人還蠻愛在書中爆料的,增加銷售量何樂不為 ?
第一位(對 ! 不只一位 ! )指控PPDA性侵的是Florence Porcel,她於2021年一月出版的小說"Pandorini"寫入了性侵情節,隨後又在推特上承認 「沒錯 ! 是我自己的故事 !」但沒說男主角是誰。二月的時候,Florence Porcel正式開告,說她2004被迫發生性關係,2009被迫口交,大家才知道原來是PPDA。當然PPDA也馬上聘律師反控破壞名譽diffamation publique與毀謗dénonciation calomnieuse 兩條罪名。
醜聞爆發之後,其他受害者也在推特上說受到PPDA性侵或騷擾。其中一位說是在1997年,當時她29歲,一起在南非採訪。大家在旅館房間討論事情的時候,PPDA就不斷用一些問題暗示 : 「你單身嗎 ?」「你會不會出軌 ?」Nathalie藉故走到陽台上拉開距離,PPDA跟上來,用手輕輕撫摸她的背。
我看到這裡,用手摸背,這動作進可攻退可守,PPDA真的是箇中老手 ! 手往上滑可以解釋為朋友間的摟肩,往下滑就是情慾間的摸屁屁了 ! 當初雞排妹跟only you的故事不也是這樣 ?
之後Nathalie請PPDA幫她拿飲料,趁機趕快call其他同事過來救援。之後幾天,PPDA晚上還會傳訊息問她「穿什麼睡覺呢 ?」她後來拒絕並直言反駁幾次之後,PPDA才停止。後來與圈內人聊到此事,大家幾乎都說「不意外 !」另外還有化妝師跟獨立記者也在推特聲援Florence Porcel,說她們都受到PPDA性騷擾 : 要單獨在飯店房間幫他梳化,還被他藉口聞香水將頭直探到胸前。或是被上級指示「要跟PPDA一起慢跑,最好穿小可愛 !」這些這些這些,在古時候父權社會可能認為是風流挑逗的動作,在今天就是色狼好嗎 ?
事發至今,共約23位女性宣稱被PPDA性騷擾,正式提告性侵或騷擾的有八位。當然,因時效或證據不足無法起訴。
其中有一位沒有提告的Caroline說她在1988年被PPDA性侵害,當年她只有16歲。她說當時她透過PPDA想取得演員法蘭西斯·烏斯特 (Francis Huster)的聯繫方式,PPDA回覆了,但也問她一些很奇怪的問題,「你會想跟烏斯特做愛嗎 ?」後來在1988年6月19日她跟朋友受邀去參加節目錄影,結束後,PPDA找她去專屬休息室幫她簽名,就在那裏性侵得逞。「他鎖上了門,好幾次試圖吻我,我弱弱地試著推開,我嚇到幾乎癱軟…我倒在地上,他站在我前面,…他說﹝你不再是處女了 !﹞似乎還鬆了一口氣…」
至於PPDA的前女友Claire Chazal不免會被問到這件事,她的反應是這樣的 :
《這位前記者--她說她不喜歡今天的女權主義,她認為太「受害者姿態 victimaire」了--談到了針對PPDA的可怕性騷擾事件的影響:「我經歷了非常痛苦的時期,因為我不喜歡沒有證據或法律依據的指責。我討厭那些被拋來拋去由公眾評判的名字。事實是,這個案子已經結案,法官甚至沒有扣押。我非常理解存在著男性統治的問題,女性也能感受到這一點。…我說過,我再說一遍:這個我於公於私都很熟悉的人當然喜歡誘惑和說服,但我不相信他有任何暴力傾向。》
非常典型的回覆吧 ! ? 要承認自己愛的男人是個人渣容易嗎? 那等於自己也要趕快去眼科掛號? 不過這其實也不是Claire Chazal 的錯....她怎麼回覆都不對。
當女性受到欺負(或迫害)的時候,最令人心寒的還不是男人,而是落井下石的女人 ! (例如那些跟著仇女男性罵女人﹝破麻﹞的女生...罵疫情期間想跟異國戀人相距的女人﹝想被X﹞)
《被拋來拋去由公眾評判》,網路公審,也確實是很糟糕的行為。大家都不陌生,有台灣人的地方也都會有《沒有證據或法律依據的指責》,抹黑造謠一樣不缺,但這都還比不上自稱正義無害私下卻捅你刀的同行岳不群來得令人不齒啊 !
多少人都受害於《沒有證據或法律依據的指責》,但也很多人受害於《沒有證據或法律依據》無法提告...才能讓信口開河胡說八道兩面手法的人扮演正義使者 🤷🤷♂️🤷♀️用自己的職業光環遮掩私下沒幾兩的人品啊!
#我就問法律可以更新一下嗎
#有一堆人想吉😅
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 在 香港花生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再論對郭文貴的看法------
今輯的講者曹長青,在
【粵語郭文貴5 】美聯社都説郭文貴涉嫌強姦啦! 人格謀殺的一個個案之研究分析,即
https://youtu.be/wrjRC3rcTcw
早已同大家見過面。
大家可以重溫一下。
如果以前沒看過,更應點擊入去看看,因為昭示著可以怎樣看郭文貴,也就是,
以中共龐大的維穩費,幾年以來,早就製造了無數的假資訊,充斥著互聯網,用噪音掩蓋真相。這就是本視頻裏說到,許多評論員不自覺地採用了中共直接間接散播的消息,來決定自己怎樣評價郭文貴,的一個重要誤區。
只要排除了中共來源的資訊,倒較難找到郭文貴大奸大惡的事實。(小奸小惡,見末段。)
這是許多人對郭的為人之事實認不清的問題。
但另一問題,是邏輯問題。那就是,他的為人,跟他爆的料,有沒有關係?又或者,
問得尖銳一點﹕即使郭真的如中共所說,是殺人犯、強姦犯、貪污犯、詐騙犯、小偷大盜、紅通逃犯、通敵賣國、情婦一籮籮、同時性無能......,那麼,就能證明他爆的料是假的嗎?就能證明王歧山不是最大的貪污犯?就能證明孟建柱沒有非法殺人如麻?就能證明孫力軍、傅政華、江系權貴等等不是以權謀私以權謀色以權免起訴的盜國賊?就能證明海航王建只是意外死亡而非被盜國賊們謀殺?
對郭文貴的看法的另一個大誤區,就是以上的邏輯誤區。偏偏,中共就只能靠這誤區去欺騙人,一天到晚攻擊爆料人,絕少反駁他爆的料。再可惜是,不少論者,都墮入這個誤區。
蓋罪行被舉報,其真假全賴證據,不在乎舉報者本身有沒有污點;大家都知道,即使污點證人的證詞,法庭都會接納。中共花了這麼大力氣搞郭文貴,卻總迴避正面反駁他的舉報,倒可成為舉報屬實的一種旁證。(更何況,證據相當確鑿。)
既然大奸大惡也不影響他舉報的真實性(舉報內容是否真確只在於證據),那麼小奸小惡又何足道哉?
但為了滿足部份觀眾不算無理的要求,也為了一點持平,姑列舉郭文貴的幾項明顯的小奸小惡吧。好一些是他親口承認的。
-好酒,而且酒後往往口不擇言,以致一年多來,幾百輯直播視頻,約有三五輯取消了、收回了。
-報過小假料,他叫做「釣魚」,讓盜國賊上當。例如,高調預定今年11月林肯中心開王建新聞發佈會,只為誘出盜國賊出手,禁止使用林肯中心,來說明中共對美國機構的管控。
-策略矛盾。曾講明不反習,卻一度很接近反習,經北京老朋友勸籲,最近才再改口,2020年之前不反習。
-中共上層權貴腐朽骯髒,郭說是屎坑一般(他叫中南海做「中南坑」),裏面都是蛆蟲;而他曾說自己都曾是其中的一條蛆蟲。只是沒具體說怎樣個蛆法。
-不夠重視和爭取美國民主黨等相對左派的支持,(被看見)一面倒只同共和黨的極右派合作。這是支持他的作家哈金(參考【粵語郭文貴7】)所提出的批評。
-炫富。常常特別提到很有錢才可能享用的衣著、飲食、生活方式等等的品味。太介意別人,尤其是中共和爪牙,說他其實沒錢。
-恕道不夠,太狠,對攻擊他的人,當他認定是中共爪牙惡意造謠時,即使只是三四流貨色,他也要法律追究,錙銖必較;目前,應有十宗左右官司。他的解釋是,對抗盜國賊的假、醜、惡,必須真、善、狠。
-信神信佛,但自有一套,祈禱時三教諸天神佛共冶一爐,犯了許多一神教的教規。
-雖然同情下層人民,但字裏行間仍未完全擺脫歧視性用詞的影響,例如,曾介意被人說成像農村婦女般見識。
-(這一點頗像香港極端自認民主派的口吻,海外也有一定代表性,我雖不認同,姑仍列之)未與萬惡的中共撤底劃清劃線,例如,一直有同北京(未倒台的)高層或前高層通電話;2017年爆料初期,還緊密交易(可參考[粵語郭文貴10a],(騙?)得到中共放他妻女出國與他團聚。
說了這麼多,以上好一些你還可以說是見仁見智,未必是奸是惡的,反倒可見,他直播時,常以真性情見觀眾,並非高瞻遠瞩攻於心計討好一切人的政客所為。
骨頭挑完。我勸你還是回去多了解和廣傳郭文貴的主要屬性﹕郭七條、揭露中共體制越來越多的假、醜、惡。他說,潘多拉盒子真的還未打開呢。最後,你還可以收看普通話的﹕
https://youtu.be/GzFS5RzzU20
「曹长青:我力挺郭文贵的十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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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片來自台灣的民視,由華人自由燈塔剪輯而成,連結如下﹕
https://youtu.be/AskqW0RvSFU
曹長青【政經看民視】評論:王健死前15分钟录像证明王岐山警卫在场201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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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 在 蘿倫LAURE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請閱讀資訊欄】
關於2016年底十二位美妝youtuber聖誕交換禮物事件,
今天想要把所有事實以及這段日子的經過都說出來,
我第一次這麼懇切,真心請求大家能夠把這篇文章讀完。
基本上這是我想說了很久的心裡話,但直到現在才有勇氣說出來,
希望我這篇文章能夠讓大家理解我對這件事情處理的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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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換禮物事件被玖分飽提告的結果是,我是不起訴的】
我在開庭的時候,有把我跟月月的【所有對話紀錄&語音紀錄】全部交給檢察官。
在我跑了兩次法院,把證據都交給檢察官之後,
在2017年12月7日,我收到了因玖分飽撤告而不起訴的通知。
我知道有部分的人是因為交換禮物的事情才知道我,
也因為這件事我受到了很多惡意攻擊。
在走完法律程序之後,我想要說明關於這整件事情,
以及我以前所遭遇到的事情,我都會一一地說出來。
事隔一年,相信可能會有網友質疑我為什麼現在才說
我原本並不想回覆的,到現在才回應的原因是因為,
但在事情發生以來,我一直收到很多不理性網友的私訊,
包括我的ig、臉書、youtube都被他們私訊+留言
罵我殺人、踩著別人屍體往上爬等等...都是很可怕的威脅訊息。
後來玖分飽在2017/1/9的時候對我提告,所以我覺得如果等法律程序都走完,
有了不起訴的結果之後,再來一次完整還原事情的經過,
這樣大家說明整件事情的原委,會比較理性也比較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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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先說交換禮物的事情,
關於玖分飽在聲明中指向我改月月的聲明,
這部分完完全全是個誤會,
我跟月月的【所有對話紀錄以及語音對話】都有交給檢察官,
所以完全沒有作假的問題。
在2016年底事情發生時,我三天沒睡跟當時遠在法國的月月討論如何解決這件事,
原本我以為整件事情沒事之後,一月底我就突然收到通知,
說我被玖分飽提告,因為這件事讓我還要跑兩次法院,
說真的我到現在也不知道我到底做錯了什麼?
從一開始的莫名抹黑文章,到後來說我改聲明,完全都是不實的指控。
我從事情發生過後,常常不太想拍影片,
所以為什麼在去年我消失了一陣子,
雖然我沒有去醫院,但我知道自己有憂鬱的症狀,
去做了憂鬱測量是重度,而且很常白天把自己關在房間,
我一直都是很樂觀的人,也一直覺得自己不太在意別人看法。
直到2017一月底,有很多網友來私訊我各個平台,
罵我殺人,罵我踩著別人屍體往上爬,罵我辦活動出人命,
我開始害怕,開始覺得不敢置信,
為什麼這些人不是當事人卻好像自己親眼看到一樣,
為什麼這些人可以這麼理所當然的對我說出這麼過分的指控?
後來我意識到自己快不行了,甚至出現輕生的念頭好幾次之後,
我趕快找我好朋友們聊天,之後上了教會、上了心靈課程,
直到現在我才好了一點,也比較有勇氣再回來拍影片,
我承認我現在還是有一點委屈,我覺得我什麼事情都沒有做,
但為什麼是我被傷害,為什麼是我要被罵,
我會這麼受傷是因為我曾經對網路有很深的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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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年前,我曾經被襲胸
當時是系上球隊去台中比賽,回程路上客運delay
所以凌晨十二點半才到台北,
學妹一個人回學校宿舍我不放心,
為了陪她,我們從捷運站走回學校,
在零點十七分的時候,我發現自己背後有壓迫感,
一轉身,正對著變態那個讓我一輩子都沒辦法忘記的噁心笑臉,
事情就這麼發生了。
之後我上了警局做了筆錄,
還在ptt發文、和學校學務處聯絡,把色狼特徵po出來,
因為就在校門口發生,我不希望學校有跟我一樣第二個受害者出現,
那陣子我真的快崩潰了,因為我一個人上台北唸書,
我不敢跟爸媽說,我怕他們擔心,
即使隔天他們看到學務處發聲明還特地打給我要我小心,
我也只能忍著眼淚說好,不敢說那個受害者就是我,
直到抓到犯人後,我才跟我爸媽說出口。
因為我覺得爸爸媽媽平常都很忙,
我想把全部事情處理完再跟他們報備,
我曾經講這件事情的時候已經可以很平淡地說出口了,
直到那天我跟爸媽坦承,才講第一句話我就開始不能控制的大哭,
我才知道原來這件事情的陰影對我有多深。
直到現在,我還是很害怕黑暗,很害怕晚上回家的路上,
直到過了三年,有一次傍晚在熱鬧的街上,
一個很久不見的老朋友不知道我發生這件事,
在路上看到我的背影認出我很興奮跑過來找我,
我一聽到背後傳來腳步聲我就忍不住全身發抖忍不住掉下眼淚,
我才發現我還是好怕。
一直到事情過了半年以後,我以為我快好起來的時候,
一篇新聞出現在ptt的熱門文章上,
我看了標題,點進去 發現 這篇新聞在說的不是我嗎,
但是從來沒有記者採訪過我啊,我只有被世新大學校內新聞採訪過啊,
然後我發現標題跟內容完全都是不實的。
玩太晚回家?搓胸旋轉?D奶校花?然後配上了一張很像A片截圖的巨乳照。
這些「完全跟我不相關」的字詞,沒發生過的事情,竟然就這樣出現在各大新聞上?
【撰寫這些文章的記者,沒有一個採訪過我,也沒有看過我本人】
我愣了一會兒開始往下滑,下面果然出現很多嘲弄的字眼
後來我忍不住上ptt回文,我希望能夠讓大家知道真相
以下是我當初回的原文(卡提諾有轉載):
遭露鳥狼搓奶還旋轉?被害女生現身怒打臉:記者出來面對!
https://ck101.com/thread-3213003-1-1....
我當初接受【世新大學校內成報新聞】的採訪
(也是【真實還原】事發經過的唯一一篇報導):
http://mycpnews.blogspot.tw/2014/10/b...
多家新聞用煽腥色的標題、內文報導(這些記者從沒採訪過我、也沒看過我本人):
ETTODAY
世新正妹玩到半夜回宿舍 遭露鳥慣犯尾隨襲D奶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50115...
自由時報
世新襲胸狼 搓胸又轉奶判刑4月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
nownews
牛排店廚師襲胸女大生 搓奶還旋轉判刑4個月
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50316...
Yahoo奇摩新聞
牛排店廚師襲胸女大生 搓奶還旋轉判刑4個月
https://tw.news.yahoo.com/牛排店廚師襲胸女大生-...
現在打到一半又有點生氣,再強調一次,
【撰寫這些文章的記者,沒有一個採訪過我,也沒有看過我本人】
那時候我才發現網路的力量有多可怕,
這件事情,在心理上給我的壓力遠遠超過於當時事發的那瞬間,
我不敢相信為什麼有這麼多人可以用這麼無所謂的字眼嘲笑一個被害者。
所以交換禮物的事情一發生,我也選擇這樣處理,
「我就只是想要大家知道真相,因為我是無辜的」
我自己也很清楚為什麼去年我會被酸這麼慘,因為匿名不用負責。
但其實就算到現在,我也只在乎大家是不是知道事情的真相而已。
最後想說,
我其實很謝謝上天讓我遇到這件事情,
我知道這件事情祂幫了我很多,幫我過濾了很多不理性讀者,
因為我相信真正明理的人都能夠了解我想表達的。
至於那些從沒瞭解過我也不認識我本人,就去討厭我的人,
我又何必在乎呢?
如果一心想要酸我討厭我,那就隨它去,
我已經不想跟這種沒思考能力的人計較了。
我真的鼓起很大的勇氣來發這篇,
事情過這麼久了,我還是忍不住會想,
不知道那些罵我殺人的網友會不會看到這篇,
不知道那些嘲笑我被襲胸的鄉民會不會記得這件事。
但其實對現在的我來說,有沒有看到不重要,
重要的是我現在說出來了,
這兩件事情在我心中終於可以放下了,
不管怎麼樣我還是要走出去這兩段對我來說最深的陰影。
至於為什麼我要發這篇文章,
因為我發現,性騷擾還有匿名網路霸凌的問題遠遠比我預想的嚴重許多,
從我發生這兩件事情以來,已經收到很多私訊以及身旁朋友的分享說他們也發生過。
這兩件事情對我的傷害已經造成了,雖然沒辦法讓時間重來,
但至少我還能站出來分享我的經驗,讓大家知道,
【如果妳遇到這種事情,妳可以選擇站出來】
而不是什麼事情都沒做,卻傻傻的被罵、被攻擊、被嘲笑,
這條路真的很漫長,也真的很痛,我也走了好久才走出陰影,
如果妳也像我一樣遇到,請妳鼓起勇氣好好跟朋友家人抒發,
不要自己悶著像我之前一樣,憂鬱到真的好幾次想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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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有一些長輩或者是親戚會看我facebook跟頻道,
我也知道長輩們比較希望這種事情要低調,
但我想跟您們說,我覺得我是在做正確的事情。
就算我只是一個小人物,但如果有影響到哪怕是一個人,
這個社會都有可能會改變,為什麼我會這樣說,
因為我被襲胸後,警方抓到犯人跟我說「這人已經犯下七次但都沒抓到」
我就在想,如果上一個人鼓起勇氣去抓他,是不是今天我就不會遇到?
如果我今天站出來分享我的經驗,是不是以後有類似事情發生,
就可以阻止下一個人被攻擊或被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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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還是有網友想攻擊我,說我這樣沒用,網路就是這樣,
我會很無奈沒錯,但我會相信我自己站出來至少能改變一點什麼,
哪怕是一個人,我都會感謝鼓起勇氣說出來的自己。
我寫出這篇文章的用意不是要你們去攻擊誰,
我不會對玖分飽提告,也從來沒想過。
只是希望【在法律程序走完之後,這篇聲明能讓大家知道整件事情的詳細經過】
不管那些討厭我的人相不相信,我心裡早就原諒了
月月或者是玖分飽,我都希望大家都能做自己喜歡的事情
就算因為這篇文章再度被惡意攻擊,被酸言酸語,
我相信我都不會後悔我今天終於說出來這些。
今天想說的就到這裡,如果你很認真看完了,
我想說我真的很謝謝你,這對我來說是最重要的事情
也希望我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曾經跟我一樣遭遇的讀者。
這篇文章,我刪刪打打了整整一年
還記得去年過年的時候,在吃年夜飯的時候
有好幾個網友私訊我各大平台一直痛罵
好像我真的殺人了、好像我真的做了什麼傷天害理的大事
我好怕又回到那天醒來被匿名攻擊的那天
我真的好怕又有人照三餐私訊我罵我殺人
一直直到最近收到不起訴通知才又鼓起勇氣繼續打這篇
最常是在失眠的時候,有時候是白天
但共同點都是打一打總是會淚崩
然後想著如果真的要離開這個世界 我會怎麼離開
平時我從來不說這些心裡話總是裝沒事過日子
不過真的心裡很悶,悶了一年多到現在
我希望這篇文章發出去之後,我可以解脫了...
Lauren 2018/02/24
BGM: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1DAl...
🎵「小人-兇手不只一個」
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 在 孫宥的國考小學堂| 【來來來,哩聽哇共】刑訴260條究極整理版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屆滿後」(即具有實質確定力),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得再為起訴,以下就各重要概念分述之: 一、同一案件應如何解釋. ... <看更多>
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 在 生活與法律-檢察官太噁心!? 不起訴處分書看懂了嗎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法律解說: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951434/post相關新聞:米砂批亂射AV女優卻 不起訴 「太噁心」檢察官怒了:請公布案號. ... <看更多>
新事實新證據不起訴 在 Re: [問題] 刑訴再審之新證據- 精華區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只找到二則相關的實務見解,分享如下(全文照錄,很長~):
一、最高法院見解:不符合再審事由,不得提再審。
最高法院 65 年度第 7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提 案:院長交議:計程車司機甲因過失撞傷乙,經告訴提起公訴,判處傷害罪刑
確定後,乙因該傷死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聲請
再審,是否有理由?有甲、乙兩說:
討論意見:甲說:刑事訴訟法再審編所稱發見確實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
在後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錯誤者而言,與在認定事實後,因以論罪處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
涉 (參照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十一號判例 ),本題甲以傷害判處罪
刑確定前,既無乙死亡之事實,其證據當不存在,即非審判時未經
注意之證據,質言之,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錯誤,自不得因事
後發生之事實,聲請再審。
乙說:本題無論傷害與過失致死,甲之過失行為則一,而乙之死亡,既因
甲之過失行為所生之結果,在原案判決確定前,死亡事實,縱不顯
著,但已在進行而存在中,原判認定之事實,自難謂無錯誤,聲請
再審,應認為有理由。
以上兩說,以何者為當?
請公決
決 議:計程車司機甲因過失撞傷乙,經告訴提起公訴,判處傷害罪刑確定後,乙
因該傷死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聲請再審。按刑
事訴訟法再審編所稱發見確實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或審
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誤者而言,
與在認定事實後,因以論罪處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涉 (參照三十五年特抗
字第二十一號判例) 。本題甲以傷害判處罪刑確定前,既無乙死亡之事實
,其證據當不存在,即非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質言之,原判決所認定
之事實並無錯誤,自不得因事後發生之事實,聲請再審。(同甲說)
二、檢察署:若曾經不起訴處分,得就傷害致死之事實再行起訴。
法律問題: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職權處分不起訴
確定,嗣被害人因傷死亡,檢察官可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以發見
新事實新證據,而就傷害致死之事實再行起訴?
討論意見: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之「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比之
同法再審編所稱「發見確定之新證據」,其條件本較寬泛,故「不
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傳訊證人發見新證據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
九條 (現行法第二六○條) 第一款規定,與同法第四一三條 (現行
法第四二○條) 第一項第六款所謂確實之新證據,其情形不同。」
(司法院二十六號院字第一六四一號解釋)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
者,被告既於另一傷害案內自白,此項自白,自可認為前經不起訴
之殺人案件之新證據,再行起訴,原為法之所許。」 (最高法院二
十七年上字第七三四號判例) ,「處分不起訴確定在案,再向警察
分局告訴,被告亦在該分局自白不虛,則被告之自白即係第一次告
訴案之新證據,檢察官據以再行起訴,自非違反規定」 (最高法院
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三○八號判例) 。據上解釋判例以觀,刑事訴訟
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稱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並不以在不起
訴處分確定前即已存在而於當時未經發見者為限,縱其「新事實或
新證據」係發生於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既經發見,檢察官仍得依
據上開條文規定再行起訴。本題情形,傷害與傷害致死,固係實質
上之一罪,為同一案件,且其致死之事實係發生於原不起訴處分確
定之後,惟依上開說明,檢察官仍得以發見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再
行起訴。
乙說: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計程車司機甲
過失撞傷乙,經告訴提起公訴,判處傷害罪刑確定後,乙因該傷死
亡,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聲請再審。按刑事
訴訟法再審編所稱發見確實新證據,係指當時已經存在而發見在後
或審判時未經注意之證據,且能證明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錯
誤者而言,與認定事實後,因以論罪處刑所應依據之法律無涉 (參
照三十五年特抗字第二十一號判例) 。本題甲以傷害判處罪刑確定
前,既無乙死亡之事實,其證據當不存在,即非審判時未經注意之
證據。質言之,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錯誤,自不得因事後發生
之事實,聲請再審」。據此決議以觀,刑事訴訟法再審編所稱「發
見確實之新證據」,其「新證據」須係原判決確定前即已存在而於
當時未經注意者為限,而不得因判決確定後新發生之事實,聲請再
審。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所稱「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
」,與上開再審編所稱「發見確實之新證據」,其基本用語無殊,
自不容為相異之解釋。是檢察官就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同一案件
,得據以再行起訴之「新事實或新證據」,亦應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前即已存在而於當時未經發見者為限,其發生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
之「新事揭或新證據」,自不得據為再行起訴之原因。從而,本題
情形,檢察官不得就傷害致死之事實再行起訴。
初步結論:據採甲說。
審查意見: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以甲說為當 (前司法行政部研究室台 (五八) 研發
字第○五七號函復台高檢參照) 。
檢察署之意見,實務判決有無支持尚無時間去蒐尋。惟探其見解,似乎仍只是
在與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度第七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範圍作區隔,而分別其效
果,於本件原作者所提困境似無太大幫助。惟仍原文照錄,做野人獻曝之舉,
但希各位先進、道長能從中得到些許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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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08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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