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外國藝文專業工作者來台工作申請規定]
前陣子有發生劇團邀請劇作家來台,因為申請外國人工作證的類別不符而被裁罰,這不是個案,其實之前就有藝文團體跟我反映過,目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對於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的類別認定,沒有跟上藝文工作多元化的發展。
例如,現在國外藝文專業工作者要來台工作,可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哪些工作類別有三種,分別是:第A10類的「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第C類的「學校教師工作」;以及F類「藝術及演藝工作」。
但是,申請A類的雇主資格必須是資本額500萬以上的公司、而申請C類的雇主則要是學校單位。而第三個F類,需要有明確的演藝行為。然而,就算藝文專業人士也有不同的專業,不代表一定適合上台演出。因此過去一直造成藝文團體困擾。藝術交流的形式多元,制度有必要與時俱進。
我要求文化部鄭部長要與勞動部溝通,不只是為了這個個案,更重要的是建立起更完善的申請制度,以促成未來更多的國際藝文交流。
文化 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行動開始!!!】
#阻止馬英九暴衝修改行政命令
#現任的立委們請記得您們還沒卸任好嗎?!
嚴重懷疑本次選舉
所有媒體始終刻意冷處理一切兩岸議題,
尤其是馬政腐一直在用行政命令架空立法院的事,
幾乎是完全消音!
請一人一通電話
在選前打給您們選區的現任立委
要求他表態與行動!
宜蘭鄉親:
陳歐珀
國會研究室:02-2358-6220
宜蘭服務處:03-936-6299
羅東服務處:03-957-2099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M.1452432692.A.44F.html
**哪些工作的門檻最可能被大幅放寬?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為白領工作(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外語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為確定來台工作的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夠專業,特別針對這1款人員的學、經歷和薪資訂有門檻,本次修正的法規是針對第1款的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的學歷及聘僱薪資大幅放寬。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包含15款工作:「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至第37條)。
文化 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在 {Fish睬政治}孫博萮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不要再只會吵/炒農地了!營建業房仲業你知道你的工作要不保了嗎?!】
馬政腐已經定案,要在本月底,完成之前預告的行政命令修訂,正式大幅放寬外籍白領(即外籍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進入台灣的門檻!
哪些工作的門檻最可能被大幅放寬?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為白領工作(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學校教師、補習班外語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為確定來台工作的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夠專業,特別針對這1款人員的學、經歷和薪資訂有門檻,本次修正的法規是針對第1款的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的學歷及聘僱薪資大幅放寬。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包含15款工作:「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交通事業工作」、「財稅金融服務工作」、「不動產經紀工作」、「移民服務工作」、「律師、專利師工作」、「技師工作」、「醫療保健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學術研究工作」、「獸醫師工作」、「製造業工作」、「批發業工作」、「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至第37條)。
請用一切可能的方法,向馬政腐、行政院、中國國民黨表達你的憤怒!
(一)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二)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6樓
(三)電話:02-89956182
(四)傳真:02-89956198
(五)電子郵件:Changyuanyi@w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