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宜蘭縣政府依法將陳土金醫師宅逕列為暫定古蹟】
昨日看著新聞講陳土金醫師 ê 厝直欲拆解矣
實在感覺足傷心、閣足毋甘
遮爾媠、遮爾有歷史價值 ê 建築
想無那會到今猶無任何文資身分
結果竟然是文化局發包欲去 ka̋i 拆解
有影是「開台灣文資保存先河」
Tsa̋ng 是文化局拆解採購開標日
博萮趕緊向文化局正式提報陳宅為古蹟
希望文化局馬上依法啟動文資審查程序
佇拆解執行進前
趕緊將陳宅逕列 #暫定古蹟
毋通佇審查進前去予陳宅受著破壞
▌敘述:
陳土金出生於明治26年(1891)8月17日,原籍宜蘭金六結庄。明治 36年(1901)就讀宜蘭公學校,大正2年(1913)台灣總督府醫學校入學,與蔣渭水成為同窗。
大正7年(1918)醫學校卒業後,分發至宜蘭醫院擔任雇員、醫務助手,大正10年(1921)取得醫師免許證(許可證),升任宜蘭醫院醫官補,昭和3年(1928)自宜蘭醫院退職,於宜蘭街上開設蓬萊醫院,成為宜蘭三大私人醫療診所。
陳土金為培養後代繼承醫業,分送四個兒子前往東京獨逸學協會中學校就讀,長男陳長炫考上九州齒科醫學專門學校、次男陳鎮榕考上日本大學齒學部。戰後,四位兒子分別在宜蘭市各處開設西藥房,是宜蘭知名的醫藥世家。
根據宜蘭縣文化局比對不同年份的空拍圖建築物,推估陳土金醫師宅邸約於1935年興建,距今約86年歷史,屬於宜蘭市內,少數保存的日式自宅建築。
其建築為現代主義風格混凝土與木構混合的和洋式建築,二樓為編竹夾泥外覆雨淋板。
▌ 具文化資產價值之特色:
1. 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該棟建築的構造工法、材料及工藝技術可見巧思及精湛的工藝技術,空間格局尚保留始建時期之樣貌。
2. 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陳土金醫師個人特質與宜蘭近代醫療史、社會史有深厚關聯。
宜蘭縣政府文化局
同時也有8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萬的網紅黑皮,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影片素材翻攝 : 台糖公司、國發會 特別感謝 : 陽明交大鐵道研究會 張貽帆 提供照片與影片素材 ⭐️【創玩設計Facebook粉絲團】 https://www.facebook.com/cw.railway 按讚粉絲團並在置頂留言Tag兩位朋友, 有機會抽中「迴力火車1輛」+車站套裝一包,...
文化資產價值 在 楊華美 花蓮縣議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立花蓮高農舊校長宿舍修復與再利用計畫🏯
上週辦公室受邀參加一場「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舊校長宿舍」修復與再利用成果說明會,到了現場遇到很關心花蓮文史的 #張政勝老師,張老師也補充了花蓮高農的校史沿革,期許花農未來針對舊校長宿舍修繕可以 #恢復原來的樣貌,讓大家可以欣賞到這個建築物的美,並且妥善規劃未來的使用,讓這個建築物可以被好好的愛護、使用。
但是,花蓮高農舊校長宿舍在哪裡呢? 花蓮高農舊校長宿舍現址為花蓮市林森路260號,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這一條車水馬龍的大馬路,竟然隱藏著一棟破落的日式建築,花蓮高農舊校長宿舍已有84年歷史,為日治時期日人 #福井公 的私人住宅建築,戰後由花農接收管理,由於建物長年遭風吹日曬,殘破不堪,花蓮縣文化局2018年6月將其公告登錄為歷史建築,2020年9月委由 #范綱城建築師事務所 進行修復再利用計畫,調查研究該建築物的歷史,提供修復建議,期盼校方未來能修復,使其風華再現,作為寓教於樂場域。
調查團隊花了很長的時間,透過訪談及在有限的資料當中,慢慢拼湊出建築物的歷史緣由,該建物推測是建於1937年,由當時在地方信譽深厚且致力於各種公共事務的日人福井公所起造的私人住宅,建物位於當時日人精神核心「花蓮港神社」表參道旁,推論該建物在花蓮發展脈絡具有一定地位。1954年花蓮縣政府將此建物撥由花蓮高農管理,歷任校長中有三任校長曾居住於此,最後一任居住於此的校長於1995年搬離,近20年該建物都無人使用,長年受風吹雨淋,甚至有人為破壞,讓建物條件每況愈下。
歷史建築反映了近代花蓮發展的主要歷史脈絡,這也是文化資產保存價值特色所在。此次透過說明會,彙整大家對「國立花蓮高級農業職業學校舊校長宿舍」的歷史記憶和想法,並藉由耙梳其歷史文獻、圖說,詳實記錄在調查研究計畫中,為歷史留下見證,於未來辦理修復工程時,更能呈現該日式木造建築的原有風貌,讓文化資產價值充分展現。期盼文化局能協助校方向中央爭取經費,重新賦予這棟老建築新生命。
#老建築新生命
#原貌重現
#林森路
文化資產價值 在 陳薇仲 基隆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先射箭再畫靶?「未審先拆」荒腔走板的國門廣場基座文資程序】
為了原定2021年10月、俗稱 #林右昌市長畢業展 的基隆市城市博覽會(已延期至2022年4月),基隆市市中心各處都在進行工程,也包含基隆火車站前作為本次展覽門面的「國門廣場」空間改造。
而就在火車站圓環內、不久前仍矗立著蔣介石銅像的基座(下稱 #國門廣場基座),由在地地團體比對1917年日治時期的火車站前樺山資紀銅像照片,指出該基座有超過百年的歷史,並有文史老師提到,基座乘載過日本統治、台共標誌以及威權的象徵,見證過殖民統治、共產主義以及獨裁政權之歷史。
站在鐵路起點、見證國際港口狂飆年代且超過百年的基座,強碰上掛著「讓城市煥然一新」、趕著要於2021年底前完工的工程,該怎麼辦呢?首先,超過五十年的建物,按照文化資產保護法第15條,文化主管單位需先評估文化資產價值再行處置。此外, 一般較無爭議的做法是按照文資法召開文資審議會、確認文資的價值和身分,以決定最好的共存方式。
然而, #基隆有基隆的玩法 。基隆市文化局除了沒有基座歷史與文資價值的敏感度、在文史團體提醒後才進行「初步」的評估,更在文資調查未深入且 #沒有文資審議會議、 完全沒有確定基座的文資身分的狀況下,因為 #神秘的力量(?)超譯文資委員的現勘意見,做出了「未審先拆」的決定,逕行將基座拆解移至沙灣異地保存。
翻閱今年兩次與基座文資價值評估現勘會議記錄,第一次(2021年1月25日,見留言1),出席文資委員皆認為國門廣場銅像基座具有文化資產價值或潛力並應進行評估。第二次(2021年3月5日,見留言2),出席文資委員皆認為基座具歷史意義與價值,更有兩位委員建議登錄歷史建築,並有委員建議應持續挖掘調查,然而,最後卻做出與委員發言毫無根據可循的結論──將基座列冊追蹤並拆除至異地。
更甚至,在突兀的「異地保存」結論、也就是基座被拆幾個月後,於2021年9月15日事後辦理的文資審查的國門廣場基座「報告案」中,文資委員更直接詢問文化局「基座的文資身分難道不用決定嗎?為什麼現在是報告案?」以及「基座異地保存的結論是怎麼做成的?」
基於簡略的調查就決定了百年基座去留的荒謬過程,完全不見基隆市文化局的專業性與公正性,而橫空出世的「未審先拆」結論除了逼迫文資委員背書,更將其拖下水一起背上程序黑鍋。文化局無法說明文資身分而草草結束的「國門廣場基座」報告案,更讓人質疑是為了林右昌市長的畢業展,要加速城市博覽會門面工程,以工程至上的理由,跳過正常程序,讓基座失去和國門廣場工程共存的可能性,更扼殺了國門廣場呈現基隆轉型正義與人權反思的機會。
基隆市長林右昌強調「基隆市城市博覽會要呈現過去四百年的基隆,並指向未來四十年的基隆」,然而,作為城市博覽會門面的國門廣場工程,就發生尚未確定文資價值之文化資產提報標的「未審先拆」、漠視基礎程序情事。如果這一切是為了加速工程的進行(但城市博覽會已經延期到2022年...),我們是否在這樣的「毫無目標」的加速中,失去好好審視與論述歷史價值的過程、也失去過去與工程設計共榮的可能,也讓這座城市失去一段見證殖民、威權時代且引人反思的重要記憶?
文化資產價值 在 黑皮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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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再尋冷戰軌跡:臺糖南北平行預備線文化資產價值研究
https://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883809?loc=M_0005_043
穿梭在鄉鎮間的糖業鐵路:縱橫島嶼百年的「五分車」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7019
南北平行預備線
https://schoolweb.tn.edu.tw/~ykes_www/uploads/oldweb/railway1/html/0b-vehicle/lines/line-sn-01.htm
初探南北線的演變與興衰
https://www.shs.edu.tw/works/essay/2018/11/2018111422220100.pdf
⭐️影片時間軸
00:00 開頭
00:23 日治時代製糖業
02:21 戰後時期
03:00 南北平行預備線的緣起
06:07 貫通後的南北線
07:27 南北線遇到的難題
08:06 南北線的結局
10:37 廢止後的南北線
11:27 創玩設計迴力車軌道開箱
⭐️工作/合作邀約 : [email protected]
文化資產價值 在 旅讀建築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綜觀六燃廠新竹支廠四個歷史階段:
1. 始建期(1943-1945): 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
2. 戰後接收期(1946-1957):工程聯隊時期 / 傷兵療養所、操練所。
3. 眷村改建期(1957-2013):在舊有廠區遺構增建眷村。
4. 文化園區轉型期(2010-至今): 未來將規畫為新竹六燃文化園區。
這是一座具戰爭史、能源科技發展史、眷村文化的重要場域。
整個廠區述說了臺灣二戰以來發展的脈絡,極具文化資產價值。
文化資產價值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