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藝術品誰來管?】
今天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德福提案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議公共藝術品應該要妥善維護。
許多塑造城市美感的公共藝術品「有錢蓋、沒錢修」,變成髒亂、危險的閒置物。不僅破壞景觀,更傷害創作者的心血。
因此,公共藝術設置應從頭把關,妥善維護管理,才能讓民眾及遊客隨時看見,藝術品最好的狀態。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
#公共藝術品
國民黨永和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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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 獎助 條例 第 九 條 在 陳致曉 願同弱少鬥強權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強拆南鐵陳家,拆掉了什麼?】(對抗暴政,請廣分享)
縱使,聯合國人權事務辦事處指示台灣等人權公約簽署國不得在Covid-19疫情期間進行任何迫遷。縱使,缺乏誠摯溝通的強拆為人權公約所禁止。縱使,南鐵東移司法尚未定讞,居民尚未獲得完整司法救濟。縱使,南鐵陳家不斷釋出善意期待與政府溝通避免強拆。鐵道局與南市府仍執意10月13日以「突襲」方式強拆陳家。
7月23日初次擋拆成功後,母親受到衝擊太大、身心嚴重受到影響。所以我亟欲與政府協商避免強拆悲劇。且因南鐵東移案已四處開挖、勢在必行。面對此現實,陳家並無延宕工程之意。因此,我們提出「讓南鐵陳家把『家』獻給台灣」這樣的公共藝術構想。這個方案主要的精神是「和解」而非「對立」。在法理、技術、經費都完備,可以在不強拆的狀況之下,繼續南鐵地下化。
9月27日巧遇南市府副市長趙卿惠,向他提出「南鐵陳家公共藝術化」的構想,他表示善意,但又表示決定權在鐵道局。9月30日在椒華老師協助下和鐵道局協商,也提出此構想。鐵道局表示「綠園道土地管理單位是台南市政府,請向台南市政府爭取」。10月7日,椒華老師約鐵道局與南市府共同協商此方案。兩個單位原本都允諾出席,但是當天南市府官員到會議現場前被「高層」緊急召回「不得參加會議」。在這段期間,「南鐵陳家公共藝術化」構想也透過各種不同管道,傳遞給總統府、民進黨、行政院、交通部、南市府高層。
昨凌晨3點看到黃家遭大批警力包圍,當時我家週邊並無動靜,我仍然以為我家昨日不會被強拆。因為陳家尚與政府處在談判階段。否則,政府拒絕協商避免強拆,又在協商過程中突襲強拆,這真是太無恥了!所以,原守護陳家及陸續來到的朋友,也都先至黃家支援。
沒想到凌晨5點,陳家週邊開始封鎖,警力數量甚至遠超出黃家周邊。但是此時,家中只有徐世榮教授以及家人。6點多,後院外牆被打破。徐老師和鐵道局協調先將建物封存不拆,同時讓家人整理搬遷物品。
然而,下午3點多家人離開陳家後,鐵道局違背「封存建物」的承諾,開始拆屋。我看到直播,要求不要拆客廳,他們就來電客廳拆了。要求不要拆樓梯,就來電樓梯拆了。要求留下木扶手,就來電扶手毀了。這個政府,刻意讓你知道他故意要傷害你。透過摧毀樓梯,傷害母親。透過傷害母親,傷害我。利用人與人之間的愛,傷害人,邪惡至極!
在過去的土地掠奪案件中,政府總是希望到強拆最後一刻仍然與民眾協商,以減少社會成本、並顧及政府形象。但是,南鐵案是個特例,民進黨在明知不需強拆就可以進行南鐵地下化工程的狀況下突襲強拆,目的並不是為了公共工程或公共利益,而是仇恨。這個政府利用公權力報私仇!報復我長年來揭穿民進黨的虛偽暴政。
強拆南鐵陳家,拆掉的不只是美麗建築、陳家生命記憶、毀掉社會和解契機、終結南鐵地下化歷史紋理縫合,更徹底拆毀民進黨虛偽面紗!
以下是「讓南鐵陳家把『家』獻給台灣」的概述:
「讓南鐵陳家把『家』獻給台灣」方案:
陳家願意將陳宅捐給台南市政府作為南鐵地下化後綠園道上的公共藝術。保存範圍為6x8 m2的陳宅核心區域 (包含迴旋梯、客廳、與正門立面),如圖一。在陳家點交後,鐵工局拆除非保留區域,再將保留區域整體搬遷至週邊空地。當原地的明挖覆蓋軌道工程完工後,再將保存區域移回原地,再裝置成公共藝術或公共空間供全體台灣人使用。
藝術性
南鐵陳宅於民國60年歷經3年興建,由名建築師傅顯耀、現年93歲的父親 (戰後成大土木系第一屆畢)、現年90歲的母親(當時為浪漫文青教師)共同設計監工完成。其中包含重做四次才得完美曲線的迴旋梯、時年八十幾歲木工師傅以火烤扭曲製成曲線的台灣櫸木扶手、Art Nouveau造型天花板、大理石板堆砌立柱、日式洋風雨遮等藝術結構。如圖二、三、四。不少當代建築學者亦驚訝台灣在50年前竟得興建如此精緻民宅。成大都計系教授陳仲彥亦曾於2015年5月14日南市都委會表示「陳宅為南鐵地下化沿線住宅中最美觀、最值得保存建物。建議將陳宅整屋搬遷,予以保留。」原址保存,再經設計加強周邊景觀融合,更具藝術文化歷史價值。
豐富都市縫合意涵
原有都市縫合計畫縫合鐵道東西兩側,僅具「空間」意涵。透過本方案保留部分原地人文風貌,可使都市縫合具備「時間」意涵。
適法性
公共藝術或公共空間並非供人居住之宅第,因此並不違悖任何建築法規,亦不需改變土地徵收狀況或進行任何都市計畫變更等行政程序。
技術可行性
該保存範圍結構體有完整樑柱、量體不大,搬遷過程安全無疑。南鐵地下化明挖覆蓋工程乃分段完成,況且陳宅週邊多有公用土地,所以暫時搬遷地點就在附近。房屋搬遷在台灣已行之有年,有許多經驗豐沛的服務企業、整體搬遷並無技術問題。
經費來源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明訂「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此方案對交通部的意義
避免強拆違反人權公約、化解社會對抗成本。立即施工。加速南鐵地下化案之完成。
此方案對南市府的意義
台南以文化立都,首重歷史紋理。南鐵地下化橫亙古城區,亟需本案「時間」意涵之都市縫合。避免強拆、與民和解,維繫台南「民主聖地」人權形象。
此方案對南鐵陳家的意義
父母在設計該屋時,參閱諸多當時不易取得的日文建築雜誌。在興建時,兩人在交通不便的狀況下踏遍台灣尋找適用建材。陳宅堪稱父母嘔心瀝血之作。
由台灣各地迫遷經驗可知「年邁者遭迫遷後,很可能快速離世」。身為228時「台南工學院學生隊」成員的父親,因南鐵案致使長年理想破滅,而嚴重憂鬱,終致重度失智,但仍深深依賴陳宅。個性浪漫、情感豐沛的母親遭長年高壓強徵程序,身心折磨、日漸憔悴。
倘若陳宅遭完全拆除,我們極端擔心有心臟疾病的母親無法承受,將造成悲劇。而我父極端依賴母親,若母親有所長短,父親亦可危。陳家無法承受如此人倫悲劇。本案可使父母尚有憑弔回憶依據,減少心中破洞。此方案的「和解」意涵能減父母晚年怨恨之意,以保二老平靜晚年。
文化藝術 獎助 條例 第 九 條 在 Tacps臺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文化基本法要通過,更要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聲明
4月1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次審議《文化基本法》草案,審議過程中除了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預算保障比例的討論之外,關於文化藝術工作者待遇問題也成為了討論焦點。針對立委質疑目前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移除了「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文字,恐讓文化基本法對於藝術工作者保障的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更無法解決藝術工作者低薪問題。
對此文化部長鄭麗君回應表示,法令明確規範藝文工作者基本保障涉及立法技術的問題,因此不贊同再更改行政院版《文化基本法》草案第19條的文字。但是文化部長仍提出改善藝術工作者工作權利的政策方向表示「後續也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強化對藝文工作者勞動權益的保障」、「未來文化基本法也會規範由文化部訂定採購辦法,提出參考標準及底線」 。
對於文化部長的回應,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認為:
樂見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但仍需要在立法過程中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讓藝術工作者保障落實!
■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目前藝術工作亟需要解決的困境■
目前,藝術工作者最需改善的就屬於工作上會遭遇的著作權益問題與勞動條件問題。
2018年初爆發近300名老中青藝術工作者,因為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負責人及其員工等人,假借文建會(現為文化部)辦理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補助民間提案規劃辦理慶祝活動」、文化部《台灣新銳藝術家特輯》計畫,獲政府補助。全球華人藝術網遂以執行政府補助活動為由,邀約藝術家要求簽署授權文件。豈料,被告等人竟乘機夾帶與補助計畫無關之同意書,使藝術家誤信簽署資料皆為文建會活動所需文件,不疑有他而簽名之。舉凡藝術家過去、現在以及未來之創作作品,全球華人藝術網將毋須再負擔任何成本,即能取得全部權利或所有權,賺取暴利。
全球華人藝術網藉著執行政府補助案榨取藝術工作者作品終身授權的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調查。然而如何遏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著作權益不應補助案件遭濫用受到侵害,目前都還沒有有效的處理辦法。
在勞動條件問題上,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在3月30日的【藝術工作要保障,創作待遇要提升—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保障及獎勵,應以法律定之】聲明中便已舉出現有受雇藝術工作者薪資數據情形闡述目前藝術工作所面臨的低薪問題:
「2017年7月全台灣屬於『創作及藝術表演業』職業類別的受雇員工總數為 7,884 人,平均總月薪資為 39,387元遠低於當年工業及服務業每人每月總薪資平均 48,333元。更仔細檢視『職業類別薪資調查』結果, 更可以發現創作及藝術表演業之中,除了少數主管及監督人員可以獲得超過10萬元的高額月薪之外,其餘工作者平均月薪皆不滿4萬元,而產業內人數占4成左右的基層的工作者則長期平均月薪不滿3萬元。」
然而除了受雇藝術工作者之外,仍有更多非典就業藝術工作者也需要保障勞動條件。依照文化部《2018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年報》所載,2017年創作及藝術表演業就業人數便高達19,042人,扣除7,884人的受雇藝術工作者,代表著有將近6成以上的藝術工作者屬於依靠收入不穩定的非典型勞動、接案維生。面對目前低薪、非典勞動為主的藝術工作環境,或許在現行的條件下難以介入私人藝文單位營運以改善整體藝術工作者勞動條件。然而,屬於藝術工作者主要收入來源之一、同時也是政府可以掌控的藝文獎補助行為,若能透過修改相關法令加強政府獎補助規則中對於勞動權利的保障,對於改善藝術工作者勞動環境無疑可以起到領頭羊的作用。
■除了訂定母法《文化基本法》之外,更需要有修改子法解決藝術工作所面臨的困境■
雖然文化部長口頭承諾推動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然而立法過程是漫長而且繁複的,在其間會有許多不可預測的政策環境變化,很可能影響到修法的進度。《文化基本法》從草案成形到進入立法階段花費3年時間;《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距最近一次修法竟隔了16年,期間有許多修正提案都未成行;而引導國家文化政策這樣重大方向的「全國文化會議」與「文化白皮書」與上一屆相隔15年。鑒於文化藝術領域立法過程緩慢曲折,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仍要求應以明確的立法決議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繼去年10月,社團法人文化法學會針對《文化藝術獎助條例》進行修法總體建議(以下簡稱法學會版)後,立法委員張廖萬堅等十九人也在今年3月5日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
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33條與34條在追回補助款的條件中,對於或補單位不當行為的定義,不再侷限於挪用補助款或未能達成補助內容,而考慮近兩年爆發並有「藝術界世紀大災難」之稱的全球華人藝術網案,進一步將補助的撤銷與追回適用於詐欺、賄賂、脅迫等致他人受害的犯罪行為。並且規範違反法律的範圍以及不得申請補助的期限,針對全球華人藝術網案列有「致第三人權益受侵害」及「有犯罪嫌疑 時,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條文。有撤銷、追回獎補助款並限期不得補助的罰則,對於正在進行訴訟中的藝術家無疑是一大鼓舞。另外在兩個修法版本中的第5條都有針對各類獎補助契約,鼓勵增列勞動權益保障條款、補助藝術工作者投保社會保險,以及保障藝術工作者智慧財產權不受補助單位不合理限制條款。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為解決藝術工作者所面臨困境,並且基於目前已有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有助於提升藝術工作者的著作權益與勞動條件,因此呼籲立法院應明文列入《文化基本法》條文說明或者以附帶決議方式通過,以確保政策不會隨社會政治更替而變動,確保修改《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落實!
※圖說:藝創工會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與理監事會呼籲立法院保障藝術工作者權益「訂定文基法、修改文獎條例,政府動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