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柔道事件的黃小弟弟,經過了 70 天的治療搶救,最終,仍在上個月底不幸過世。將近三個月過去,這次事件,最終仍成為無法挽回的遺憾。
然而,在這樣的不幸發生之後,台灣的體育環境、體育教育,真的能痛定思痛了嗎?
我們看到了台灣體育的許多漏洞,從最表面開始,教練證的核發與制度,就出現了混亂、參差不齊的問題,除此之外,近年雖然開始興盛了許多兒童體育訓練班,但我們對於幼兒體育訓練的專業仍不夠重視,以及最根深柢固的問題:打罵、體罰的傳統思維仍深植在體育教育中。
當時對於這次的事件,我在教文委員會上,要求體育署必須做到幾項事情,包括加強審核教練證、提升教練證品質、建立教練證查詢系統、檢視目前幼兒體能訓練專業的不足、立即啟動對於其餘學生的心輔機制等,除此之外,也一再強調兒童表意權的重要性。
(🔍台中柔道案燒出那麼多問題,體育署別再裝傻擺爛!https://reurl.cc/O0QY9v)
體育署看似很迅速地,將教練證查找系統建置完成,並且,還在上個月回覆我們,已將幼兒體能訓練專業加入教練課程之中。
但是,我們必須很坦白地說,這樣的改變仍遠遠不足,甚至流於表面。
在教練證查詢系統上線後,我收到了許多教練的意見回饋,「比台灣更難考、更專業的國際教練證,無法在這個系統上查詢!」、「台灣有許多運動項目的教練證,品質非常拙劣!根本不值得一考!」、「教練講習課程內容相當表面、陽春,對於教練專業幫助有限!」
也就是說,教練證查找系統雖然上線了,但教練證的品質問題,仍有非常、非常大的進步空間,我們理解,也會努力持續推進!
體育署作為教練證授予業務的主管機關,理應掌握教練證的相關業務問題,但是,體育署卻是一再卸責交由中華體育總會辦理;其實,在 2017 年國體法修法時就已再三強調,體育署不應該再由不受監督的第三方單位,也就是中華體總,來處理教練與裁判業務,甚至還點明「中華體總近年並無顯著功能」。
但是,四年多過去了,台灣目前的教練培訓業務,仍由中華體總辦理;辦的怎麼樣?我想,教練們都很清楚答案為何。
在這樣的基礎上,體育署表示已將幼兒體能訓練專業項目加入教練培訓課程之中,究竟能有多大的實際效益?實在令人不敢恭維。
其實,在將近四個月前,我曾在教文委員會上,向體育署表達對於體育班奪牌思維的問題,因為我認為,這和台灣體育環境至今仍存在的體罰現象,有著非常大的關係。
(🔎要解決體育班過度訓練,先破除奪牌條款緊箍咒:https://reurl.cc/4aYLZ3)
在 林佳和 老師的專訪中提到,「歐美國家的體育結構就像是金字塔,基層運動的人口很多,往上推疊出在頂端中擁有頂尖水準的一小群人,但台灣是一根竹棒型,從小就直接抓出小眾,說你們這群人就靠這個維生,把他專門化、特殊化。」
(📰柔道事件後,臺灣準備好痛定思痛了嗎? https://hef.org.tw/journal384-3/)
這些被專門化、特殊化的孩子,從小就被迫戴上成績至上、奪牌思維的緊箍咒,為了成為精英、為了拿到金牌,他們要苦練、要放棄青春、要放棄學業;而「吃苦當吃補」、「苦練才有成績」等舊式的訓練思維,更賦予了教練對於選手、學員,不當對待的正當理由。
這樣觀念的偏差,加上無法與時俱進的訓練思維,讓這些不科學、不合理的訓練方式,得以長存。
很遺憾的是,當時體育署仍然認為,體育班既然設立了、資源投入了,仍要有「產出」,而所謂的產出,就是《體育班設置辦法》中規定的:「參加比賽必須獲得一定成績」。
台灣的體育問題,是從上到下層層交織到幾乎打結的嚴重結構問題,若連帶頭的體育署都無法改變這樣的奪牌思維,甚至放任苦練、體罰,在體育界裡看不見的角落繼續蹂躪著孩子,我們要如何能放心孩子踏上體育路?我們又怎麼能不怕孩子遍體鱗傷?
最令人難過的是,台灣體育界的層層問題,難道一定要付出如此大的代價,才能喚起大家的重視嗎?
我知道要改變這樣的環境一點都不容易,但是,身為母親、身為教文委員會的委員,我不會放任這樣的問題持續下去。
合理的要求是訓練,不合理的要求,就是虐待。
別再讓孩子承受那些不必要的苦練,也別再讓無法挽回的悲劇再次發生,因為真的沒有任何一個家長、任何一個家庭,能夠承受那樣的遺憾。
教練證查詢系統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針對前陣子發生的男童遭柔道教練摔昏案,不管是受傷的男童或是其家人,都深深受到傷害,而 王婉諭委員在針對此案質詢時,更發現教育部和體育署的教練授證制度有層層問題。
例如授課的何姓教練未領有教練證照,卻多次帶隊參與全國性的運動會,是明顯違法的行為。王婉諭委員要求教育部和體育署即刻進行改善,避免類似情況一再發生。
同時王婉諭委員也點出幼兒體能專業,以及建置教練證查詢系統的重要性,針對這些弊病教育部和體育署是如何回應,後續我們也會向各位一一呈現!
教練證查詢系統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幾天,因為台中一名無照柔道教練摔童至腦死的新聞,我和大家一起關心體育界虐童的問題。
今天我在教文委員會指出,目前學童參與高強度的體育訓練,有兩個應該要處理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 #教練證的透明化。
什麼是教練證的透明化?以足球協會為例,該協會在官方網站上建立 #教練資料庫、提供 #教練查詢系統。
所有家長都可以透過這個系統,去查詢幫小朋友上課的教練,實際上是否具備教練資格。
教育部體育署作為教練證授予業務的主管機關,本該掌握發出了幾張教練證、這些教練證又是發給誰。
結果,體育署張少熙署長,3月25日才稱讚中華體總「教練培訓業務辦得還不錯」,卻沒發現早就該建立的教練查詢系統,到現在都沒做。
體育署什麼時候才能遵守國民體育法,讓教練培訓作業回歸各單項協會、建置教練證查詢系統、#負起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
第二個問題是 #運動訓練班應該納管。
目前運動訓練班的成立,只須 #申請人向地方主管機關登記。
而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下稱補教法)第二條第二項,#將運動訓練班排除在外,使其無法可管: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適不適用補教法有什麼差別呢?
依據補教法規定,申請短期補習班需要檢附的文件包括 #課程內容及進度表、#負責人等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擬聘僱教職員工名冊 等。
立案後也必須公開資訊包括 #代表人及負責人姓名、#核准辦理之類科、核准日期、#立案文號、#教職員工姓名 及 #教學人員學經歷 等。
同時,補教法針對短期補習班亦有 #招生簡章相關規範、#學生權益保障條文,以及 #輔導和評鑑機制。
事實上,去年12月教育部才召開「研商運動產業項目與『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短期補習班設立範疇業務權屬會議」。
這場會議中,數個地方政府的體育局、運動局皆對於補教法排除運動訓練班,可能導致學童權益無法規範保障提出質疑。
就算不修正補教法第二條,教育部也應該提出明確的規範,確保參與運動訓練班的學童權益不受侵害。
而張署長今天也承認運動訓練班缺乏規範,近期將開會研議,#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我也要再次呼籲體育署,給台灣的學童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保障運動訓練班學童的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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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TW. 教練證照查詢系統. 補充說明:教練證級別分為A、B、C三級,A級為最高級,C級為最初級;另有以教練證級別分為甲、乙、丙三級者,甲級為最高級、丙級為最初級。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