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方向+顏色算是自己設計的嗎😮
底下有請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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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圖著作權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散布有害動物的資訊,有法可罰嗎?】
有動保團體自行繪製插圖來傳播動物保護的知識,但卻遭有心人士改了圖片中的文字,且改圖的內容是傳達明顯錯誤、充滿惡意的資訊,若照做甚至會危害動物生命,這樣的行為令人髮指,但目前法規是否有法可罰?
🎸會不成立誹謗罪?
過去我們曾討論過,罵法人會不會成立誹謗罪的這個爭議(https://ppt.cc/fRcp2x)。由於法人存在著「社會評價」,而且會與運營者成員有所關連,因此有部分法院認為,法人仍屬於誹謗罪保護的對象(如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本例中的動保團體為「社團法人台灣幸福狗流浪中途協會」屬於法人的一種,改圖者惡意修改圖片內容,並且在圖中保留原動保團體的名義,足以毀損動保團體所經營、維持的名譽與社會評價,而可能會成立刑法的誹謗罪。
🎸動保法管得到嗎?
動保法第27條之1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動保法第6條、第10條或第12條第1項規定的文字、圖畫、影像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0條規定「對動物」不得有暴力、電擊、灌食或者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而第6條規定的則是,「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從解釋上來看,第27條之1處罰是指散布「虐待、傷害動物,或對動物有違反善良風俗行為的過程或內容」,文義上不包含散布可能會危害動物的錯誤資訊。
我們可以發現,目前動保法的規定處罰不到這樣的行為。不過,這樣的惡意行為確實有處罰的必要,因此可以考慮以危險犯的立法模式,譬如針對「散布不實資訊,而有危害動物之虞」的行為,以及教唆或幫助該行為者處以一定罰鍰,透過立法明文納入規範。
最後,改圖這個行為同時也侵害著作權,不過提告著作權終究是現行法下規範不足的權宜之計,至少在現行法下讓惡意改圖者負起責任;但若今天散布有害動物的惡意資訊是由散布者自行繪圖、或是自行以其他方式散布,那可能著作權法又處罰不到了,因此還是有明文納入動保法的必要。
改圖著作權 在 迪鹿 - DeluCa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關於”描圖””改圖”玩迷因是否犯法討論】
昨日發了張把迪鹿畫成阿庫婭的描圖迷因,
圖上有寫原梗來源,但有用戶提醒說要註明是”描改”,
當時迪鹿給的回應是迷因圖已經廣為流傳,就算不標註也不會有人誤以為描圖是原作,
例如承太郎vs 迪奧兩人互像走向對方的迷因也被改成很多角色的版本改到爛,
就算不標示大家也知道是Jojo梗,所以標不標不是很必要。
昨天個人以為只要非商用且有註明原梗的迷因描改圖,都不犯法,屬於「合理使用」範圍。
然後覺得遇到FB繪圈小警察潛規則,所以睡前在凌晨發噗在個版附上發了自己錯誤解說的長篇大論截圖(有把除了自己外的人全碼掉),
並在噗首上抱怨了句要大家「把繪圈小警察規則收起來」說了這句嘲諷意味的話,
結果早上看噗,在噗浪上被法律人用法律資訊打臉,打的啪!啪!啪!的。
知道正確資訊後,發覺自己散撥了錯誤資訊給粉絲,很抱歉。
所以改了噗首,變成要大家看噗內懂法律的大大們提供的法律資訊。
但當下沒空馬上去FB給那位被我的錯誤資訊誤導的粉絲附上很詳細資訊更正說明,
加上自己對法律資訊不瞭解,需要時間整理。
我選擇先砍掉FB原貼文斷絕錯誤資訊傳播,想等整理好資訊再發一則資訊更正文上FB (就是現在這則),
但我刪完文才想到我沒有記那位用戶的名字,無法把正確資訊扔給他,希望他能看到就好!
那以下要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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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資訊整理】
這邊來整理噗浪大家提供的關於”描圖迷因創作”的資訊……
迷因圖即使已被廣為流傳,但使用時也是要註明出處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64條之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描迷因圖的 ”描圖” 或 “改圖” 動作,不論是否有營利,都是侵害了「重製權」與「改作權」,
要玩迷因梗同時又不侵權的話,得保留梗的內容,但圖片整個重新繪製,不直接描來玩梗就能較沒爭議,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品的「思想」。
但直接描或改圖就是侵犯「重製權」與「改作權」,就NG了。
Q:為什麼網路上這麼多迷因圖,但都安好沒事呢?
A:“重製部分的侵權行為是告訴乃論,因此單就描圖行為,在著作權人不追究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會主動提起告訴。
但僅為不追究,此行為在法律上還是有侵害他人權利的疑慮,並不代表網路上的改作皆屬於「合理使用」。”
也就是迷因原圖的著作權人沒有要來抓都沒事,但不代表這是不侵權的事。
版權方沒有出來抓、或大家都因為知道原梗圖是們麼就不標示原作出處,不代表迷因改圖就是合法,頂多只能算是著作權人給予大家使用的方便。
但哪天著作權人想抓的話,就直接GG。
【總結】
常見的迷因 ”描圖” 與 “改圖”是犯法的沒錯,但因為屬於告訴乃論罪,所以著作權人要出來抓你才會有罪。
但很多時候,粉絲製作描圖改圖迷因有助於原作被流傳,所以原作並不會去抓,反而就放任著給大家改圖玩梗,
所以在這種官方不抓、不反應「這樣不行!」的情況下,即使這行為是觸法的,但卻是被默許認可、且大家都在做的事。
除非該迷因圖的官方有提出不准大家改圖描圖來玩梗,否則一般在網路上這樣玩迷因並不會受到民眾斥責。
這部分的原理,跟”同人二次創作是否犯法”的討論很像。
我這先前是影片裡有使用描圖改圖迷因,一定會在左上角著名原梗是哪部作品,例如我先前很喜歡在影片裡玩JOJO梗。
但稍早討論後察覺即使有註明來源仍然可能有爭議,所以把新影片要使用到的《為美好的世界獻上祝福!》阿庫雅描圖迷因圖片重新繪製了。
此貼文(上)圖為原本的照描迷因,侵犯「重製權」與「改作權」;(下)圖為保留梗,但圖片重新繪製,比較沒有疑慮,因為著作權法並不保護作品的「思想」。
但我還是會依照慣例在左上角標示原梗出處。
而要用作品的 ”諧擬” 或 “戲仿” 辯護的話,在法律上雖有討論空間,但我國務實不常見。
被吉的話可以提出辯護,但法院接不接受又是另一回事。
詳細法律條款請看此噗的討論串:https://www.plurk.com/p/o22nbh
......以上資訊若我整理有誤,或有懂法律的人想補充的,都可以留言告訴我,
我有空會閱讀,並一一整理更新上來。
無論每個人怎麼看待這件事,這裡還是有義務傳遞正確觀念與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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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閒聊】
對於我那個原噗還被發偷說曬去討論這件事,
畢竟我自己資訊錯誤不知道就開嘲諷,讓看到噗的人不舒服是我的不對在先。
我就是有做開嘲諷這件事情!我無知!然後我要坦蕩蕩認錯,抱歉散播錯誤資訊 (土下座
但都快處理完後才發現自己被曬上偷說,當下其實滿傻眼的X..D (苦笑
畢竟從頭到尾都沒有不處理 或不認錯要硬坳的意思,是一被告知自己的認知有錯後就馬上開始做各種處理了,
在整個討論風氣很溫和的噗內處理完才發現,只是一件簡單可以和平解決的小事,居然生出了個偷說戰場,覺得挺妙。
希望往後大家若覺得迪鹿給的資訊有錯,或處理方式不妥,就直接跟迪鹿講。
絕對不要預設:「迪鹿是公眾人物,怎麼可能不知道這些?」因為很多東西我是真的不知道。
我會變成公眾人物只因為我有把個人IP經營起來,但不代表我甚麼都應該會知道。
害羞不敢在公開貼文直接跟我講的話,私訊告訴我也行喔!
如果用意是想要我好好處理或更正的話,直接告訴我是能最快與我討論的管道。
不然明明是一件可以很快跟迪鹿溝通就處理完的事情,不跟本人講還要用在其他版面發匿名文講再傳到迪鹿耳裡
……若用這種極度消耗效率的方式想”處理事”的話,
我會先預設對方不是真的想解決事情、只是想吃瓜搞事而已,我會先對這令我不解的行為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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