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今日起訴
去年夏天,揭露國防部「公館營區」30億4300萬工程貪瀆弊案,主要有兩大犯罪事實。
⛔️第一、「中華工程公司」透過下包土方業者浮報契約款項,再由下包業者支付回扣約4500萬元,透過白手套作為行賄之用,
⛔️第二、中工公司透過白手套,將數千萬現金用作行賄國防部官員。
新北地檢署今天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起訴軍備局少將處長張大偉,中工董事長沈華養、高層沈慶光等共犯,也同時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遭起訴。
在這個國防工程貪腐弊案中,官員非法圖利中工的一個重要手法,係透過修改招標規格,替中工量身打造,縮減建物面積、大幅降低成本、創造利潤超過3億元。
➡️2017年4月12日國防部公開招標(5月9日截止投標)
投標之「需求說明書」原招標規格:指揮部大樓、聯部隊大樓、綜合活動中心等,皆有「室內面積要求」,合計總面積不得低於「9萬6700平方公尺」。以決標金額30億4300萬元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約「3萬1468元」。
➡️2017年5月8日、5月17日國防部兩度修改招標規格、重新公告
國防部兩度在招標截止前一天,修改投標文件,在「需求說明書」中大幅刪除各棟大樓室內面積限制,更將合計總面積,降低為「8萬6817平方公尺」,較原始規格縮減比例高達10.22%,換算每平方公尺造價提高到「3萬5051元」。
➡️2017年6月2日決標,由「中華工程」得標
國防部修改投標文件重新公告後,中華工程依照喬好的內容備齊文件,順利得標。中工提交之「服務建議書」,營舍總面積「8萬7277平方公尺」,剛好滿足降低後的規格,兩者僅相差460平方公尺。
⭕以修改前、後之每平方公尺造價計算,縮減面積後,中華工程減少超過3億元的成本。
可笑的是,中工透過國防部量身打造大幅縮減面積、節省大幅成本後,竟還不要臉地將「增加的460平方公尺」充作給國防部的回饋事項(回饋金額1600萬元),作為爭取標案的有利條件。
⛔️現在,固然已將張大偉起訴,但是,必須進一步追究的問題是:
➡️數千萬的賄款,只有張大偉一人獨吞嗎?錢還流到哪裡去了?真的燒掉了2000萬現金嗎?
➡️為中華工程修改招標規格,只有張大偉一個人就可以決定嗎?
➡️如此嚴重的貪瀆與違反證交法弊案,為何去年秋天一度遭草草結案、沒有起訴?是否涉及不法包庇?
➡️接下來,國防部要如何處理這個30億的工程弊案?是否應立即對中工主張權利,沒收押標金5000萬、並依法索賠?
⛔️附註:
2020.07.14 臉書發文 上市公司取得國防部30億工程的貪腐弊案
https://reurl.cc/Xep4oE
2020.07.22 臉書發文 重罰五萬,簡直要笑死人
https://reurl.cc/9Z0b7Y
2021.03.23 臉書發文 被吃掉的案子,終於復活了
https://reurl.cc/qmo5kp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無黨籍北港鎮長蕭永義涉嫌買賣正式清潔隊員職缺,先後透過白手套收受賄賂750萬元,讓6人成為清潔隊員。雲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6罪,判蕭永義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詳細新聞內容請見【公視新聞網】 https://news.p...
收受賄賂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4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1律師一試刑法第2題】
甲駕車於省公路上,遭騎乘巡邏警用機車之警員A攔下,A以闖紅燈為由正擬開單告發甲違規;甲為免受罰,當場取出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期望因此避開罰單。A以金額過少為由,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A因已收有5佰元之故,遂僅開立事由為「未帶駕照」而罰鍰較輕之違規單交甲簽收。甲於簽收後,憤怒不已,當場撕毀該交通違規單。
承上題,就警員A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5佰元現鈔塞入A上衣口袋之際,A尚無收受賄賂之意;對此階段之行為,A之行為並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B)A開口索取1仟元,但遭甲拒絕,其要求賄賂之目的並未達成,為刑法所不罰之賄賂未遂行為,不成立犯罪
(C)A開口索取1仟元,雖遭甲拒絕而未達期約,惟生收受5佰元賄賂之犯意並據為己有,其先行之要求行為,應為收受行為所吸收,成立收受賄賂罪
(D)A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5佰元賄賂,並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因刑法第122條第2項為第1項之加重規定,應逕按因受賄而違背職務罪處斷
___________________
【答案】(B)
【分析】
本題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21、122條賄賂罪,實務認為是「即成犯」,收賄者一旦有要求行為(行賄者則是行求行為),到達相對人時,其犯行即已既遂,所以不會有「賄賂未遂不罰」的情形!這點很重要,同學們不要被騙喔~~因此,本題(B)錯誤,答案選(B)。
【相關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刑事判決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 #進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能進階,祇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91號刑事判決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其要求、期約或收受,係三種不同階段之犯罪行為態樣。所謂要求,乃向相對人索求交付不正利益之單方意思表示,不論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一經要求,#罪即成立,#更不問相對人允諾與否。
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812號刑事判決
收受賄賂行為,為賄賂罪之最高階段,依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之原則,其 #要求賄賂之低度行為,#已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依收受賄賂罪論處,方為適法,原判決竟依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科以低度行為之要求賄賂罪,顯有未合。
收受賄賂罪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890號刑事判決】
1、公務員貪污罪之不法核心內涵係公務員對於國家忠誠義務之違反。故貪污治罪條例之立法宗旨即在於 #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禁止公務員因受金錢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污染,而影響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俾使公務員執行職務具有不可收買之純潔性,而兼有維護公務員廉潔之作用。
2、又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此所謂「職務上之行為」,應依上開立法旨趣從廣義解釋,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及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固有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聯之行為,亦應認屬其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 #由行政慣例所形成,及 #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所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以及 #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均屬之,始符合上開條例設立之宗旨。
3、而依地方制度法第37條第1款至第10款規定鄉(鎮、市)民代表有議決規約、預算、臨時稅課、財產之處分、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公所提案事項及民代提案事項,以及審議決算報告、接受人民請願暨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職權等權限。以及同法第38條所規定鄉(鎮、市)公所,對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議決案應予執行,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鄉(鎮、市)民代表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權。因此議決鄉(鎮、市)公所之預算、審核決算報告及監督其執行議決案,均係鄉(鎮、市)民代表之 #固有職權。而長期以來,各級地方政府為求府會和諧及良性互動,均賦予 #地方民意代表對部分預算有建議動支權,或 #尊重地方民意代表對追加預算之建議,且 #多成慣例。故 #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對依上開慣例所衍生之預算追加及動支之建議權,#與該民意代表之議決預算及監督執行議決案等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均屬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職務上之行為」#之文義涵攝範疇。從而,各級地方民意代表如對其建議追加預算案之議決及議決通過後該追加預算案之執行,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之行為,其所為已違反公務員對國家忠誠義務之不法核心內涵,並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廉潔性,揆諸上開條例之立法本旨,自應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____________________
此實務見解認為,地方民意代表對於預算的建議,係由行政慣例所形成,且與民意代表之固有職務權限有密切關聯性,自屬「職務上之行為」的範圍。從而,若地方民意代表對其建議之預算收賄,仍成立一般賄賂罪(註)。
註:參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495。
收受賄賂罪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無黨籍北港鎮長蕭永義涉嫌買賣正式清潔隊員職缺,先後透過白手套收受賄賂750萬元,讓6人成為清潔隊員。雲林地方法院29日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6罪,判蕭永義10年2個月,褫奪公權8年,不法所得750萬元沒收,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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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指控當年在台鐵的台北車站招標時、收了裝在茶葉罐裡的兩萬元美金賄款,雖然先前的一、二審都獲判無罪,但是今天的更一審出現逆轉,高院合議庭在判決書當中指出、郭瑤琪身居交通部長要職,竟然收受南仁湖集團賄賂,而且在收款後一個月內、兩度在部務會報要求台鐵召開說明會,因此依職務上收受賄賂罪、改判她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還要沒收兩萬美金,但全案還可以上訴。"
收受賄賂罪 在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其一者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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