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原來Obama到台灣替公部門演講2小時,最多也只值不到3萬,跟我這種咖差不多便宜,真是划算。」
立委質詢時指出,日前美國媒體報導前總統歐巴馬(Barack Obama)受邀演講一場收費40萬美元(1208萬元台幣),倘若獲邀者為台灣公部門,依規定是每小時新台幣2400元「死豬價」,根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給多少錢?
主計長說「知名國外人士須專案簽准,若不是專案,鐘點費一小時是二千多元。」
立委說:「2400元,一小時。若以更為優渥標準來說,是引用科技部頒訂受邀國外科技專業人才來台之最高規格,即諾貝爾獎等級是日支費最高1萬4260元新台幣!」
幾年來物價已然漲了幾十倍,稿費、演講費卻數十年如一日,現在稿費行情價翻譯是一字0.8元、撰稿一字0.68至1元,相較15年前漲17%;而鐘點費更是16年沒漲過,如世大運成立專家諮詢小組把關美學設計,鐘點費一小時2000元。
而相對進步的科技部諮詢費較具彈性空間,分三等級如一般學者、專家日領7千元、院士等級1萬2千元、最高等級是曾獲國際獎項得主如諾貝爾獎是1.4萬多,「永遠的凍漲,永遠的死豬仔錢,時機有多難過!」
主計總處會檢討管轄所有支出費用之標準,檢討齊頭式平等是否真的合理,讓鐘點費更務實、更尊重專業,行政院長表示,中央、地方政府設置特種委員會邀專家出席,基本上必須尊重,並給予適當的出席費,會請主計總處與人事總處檢討。
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04051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在 陳美梅 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桃園市政府
106年度推動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實施計畫
一、 目的: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於本市廣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打造低碳城市之優質居住型態,並帶動太陽光電發展與系統設置技術,特訂定本計畫。
二、名詞解釋:
(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指利用太陽能電池模板轉換太陽光為電能,並可應用太陽光電之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為峰瓩(kWp),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攝氏25度、AM1.5、1000W/m2太陽日照強度)下最大發電量。
(二)、設置者:
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之申請人,且應為國內團體或自然人。
(三)、國內團體:
行政法人、公司行號、國內民間團體(含政黨)、本市內依法設立之社區管理委員會、學術團體、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
三、補助方式:
(一)、補助條件:
1.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合法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2.於桃園市轄內非公有之既存違章建築依「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第23條規定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並於104年度、105年度或106年度取得能源局同意備案之設置者。
(二)、補助標準:
1.設置總容量在5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20,000元。
2.設置總容量逾5峰瓩,且在10峰瓩以下者,其5峰瓩以下部分依前款規定補助;逾5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8,000元。
3.設置總容量逾10峰瓩,其10峰瓩以下部分依前2款規定補助;逾10峰瓩至30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16,000元。
(三)、補助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申請人(設置者)在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時之設備支出,且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1.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0月31日17時前填妥「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計畫書」(附件一)一式2份向本局申請,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1.申請補助案依送達時間先後之次序進行審查,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審查應備文件是否齊備及符合補助條件。
2.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時,得依排序遞補。
3.如預算額度餘額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人(設置者)補助金額時,該申請人(設置者)得與本局協調取得所剩餘額補助;如該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上開餘額得依序由下一排序者遞補。
4.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款內容及本實施計畫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設置者)。不符本實施計畫而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通知補正。
5.同一案件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以1次為限,若向2個以上機關或計畫提出申請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或相關補助計畫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6.本計畫應於本年度預算額度內辦理,本年度預算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之申請,停止補助後遇有先前申請人(設置者)放棄補助情形時,所餘補助經費得以公告方式週知民眾申請,並以公文掛件先後為申請順位依據,申請期間至本實施計畫第三條第四項第1款規定時間前或經費用罄為止。
四、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設置者)應於106年11月30日17時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撥付補助款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但情況特殊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附件二)。
2.補助款領據(附件三)。
3.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附件四)。
4.支付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費用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正本【若原始憑證正本有報稅需求,請就補助及非補助部分別開立發票或收據,以利申請】。
5. 實際支用費用明細表(附件五)。【若申請案同時向其他計畫或機關申請補助,應於竣工後向本局提出核銷申請時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6. 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台電公司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函。【未向台電公司申請併聯者免付】。
8. 經濟部能源局核發之設備登記文件。
9.核定補助公文影本。
10.依其他法規應備之文件。
(二)、申請人(設置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有錯誤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本局得予駁回,不予補助。
(三)、本局為審查竣工案件或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情形,得派員至現場查驗,申請人(設置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現場查驗與竣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申請人(設置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四)、申請人(設置者)有正當理由須展延計畫完成日期,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申請。
(五)、申請人(設置者)依規定申請核撥補助款應列明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送本局辦理核銷,如有賸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核銷者,本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受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經本局審核有不合規定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結果需予以剔除時,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設置者)得於期限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不予核銷。
(七)、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本局核定補助內容執行補助計畫,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其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各補助作業規範規定期限內將應檢送結算資料併同支出憑證原本,報送本局備查結案。
(八)、若已報請審計機關同意檢附領據及實際支用明細表者,原始憑證留存於受補助機關,並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1至5年。
(九)、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督導及考核:
(一)、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1年至5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助金額總和達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五)、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附件六)請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記錄每季使用狀況,並請於每年1、4、7、10各月之5日前完成紀錄,並繳交上一季之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
(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本局如有辦理示範觀摩活動之需要或派員巡察時,申請人(設置者)應予以配合。
(七)、申請人(設置者)倘未配合本局辦理示範觀摩活動、未接受實地抽查或未按時繳交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生產及運轉紀錄表,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並要求追還補助款。
(八)、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完成後,自正式運轉日起2年內如向本局申請本計畫補助之設置者發生變更時,原設置者應於變更日起15日內(遇例假日順延1日)提供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附件七),經本局備查後,本計畫規定之相關義務將一併移轉予新設置者;若原設置者逾期未提供相關義務移轉同意書,本局將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六、資訊公開:
本局對補助案件之補助對象、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網站。
七、本計畫之附件,本局得視執行情形補充或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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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Q&A》
自從國發會公布「強化創新創業國際鏈結補助作業要點」後,接獲了許多洽詢電話,我們特別選出目前詢問度最高的問題(會視狀況持續更新),以Q&A的方式回應,希望能讓大家更加瞭解本項補助的精神與作業流程。有興趣申請的朋友們,除了詳閱作業要點之外,也要記得參考Q&A喔!
Q1:什麼樣的計畫適合申請?
A: 國發會這個補助計畫主要是希望協助更多創業家連結國際,因此,申請單位所提計畫需具有公共性及外部效益性質。如計畫只與申請單位本身營運發展有關,恐不符本補助計畫宗旨,建議可申請政府其他相關補助計畫。
Q2:申請資格為何?有資本額的限制嗎?
A: 申請者並沒有資本額的限制,只要是我國依法登記或立案的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不包含縣市政府及公立學校),均可提出申請。
Q3:計畫書有特定格式嗎?
A: 沒有。申請單位可依自身需求以中文橫式書寫(如Word)或以簡報格式撰寫(如PowerPoint),並將重點內容(如計畫目標、計畫內容、工作績效指標、收支預算明細表、執行期程、執行團隊介紹及相關經驗與實績等)說明清楚即可。
Q4:因執行計畫取得的國外支出憑證可以核銷嗎? 需要檢附什麼證明?
A: 可以。只要國外支出憑證是本會同意補助的項目,都可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核銷:
一、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二、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說明。
三、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要點規定者,可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並簽名。
Q5:105年度補助計畫的執行期間為何?
A: 本年度的補助計畫預計在7月中旬前完成審查,通過審核者應於通知函所定期限內,根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經本會同意後辦理,並以本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畢(含經費核銷)為原則。
想進一步了解更多資訊,請參考:
http://goo.gl/Oy1O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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