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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 年台上字第 1874 號民事判決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本質?
(一) 依保險法第11條、第145條第1、2項、第146條第1項第8款、第 2項、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包括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各種準備金,係由保險人(保險業者)依據主管機關所制定辦法而計算、提存之金錢,目的在於保障全體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人權益,遂限制保險人對於該筆金錢之使用權限,本質上仍為保險人財產,並非保險人向特定對象所為金錢給付。
(二) 並應由主管機關核准運用方式之保險人資金。再對照保險法第123條第1項前段、第124 條規定,益徵各種準備金仍係保險公司責任資產,要保人等權利人符合特定要件時,得優先於一般債權人而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行使權利,此與一般保險金債權有別。
(三) 按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故保單價值準備金係要保人預繳保費之積存,乃彰顯要保人預繳保費積存而來之現金價值,作為要保人以保單向保險人借款或因其他事由得請求保險人給付時,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為要保人在人身保險契約中,對保險人所享有權利之一。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概念你都會了嗎
判決這邊看: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108%2c%e5%8f%b0%e4%b8%8a%2c1874%2c20200806%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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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要件 在 99啪的財經筆記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我從這次股災學到什麼?(一)
之前我在 #提前退休或專職投資前一定要知道的事 文章中,提過要符合的要件之一是
1.辭職或退休後,你必須長時間把多數資金都投入市場,以賺取投資收益,但又要能達到穩定的標準。
2.還要有能力處理波動風險(特別是最大回撤),我認為整體投資組合的回撤,最好不要超過兩成,再多就比較危險。
3.另外風險報酬比最好要拉高,比如用更低的風險,取得接近大盤的報酬,或者雖然跟大盤波動差不多,但能取得更好的報酬。
4.最後,如果能簡化投資策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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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次股災剛好就是檢驗的時候,最後我也達到當初設定的目標,而且用更低的風險,取得比大盤更好的報酬,但過程中得到很多心得,多數都跟主流觀念不一樣,我直接講結論:
1.退休要特別重視現金流?
以前我也是這樣認為,從早期年領75萬股息開始,一路領到百萬元以上,有看過的讀者都知道。
但我現在認為,生活費或資金的短期流動性需求,重點還是以提存現金方式預先準備,而不是追求更多的固定收益資產。
投資最關鍵的,還是要回歸資產總體報酬率及獲利的穩定性。
2.要多元資產配置?
承上,很多人為了追求現金流, 會去配置特別股、高收債、市政債等,但其實都不是必要, 把基本的股票、公債配置做好最重要。你的重點還是要放在資產成長速度與風險對沖的平衡。
3.要多元現金流工具?
以前我重視固定收益,也會使用多元的現金流工具,比如高股息個股、REITS、CEF、ETD等,但現在我也認為不是必要,簡化投資工具,可以更高效的去達到目的。
4.不該用槓桿?
本來不想公開講,因為多數人不適合,都把重點放在獲利部分。
但從風險角度來看,假如懂得運用,其實可以降低風險及波動,增加資金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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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就是最偉大的老師, 碰一次股災,比你去上再多的課還有用。
不同階段,學到的東西都不一樣,大家從這次股災中學到什麼心得?也歡迎分享
【想提前退休或專職投資前一定要知道的事】:https://reurl.cc/7X55gk
#假如那部分心得想深入瞭解可留言我再找時間寫
#槓桿部分除外XD
提存要件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千金難買早知道 律師教你假扣押防脫產>
王小姐跟隔壁張太太是多年老友,出於信任,便借了30萬元給張太太周轉。殊不知張太太嗜賭成性,到期了也還不出錢來,王小姐不得已只好上法院,辛辛苦苦繳了裁判費、請假上法庭,終於拿到了勝訴判決。正當王小姐興高采烈拿著勝訴判決準備去執行時,才發現張太太名下財產早就被其他債主分配光了,辛辛苦苦取得的勝訴判決,只能淪為一張壁紙….
🙋♂:假扣押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起訴打官司,一直到判決確定是一件很漫長的事,往往是以年為計算單位。為了避免辛辛苦苦打了官司,結果等到要執行時債務人早已脫產,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也就是法院讓債權人可以在官司勝訴前,先凍結債務人的財產,以免脫產。
🙋♂:聲請假扣押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聲請假扣押需要向法院說明兩個重點,請律師處理的價值就在這邊了:
1. 假扣押的請求
意思是要向法院說明你對於債務人所有的債權為何,有契約就附契約,有本票就附本票,如果是侵權行為(例如車禍),就要說明侵權行為的狀況,並且檢附相關事證。
2. 假扣押的原因
法院不會單憑債權人片面之詞就任意准許假扣押,想要說服法院假扣押,就必須檢附債務人有脫產或是之後無法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這也是最難證明的一塊,實務上常見的證據包含:
(1) 已發函催告對方付款,對方拒絕或置之不理
(2) 對方行蹤不定,例如已移民
(3) 對方票據信用有問題,例如遭退票、拒絕往來等等
(4) 將財產移轉或設定抵押,例如把名下的房子設定抵押
(5) 如果債務人是公司,公司的資本額跟債務相差懸殊
🙋♂:聲請假扣押要付費嗎?
🅰️:聲請規費是1000元。除此之外,一般實務上在准假扣押的同時,都會要求債權人必須先將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提存到法院作為擔保,待勝訴確定後或符合其他法定要件時才可以取回。
提存要件 在 民法債總,單元36:提存、抵銷、免除、混同-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楊智傑教授/民法債總,單元36: 提存 、抵銷、免除、混同民法債總播放清單:https://youtube.com/playlist?list=PLsacd5OUQqatcZq1t9qqjJphRfYXW_5Dk ... ... <看更多>
提存要件 在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應如何辦理提存?...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得由其中任一住所地法院提存所辦理之。 ... 人應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之「應為對待給付條件或受領提存物所附要件欄位」,記明:『提存物受取權人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