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很意外收到包裹,原來是之前台灣電影節的禮物!
今年還有機會舉辦嗎?
台灣也有五千人進入隔離狀態,我看到新聞說有人不能諒解相關醫院禁止探病,這裡我想分享一封信,是演員Stéphanie Bataille 在她的演員父親Etienne Draber 因新冠去世(今年一月十一日,享年82歲)之後寫給法國政府的公開信。
(當然,非常時期有非常措施,一切都很無奈。如果要長期抗戰,也希望能多點人道關懷。)
她的父親原本是因為心臟手術入院,卻在醫院內感染了新冠,最後不幸去世。因為醫院的人手與設備都嚴重不足。
父親被送入醫院專門接待新冠病人的樓層,家人只能在遙遠的走廊盡頭,看著寫著『禁止入內』的門,把食物或私人用品交給看護轉交給父親。
『為什麼看護可以到病榻前,而家人不行?我們也可以跟看護一樣,穿上防護衣,戴上面罩、手套、鞋套。並遵守各項衛生規則。』
『十天都被關在房間內,這處罰到底有什麼意義?我們再也沒有見到父親,即使他曾經聲嘶力竭得要求見我們。每一天,我們都去醫院,期望那一扇門會向我們開啟。卻總是遭到斷然拒絕。』
『重新找回我們的人道精神。新冠病人都孤獨又沮喪地死去,或因無法與家人直接聯繫而受苦,導致崩潰。對於家庭來說,這樣命令式、強制性的分離是無法跨越的痛苦。』
『誰能強行規定我們連入殮都不能在場?我們該如何服喪?連探視大體都沒有權利,我們甚至不能辨識死者面容。』
『家屬的痛苦是三倍的:在院中被感染,被禁止探視,最後與上千同樣被遺棄的病人一起死去。我們甚至無法看一眼他的遺體。』
『這是無法言喻的痛!在這種情況下,生者該如何重建心理?我們不該被當成小孩子,連陪伴至親走最後一程的基本自由都被剝奪。』
『這樣的混亂危害心靈,導致你們的同胞受到不可逆的心理傷害。
如何往前,繼續生活?
這個病毒讓我們質疑生命的意義,讓我們保護與照顧他人,任何時刻都不該以命運為藉口。』
『我們的研究人員以延長平均壽命為榮。人們每天都在為尊嚴奮鬥。死亡沒有適合的年齡,每位老人離世都猶如一座圖書館遭祝融。
我們必須盡一切努力,讓病人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得到陪伴。』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00的網紅斜槓主婦律師娘,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
探視權不遵守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很多人認為,離婚之後就一刀兩斷,乾乾淨淨,但事實上,如果有小孩子的話,最常牽扯不清的,就是扶養費跟探視的問題。
我自己的想法是,現在法院定的探視行情,對於本來跟小孩互動性算高的一方而言,其實還是相當不足的,可是沒辦法,兩個家庭分開,如果要常常配合探視,對雙方,對小孩,也都是折騰。
既然家庭美滿已是不可及的夢想,我們就來粗淺了解,如果真的分開,法院會怎麼判小孩的探視方式呢?
離婚之後,如果監護權是由其中一方取得,那麼另一方起碼會享有探視權,我們稱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通常,都是由雙方協議,並配合各自家庭的生活作息,如果雙方父母是和平分手,又能理性溝通,其實在離婚協議書裡,我們都會建議書寫「探視時間、方式由雙方協議,不得妨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作息」等文字即可。
但如果父母雙方在分開時是處於決裂的狀態,甚至雙方各自的原生家庭也因為過度介入而水火不容,就容易出現擔任主要照顧者的一方,以各種藉口阻饒對方的探視,譬如:規定探視方不能帶孩子回去過夜、屢次到了協議好的探視時間就說孩子不舒服取消探視、不讓探視方單獨探視孩子,一定要照顧方在旁監視,或顯然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像一次5~10分鐘,一個月只能見一次面等等。
遇到像這樣的狀況,探視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裁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而且如果對方不遵守的話,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通常法院會先發函請求照顧方改善,如不改善法院可以課以怠金。
那麼通常,法院都會如何訂立會面交往的方式呢?所謂的探視的時間,是有『行情』的嗎?
如果對方給予的探視的時間顯然不如法院通常會裁定的『行情』,當然就可以考慮直接聲請法院來裁定,拒絕讓對方刁難。
一般來說,我們都會看到法院裁定的主文這麼寫:
聲請人OOO得依附表所示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與兩造所生子女OOO(女,民國OO年O月O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號)會面交往。
然後整個裁定的最後面就會有個探視計畫,通常長這樣
(一)會面式交往:
1、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前:
(1)聲請人於每月第一週、第三週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晚間6時止,得親自或委託親人(限父母兄弟姐妹,以下同)前往相對人住處接OOO外出,並由聲請人照顧至週日晚間6時許,於當日晚間6時前,由聲請人親自或委託親人將子女OOO送回相對人住處。
(2)聲請人於子女OOO就讀小學後,除仍得維持上述(1)會面交往探視外,寒假增加4日同住期間,暑假增加14日同住期間。此項探視時間,得一次或分次探視,自何日起探視,由兩造自行協議定之。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3)農曆春節期間(農曆春節放假期間依政府公告為準):
於中華民國奇數年(指中華民國107、109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除夕日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二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於中華民國偶數年(指中華民國106、108年,以下類推)之農曆春節期間,自大年初三上午9時起至大年初五晚間6時止,子女與聲請人過年,其餘春節期間與相對人過年。接送子女之方式同前。
2、未成年子女OOO年滿16歲後,兩造應尊重其意願,由其決定與父親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
(二)非會面式交往:
聲請人於不妨礙子女生活起居作息之前提下,得於以電話、電子郵件、電腦視訊等方式與子女OOO交往。
(三)兩造如有變更住居所及電話者,應於變更後五日內確實通知對方。
(四)兩造應本於友善父母之態度,彼此合作善盡保護教養子女之責,不得有灌輸子女反抗或仇視對方之思想,亦不得有挑撥離間子女與對方之感情或阻擾妨礙對方探視、親近子女之情形。
當然依個案狀況不同,法官會依子女的利益做調整,但就以上的格式大致可以作出以下的結論,在通案的狀況下:
►每月有兩個週末可以帶回去過夜
►寒暑假酌增探視時間,可連續或分開
►農曆年節輪流在雙方家庭過夜
►平日得以電話、訊息聯絡
因此如果探視的方式與前面的狀況相差太多的,聲請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方式都會有相當程度的改善。
參考法條:民法1055條第5項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值得高興的是,現在也逐漸看到法官會裁定更多的探視時間,這部分以後我們繼續跟大家分享喔!
探視權不遵守 在 心理師想跟你說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你總是時常內疚嗎 #內疚的心理學
#內疚清理練習 #寫給經常苛責自己的你
#透過朋友的眼睛 #重新看待自己
如果不接母親打來的電話,他就會感到內疚。
因此,即使是在他不想被打擾的時候,他也總是會接電話。
她很喜歡吃香蕉,很想在工作時把碗裡裝的香蕉都吃光,
但如果吃超過一根,她就會覺得良心不安⋯⋯
他很討厭運動,但每週總要出門跑步一、兩次,
否則就會感到內疚——
因為他曾經發誓要保持身材,卻又無法遵守對自己的承諾⋯⋯
內疚、自責和良心不安,在控管行為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我們所做的行為並不會和所想的完全相同,我們會仔細考量、給別人留餘地、分享要做的事,並試著遵守對自己許下的承諾。我一直很容易會有良心不安的感覺,即使那時我還只是個住在位於丹麥北方農場的小女孩。
有一次,我捉到兩隻蟾蜍,在臉盆裡裝滿沙子和水,好讓牠們在裡面游泳。之後,就完全忘了牠們。後來,當我終於想起這件事並跑到地下室查看的時候,牠們已經死了。那時我年紀還小,但知道那是我的錯。這讓我很不開心,而且羞愧到根本不敢告訴任何人。
即使我還是常會承擔太多責任,也很了解該如何適時迴避責任。只要說到實際上的日常瑣事,有時候我會設法讓自己隱形,直到有人加緊努力去做這些事。
這和我愛的人所承受的痛苦是不同的。有一天,我去醫院探望母親。穿過其中一間病房時,我正好走過一面鏡子,並對著鏡中的自己微笑。我為自己感到驕傲,因為我設法把那次的探訪擠進忙碌的行程表中,即使一路開了一百三十多公里的車,讓我感到筋疲力盡。
兩小時後,我在同一面鏡子看到自己的影像,頓時害怕地倒退了幾步。我的臉色既蠟黃又鐵青,看起來就像個得了重度憂鬱症的人。我因為良心不安而感到心力交瘁,以致根本無法用清晰的腦袋思考。
那時候,我並不確定讓我感到最心力交瘁的,是跟我的母親在一起。可能是她說起隔壁病床那位女士的故事—後者的兒子每天都會來看她,即使他住的地方跟醫院的距離比我還要遠。或者是她看著我的眼神,也可能僅僅是我們兩個之間淡薄的情感連結。
不管是我長大後還是小時候,我最常感到跟母親相關的情緒,就是內疚。我知道那是不理性的,但我還是花了幾十年的時間才脫離內疚的掌控,讓隱藏在內疚後面的其他情緒,能有抒發的空間。
此外,因為了解了內疚和責任的運轉機制,才幫助我鬆開內疚的箝制,讓我意識到責任是有限的。當我意識到良心不安可能會掩蓋掉其他情緒,這一切對我而言就全說得通了。當我能接納自己在內疚變淡時流露出的無助和悲哀,我的自由也跟著到來。當恢復了自己的權利:可以擁抱全然稀鬆平常的感受,像是憤怒、無助和快樂,我才感到真正被解放。
***
當你做了某件會帶來負面影響的事情,就會產生良心不安的感覺。比如說,你的朋友很期待和你一起出去,你卻取消了約會。或是,你原本發誓要去健身房運動,你卻待在沙發上伸懶腰。
#感到內疚成為某件壞事發生的原因
良心不安,是因為你做了某件傷害自己或他人的事情,或是這件事和你自己或他人的價值觀互相矛盾,而給你帶來苦惱。或是,你沒有做到某件自己或他人覺得你應該要做到的事,而產生罪惡感。如你所見,內疚感和良心不安,基本上是同一件事。在整本書中,我會交替運用這兩個詞彙。
良心不安,可以帶領你,也可能會誤導你。有時候,良心不安會誘使你去彌補某件事。有時候,良心不安可能會給你壓力,讓你做出超出自己能力範圍的事,或是讓你對自己和價值觀妥協。
比起責任本身,你所產生的內疚感的威力,更多說明了你是個怎樣的人。你可能確實犯了錯,卻不覺得內疚;你也可能會覺得內疚,但事實上你並沒有做錯什麼。
同樣地,比起你是個怎樣的人,有時候你的良心不安更多說明了讓你感到內疚的對象,或是你和那個人的關係。或許你早已注意到,自己對某些小失誤感到內疚(例如遲到五分鐘),因為這個失誤跟某個特定對象有關;但要是換了一個對象,你卻一點也不會感到困擾。
當目標換成自己而非其他人,你會感到良心不安的程度,也可能有所差別。例如:即使我對自己承諾星期六要放鬆一整天、不安排任何計畫,到最後我還是會沒辦法拒絕朋友,因為他想跟我一起出門閒晃。如果我拒絕他,他會覺得心情不好,我也會因此感到內疚。
#理性或不理性
當你的良心不安或多或少和你已經做了或是沒做的事情有關,它就是理性的內疚。比如說,你在排隊時不小心撞到別人,你的良心不安會讓你想要道歉,這是很合理的。如果你正為了減肥而節食,卻吃了冰淇淋聖代,或是沒有按照自己的計畫運動,或是在某些方面沒有遵循你的決心或價值觀,因而感到內疚,你的良心不安將會促使你走向對的方向。
如果你感到內疚,卻不太明白確切的原因,或是這個內疚感是因為某件超出你控制範圍的意外或狀況,那麼你的良心不安就是不理性的。
🔺理性的良心不安—你感到內疚的程度,會和你對當下的狀況有多大的影響力,以及因此造成多大的傷害相對應。
🔺不理性的良心不安—以當下的狀況而言,你感到內疚的程度太誇大了。
懂得分辨這兩種良心不安,是很重要的,因為它們必須用不同的方式處理。你必須明白,不理性的罪惡感是不恰當的,或是往往曲解了現實。
和你當下面臨的情況有關的內疚感,你必須正面迎擊,但不應允許它們對你的生活握有太多掌控權。對你來說,承認理性的內疚並察覺到良心不安的感覺,是很困難的,你可能會很容易落入陷阱,運用不適當的策略,最後對你和其他人的關係造成不好的結果。
#避免感到良心不安通常的做法
如果可以一直讓每個人(包活你自己)都開心,就能避免產生良心不安的感覺。不幸的是,這種情況通常很少發生,你往往必須做出選擇並排定優先順序。假如你受邀參加在同一天舉辦的兩場聚會,你一定會讓其中一個人失望。假如你選擇把週末的時間都花在整理院子上,你可能會感到內疚,因為你沒有打掃房子,也因此不符合你自己對清潔的標準(或是整理院子而沒能去探視真的很需要跟你見面的朋友)。
問題在於,你如何處理自己的良心不安。以下說明兩種最常用的策略。我把第一種稱為鴕鳥法,指的是動物把頭埋在沙子裡,好避免看到令自己恐懼的東西。我把第二種命名為螞蟻法,因為螞蟻的特性除了體型小以外,還很勤勞。
🐦鴕鳥法:有些人無法承認他們已經做出了選擇。他們總是能解釋為什麼他們必須這樣做,或是他們是因為別人才這樣做的。
🐜螞蟻法:有些人會盡他們所能,讓周圍的人感到開心和滿足,希望避免任何壞事發生。如果他們這麼努力卻還是失敗了,而且人們還感到失望的話,他們就會盡其所能做出補償,比如說,會變得極度合作、極力取悅他人,或是自欺欺人。
這兩種策略都會讓關係變得困難。採取鴕鳥法,將很難在衝突過後和對方和解。假使你根本不認為自己是罪魁禍首,就不容易選擇各退一步、幫助彼此承擔自己對當下狀況該負起的責任,比方說,你們之間糟糕的氣氛。
採取螞蟻法,則可能容易感到筋疲力盡、開始愈來愈不在乎關係中的對方,因為你對於他的期待或要求毫不設限。此外,你可能會面臨壓力過大的風險,或是因此而感到沮喪。你也會讓自己變得渺小,因為你成了別人期待的奴隸。
--
📖本文節錄自《內疚清理練習:寫給經常苛責自己的你》,由 圓神出版.書是活的 究竟出版。作者伊麗絲‧桑德(Ilse Sand)為心理諮商師。從事心理諮商、諮商督導、講師培訓等工作,並著有多本暢銷著作:《高敏感是種天賦》系列書、《我只是假裝不在乎》等。
更多內容,歡迎大家參考本書
閱讀本書:https://tinyurl.com/y928ctzq
探視權不遵守 在 斜槓主婦律師娘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雖然法院已經裁定我可以看小孩的時間,對方還是不讓我看小孩,律師說我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可是對方還是屢次不履行,我還能怎麼辦呢?」
離婚後看不到小孩,是許多父母心中的痛,也難怪有很多父母為了孩子的幸福不願意下定決心離婚,真的,事務所處理過這麼多離婚及親權的案子,有時候離婚才是問題複雜的開始。
那麼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如果離婚後,不是主要照顧者的一方,被阻饒探視的話,可以怎麼主張權利呢?
首先,你可以向家事法庭聲請會面交往的裁定。
會面交往,就是所謂的探視權。一般來說,法院最常判的是,一個月有兩個週末可以過夜,寒暑假可以增加探視的日數,不過,孩子如果還小,有可能會先從漸進式的會面交往開始,不見得會裁定過夜。
法院的裁定下來以後,如果對方不遵守,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一般來說,法院會先通知對方改善,如果再不遵守,也有可能會罰款。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不遵守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探視,探視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的損害賠償案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判定阻饒探視的一方要賠償他方15萬元。
最後,如果對方故意將名下財產脫產,導致罰款跟賠償都無法強制執行,其實嚴重的阻饒探視也是改定親權的一個理由喔!
律師娘其實也可以理解,離婚時,雙方有時處於撕裂的狀態,很容易把小孩子拿來當作報復的籌碼。
但是,如果孩子可以在友善父母的合作下,好好的成長,有著健全的身心,這才是我們為人父母最成熟的表現,不是嗎?
👩和律師娘一對一聊天
https://line.me/R/ti/p/%40womengo
❤️可道律師,可到幸福❤️
全台各縣市免費法律諮詢歡迎來此預約
http://bit.ly/2Hrndb2
可道1890線上狀紙生成器,自己寫狀不求人
https://1890.tw
探視權不遵守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立法委員林佳龍今日在教育文化委員會質詢時,要求教育部長蔣偉寧公開承諾,日後不得對參與此次太陽花學運的師生秋後算帳,不能藉由學生的在校成績、獎學金申請,或是老師們的職位調動、申請案補助等方式影響他們的權益。對此,教育部長蔣偉寧表示,學校都有校規,必須按規則行事,但他也保證,教育部日後不會用任何方式,損害學生及老師的權益。
其次,林佳龍也舉過去野百合學運時,時任教育部長的毛高文曾帶著李登輝總統的親筆信前往探視學生,指出在過去的十幾天,隨著學運持續發展擴大,甚至出現國家暴力的情形,社會也期待教育部長能夠扮演一個更積極的角色,能夠像過去傅斯年在擔任台大校長時,曾對警總司令強調,「我有一個請求,你今天晚上驅離學生時,不能流血,若有學生流血,我要跟你拼命」,說出一句以後會讓人懷念的話。但截至目前為止,蔣部長並未做出足夠的反應,只是在旁觀察,沒有積極去維護學生的安全,表現令人失望。
對此,蔣偉寧僅表示,只要學生和平理性,不跨越紅線,若因衝突而受到損傷,他願意負起所有的責任。
林佳龍也呼籲蔣偉寧多聆聽學生的訴求,並透過各種方式傳達給馬英九總統。林佳龍說,在過去的十幾天,他在立法院議場內外觀察學生,發現他們其實沒有太多的恐懼與悲情,反而充滿理想與溫柔。學生們希望的也很簡單,就是大人們能夠敞開心胸,真心誠意的面對訴求,並且具體回應,而不是持續以跳針,實問虛答的方式在應對。
最後,林佳龍說,過去大家都說我們教育失敗,但看看這次學運有主見、堅持理性的表現,包括昨天動員50萬人上街頭,但可以遵守諾言,準時平和的帶領學生和公民離開,就可以證實其實台灣的教育並不失敗。
探視權不遵守 在 超重要!爭取探視權的四個方式你一定要知道!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此外,如果對方總是 不遵守 法院強制執行的命令,最近律師娘有看到一則法院的判決,是針對多次故意阻饒對方 探視 , 探視 方向任親權的一方請求侵害身份法益 ... ... <看更多>
探視權不遵守 在 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關於違反會面交往協議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關於違反會面交往協議_其實你不一定要提強制執行當事人A:「律師, ... 訴訟至今已2年了,只是簡單的探視權,1個月前法院已判決相對人需履行協議探視規定,但因為不會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