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採購法 26 條之 1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從第九屆第二會期開始,立法院開始對於某些議題有了跨黨派的共識,當時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 尤美女立委 ,也和我一起提出了跨黨派人權委員連線的構想,「#做對的事情不分黨派」,不分黨派凝聚相同的信念,一起將這個議題努力推動前進。
很遺憾,我一向主張的「讓同志用民法結婚」,看起來沒有辦法在這個階段得到實踐。而我們也沒有想到的是,反方的意見也得到了跨黨派的共識。日前由林岱樺委員主提的版本,不但無法讓同志朋友享有「婚姻」的名義,更增加了不合理的、目前台灣異性戀婚姻並沒有的「防偽條款」,這不但不平等,更是歧視。
748號施行法雖然只有60分,#不是一部完美的法,但相較於目前其他版本,我認為他是一個相對能夠保障同志朋友、也 #比較能夠讓我接受的版本。而針對748號不足的地方,我今天在委員會協商時也提出了修正動議,呼籲行政院能夠補足目前專法上還不足的三大缺失。
雖然今天並沒有對修正動議進行討論,但將來如果有機會,還是希望能夠「繼親收養」、「姻親關係」、以及「跨國伴侶」等相關權益一併保障,讓這部法律趨於完美,盡量能夠一步到位。讓每一對同志伴侶享受到的權益和一般人一樣。
👨👨👧姻親關係:
🧶行政院草案第五條對於同性關係伴侶,未能與另一方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所涉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如:政府採購法中有血親、姻親利益迴避之相關規範,若同性關係伴侶無法建立姻親關係,致無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同時對於異性婚姻者亦有所不公。鑒於姻親關係事涉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且同性、異性婚姻不應被差別對待,爰提出修正動議,仿民法姻親之相關規定,新增下列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亦成立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70條之親系及親等計算方式為計算。姻親關係,因第二條關係終止而消滅;第二條關係經撤銷者亦同。
👩👩👧👦繼親收養:
🧶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對於同性關係者收養子女之權益保障有重大瑕疵,將同性婚姻下之收養限縮於只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使得同志家庭將無法共同收養社會上需要關懷的孩童,如此規範充滿歧視意味。
🧶鑒於收養之認定標準應一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不因同性或異性婚姻而有所區別,爰提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親生」二字刪除。
👨❤️👨跨國伴侶:
🧶行政院草案礙於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將導致本國籍人士與非本國籍人士欲成立第二條關係時,若該外國籍人士之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仍無法締結第二條關係,有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等普世價值之疑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之適用結果亦同,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又為防免假借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名,而從事人口販運、色情行業、犯罪等不法情事,行政機關對此應擬訂相對應的管理措施,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我也會將今天沒有處理的修正動議,帶到院級黨團協商裡,希望能夠被採納。
🏳️🌈本日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tvnews/videos/1155050244680402/
#婚姻平權
#月底希望大家不是結合而是順利結婚
採購法 26 條之 1 在 許毓仁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從第九屆第二會期開始,立法院開始對於某些議題有了跨黨派的共識,當時擔任司法法制委員會的召委 尤美女立委 ,也和我一起提出了跨黨派人權委員連線的構想,「#做對的事情不分黨派」,不分黨派凝聚相同的信念,一起將這個議題努力推動前進。
很遺憾,我一向主張的「讓同志用民法結婚」,看起來沒有辦法在這個階段得到實踐。而我們也沒有想到的是,反方的意見也得到了跨黨派的共識。日前由林岱樺委員主提的版本,不但無法讓同志朋友享有「婚姻」的名義,更增加了不合理的、目前台灣異性戀婚姻並沒有的「防偽條款」,這不但不平等,更是歧視。
748號施行法雖然只有60分,#不是一部完美的法,但相較於目前其他版本,我認為他是一個相對能夠保障同志朋友、也 #比較能夠讓我接受的版本。而針對748號不足的地方,我今天在委員會協商時也提出了修正動議,呼籲行政院能夠補足目前專法上還不足的三大缺失。
雖然今天並沒有對修正動議進行討論,但將來如果有機會,還是希望能夠「繼親收養」、「姻親關係」、以及「跨國伴侶」等相關權益一併保障,讓這部法律趨於完美,盡量能夠一步到位。讓每一對同志伴侶享受到的權益和一般人一樣。
👨👨👧姻親關係:
🧶行政院草案第五條對於同性關係伴侶,未能與另一方成立姻親關係,導致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所涉權利義務關係有差異,如:政府採購法中有血親、姻親利益迴避之相關規範,若同性關係伴侶無法建立姻親關係,致無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同時對於異性婚姻者亦有所不公。鑒於姻親關係事涉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且同性、異性婚姻不應被差別對待,爰提出修正動議,仿民法姻親之相關規定,新增下列規定。
🧶成立第二條關係(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之一方,與他方之血親亦成立姻親關係,依民法第970條之親系及親等計算方式為計算。姻親關係,因第二條關係終止而消滅;第二條關係經撤銷者亦同。
👩👩👧👦繼親收養:
🧶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對於同性關係者收養子女之權益保障有重大瑕疵,將同性婚姻下之收養限縮於只能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使得同志家庭將無法共同收養社會上需要關懷的孩童,如此規範充滿歧視意味。
🧶鑒於收養之認定標準應一概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依歸,不因同性或異性婚姻而有所區別,爰提出修正動議,將行政院草案第二十條「親生」二字刪除。
👨❤️👨跨國伴侶:
🧶行政院草案礙於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前段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將導致本國籍人士與非本國籍人士欲成立第二條關係時,若該外國籍人士之母國未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仍無法締結第二條關係,有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等普世價值之疑慮,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之適用結果亦同,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
🧶又為防免假借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名,而從事人口販運、色情行業、犯罪等不法情事,行政機關對此應擬訂相對應的管理措施,爰提出修正動議,新增行政院草案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項。
我也會將今天沒有處理的修正動議,帶到院級黨團協商裡,希望能夠被採納。
🏳️🌈本日直播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ttvnews/videos/1155050244680402/
#婚姻平權
#月底希望大家不是結合而是順利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