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優惠券、架網站都敢使用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限制性招標,韓國瑜的振興嘉年華真的捅了一個滔天大婁子!
前兩天我質疑高雄市政府把5000萬的標案拆成4900萬(獎品、抵用券兌換、勞務費),與100萬(抵用券印刷、網站建置、)兩個標案違反採購法第14條: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今天,我進一步質疑高雄市政府經發局,為什麼在所有網路公開招標資訊中,查不到這個100萬元的標案?
這張圖是高雄市經發局從2019年11月27日到今天所有的標案列表,其中圖1的紅框1就是大家都知道的4900萬振興嘉年華的主標案。
請問,其餘標案有任何一個與網站建置或印製振興券有關嗎?顯然一個也沒有。
為什麼印製振興券與網站建置的100萬標案在公開網路招標資訊都找不到?因為這兩個標案高雄市經發局都採 #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限制性招標」。
標案名稱分別為 #高雄振興購物嘉年華活動網站及後台管理系統委託專業服務案 與 #高雄振興購物嘉年華優惠券委託設計印製案。(圖二)
根據政府採購法49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10-100萬),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特殊)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例如圖1的紅框2。
事實上,要滿足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特殊)情形是非常不容易的,包含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屬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的供應品、或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等狀況,才能免除公開、採取限制性招標。
請問架網站或是印優惠券有什麼不可預見的緊急需求?還是架網站、印優惠券需要高深的獨家專利,或是要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的自然人才能做得到?若都沒有,怎麼可以用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限制性招標」?
我不知道高雄市經發局是基於什麼「特殊」理由連架網站、印優惠券都敢採取限制性招標 ,但這件事不會就此落幕!未來進入法律程序這就是之後法律攻防的重點,所有在採購公文簽名畫押的人都可能成為檢調傳喚甚至是起訴的對象。
韓國瑜好好一個振興方案搞到自己或是高雄市政府的公務員要被起訴、成為被告,這真的是捅了一個滔天大婁子。
採購法第49條 在 吳佩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民政局長知情嗎?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花公帑大買額外防疫保險?!
國內壽險業針對這波肺炎疫情推出了新保單,最大賣點是「提高住院日額理賠」,據報載,短短一個多月,即賣出了一萬多張。有保經代高層表示,這種保單主要是鎖定民眾『買個心安』的心態,還不如多準備口罩與酒精!基於種種原因,買防疫保單反而像是一種賭博的行為。
高雄市三民區公所可能開全台灣公務機關之先,竟花了十多萬公帑,幫「防疫工作人員」投保「額外防疫保險」,趁疫情之危,以「限制性招標(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方式直接找來壽險廠商承攬。
比起醫護和機場第一線防疫工作者,區公所染疫的風險比他們高嗎?若真不慎因公染病,也有健保支付,拿人民的錢為自己投保,觀感不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了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發布了新聞稿,內容提到,「對於涉及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可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簡單來說,防疫期間,授權給公部門,若遇到緊急事件,經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無需公告招標,以爭取時效。
看一下決標內容,預估需求數量49(人),保費共12萬6280元,平均每人保費約2577元,若所有防疫人員都要買這類保險,算算這筆開銷,恐怕要花不少錢啊。
再參照保險業專家提出的建議,試問,這筆預算,真的有花在刀口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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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保單該買嗎?專家:注意這變數,多準備口罩與酒精更實際!
https://www.storm.mg/article/2514654
摘要
不過,現階段購買這樣的保單,真的是「俗又大碗」嗎?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系主任彭金隆指出,如今正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這些防疫保單自然容易引起話題,但比較偏向錦上添花的「關懷保單」,現今肺炎已被列入法定傳染病,民眾因病住院治療的話,基本上都由政府負擔其醫藥費,防疫保單的住院日額看似理賠很多,但不容易派上用場。
「這種保單主要是鎖定民眾『買個心安』的心態,讓現在很難成交的業務員有個話題,能拉近與客戶之間的距離,但買這種保單的話,還不如多準備口罩與酒精!」一位不願具名的保經代高層表示,現行的醫療險中,1998年後投保的都有針對法定傳染病理賠,即使是在這之前投保的舊款醫療險,為了因應這次疫情,金管會也已經指示業者從優辦理,現在幾乎都將新冠肺炎納入保障了。
再者,這些防疫保單還有個問題:多數都是一年期,沒有續保機制。也就是說,一年的期限一過,這些保單提供的保障就重新「歸零」。而且,現在沒有人能預料,一年過後,新冠肺炎是否還會被列為法定傳染病,或是成為一般的流感?若為後者,那這些保單原先提供的保障,可能會產生變數。基於這種種原因,買防疫保單反而像是一種賭博的行為。
採購法第49條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日市政】工務處 結案感謝狀(1176)
根據市民反應,武漢疫情影響經濟層面擴大,建議公共建設投資標案,應奬勵設籍嘉義市繳稅的公司,除了振興經濟外,還可增加市府財稅收入。
感謝工務處郭處長、單科長,立即回應,受限於中央法規,無法明文在投標價格上面,增加其他縣市廠商參與投標的成本。
但如果是以公開評選的方式的話,在地的公司來參與投標,因為服務距離近,本來就會獲得委員的青睞而獲得較高的分數。
最後,還是要以「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整體表現來綜合考量,選出最優廠商。
政府採購法第37條,明訂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工程會亦已多次函釋不得以地域來限制廠商之投標資格或不合理之待遇。
因此,目前市府辦理採購,係以維護公共利益和公平合理的原則,在招標條件中,對於本市廠商與外縣市廠商之投標,並無差別待遇。
相關的採購法法條如下:
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但會盡量把奬勵在嘉義市設籍繳稅的公司。
除了感謝市民朋友的建議,也謝謝工務處全體同仁的努力,將人民的小事,當作政府的大事,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一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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