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重要文資古墓遭破壞,公有地處分流程應改進 本日為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森堡曾提案要求文化局能成立文資建材保存銀行,文化局回應現在文化園區已有收集了構件,後續也會去台南參訪,但後續進度不明,森堡要求文化局提供規劃的進度以及預計的期程。 2. 去年文化局委外辦理「金門庶民印象」...
採購契約書內容 在 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重要文資古墓遭破壞,公有地處分流程應改進
本日為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森堡曾提案要求文化局能成立文資建材保存銀行,文化局回應現在文化園區已有收集了構件,後續也會去台南參訪,但後續進度不明,森堡要求文化局提供規劃的進度以及預計的期程。
2. 去年文化局委外辦理「金門庶民印象」一案,未料卻遭競標廠商投書,內容提到許局長在評選會上的諸多言行,還說到是因為「政治不正確」才遭到棄標,依政府採購流程評選會都會有錄影、錄音,如果該投書內容為真,這樣處理標案流程實在不妥,倘若該投書不實,森堡希望文化局長要為了捍衛自己與金門的名譽提告自清。
▶️ 投書內容: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363720
3. 西園鹽場從2004年開始就有很多調查與再利用規劃,而位在台南的井仔腳瓦盤鹽田的歷史並沒有西園鹽場來的久,但他們卻在十年內成功的把這個景區OT出去並成為重要觀光景點,我們還去把別人的內容抄過來卻辦得比別人差不說,相關的研究計畫一直都在持續,今年還要辦理「西園鹽場考古學調查研究計畫」,然而,工務處刻正規劃金沙人工湖案,考古研究恐成為西園鹽場的遺作,對此文化局卻沒有任何具體保存規劃。
4. 前日夏墅村郊發生盧氏明代祖墳遭破壞一事,該地本為縣有地,為整合莒光國小地權問題,由縣府提案送本會審議進行公私地交換,近日卻發生地主進行開發行為時,挖掘破壞該地墳塋,共計三門五具先人長眠地遭破壞,對此森堡認為在縣有地交換前,地政局有無做過地上物清查,管理單位財政處有沒有確認地上物,甚至我們議員也應在縣府送案到議會時到現場去看狀況(或是要求送案時附上縣有地現況影像),很遺憾的是我們都沒有做到!在此,森堡要鄭重向盧姓宗親致歉。後續森堡也會正式提案,建請縣府未來在公有地處分時,要落實清查地上物,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5. 縣府新聞稿中強調縣民卡可一卡多用,包含到圖書館借書,但文化局仍要求縣民到圖書館辦證,增加行政流程不說,更顯得打臉楊縣長。
6. 本年度文化局要以金門水文化為主題策劃展覽與體驗活動,日前森堡曾發布擎天水廠這個蚊子空間,空間就有類似的內容,請慎重思考是不是重整擎天水廠,不要浪費公帑。
7. 肯定增加出版販售點,但除了民營站點外,應該也可以跟觀光處的站點合作,同時,森堡也請觀光處考慮出版品販售事宜。
8. 有民眾陳情提到文化局村史叢書,有部分作者是掛名出版,且盜用文史工作者的照片內容,文化局應要落實監督之責,契約書也要記得註明類似侵權相關責任的釐清,以免連帶受害。
9. 本年度文化局發包圖書館的總館與分館LOGO設計案,森堡質疑中心圖書館都沒有出來,到時候logo會不會有問題?另外,森堡亦堅決反對雙乳山設置中心圖書館,因時間有限,相關的質詢內容我們留待總質詢再行提問。
採購契約書內容 在 范雲 FAN, Yun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捍衛創作者權益
#請原民基金會停止傲慢對待創作者
#不合理採購契約應重新處理
#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也有保護創作者權利
#原民基金會請看看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前幾天,知名廣播節目主持人 馬世芳 寫出他與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的 #原住民族廣播電台 爭取著作財產權的過程,最終被迫只能在「放棄節目著作權」和「離開電台」兩條路中選一條。(原文可參 https://reurl.cc/q8ADeD )
馬世芳的遭遇是對所有創作者最大的傷害,我也立刻了解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初步理解,原民基金會侵害創作者的著作人格權,而且處理過程中,態度相當傲慢。
以原民台11月20日公告的「110年度原住民族廣播電臺製播暨主持-大眾娛樂類-年代音樂節目」勞務採購案為例( https://reurl.cc/r8G8lN ),關鍵點是契約中這一項「乙方因履行契約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讓每集2小時節目,原民台只要花4300元製播費就 #買斷創作者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還逼創作者 #放棄行使自始就有的著作人格權,更別說這4300元除了給主持費之外,還要包含製作費跟來賓車馬費!
馬世芳文章一刊出,原民基金會以非常快速的方式回應新聞「依法處理智財問題」,還發聲明稿說是「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通案規格、對外徵案,以公開公平之方式統一辦理」( https://reurl.cc/A8m1xj )。
但經過我辦公室緊急查證,原民基金會的這些採購案,根本就沒有公告在「政府電子採購網」中,哪來的以政府採購法之程序?
就算是真的以政府採購法程序來辦理,原民基金會不管是在採購案的處理、和馬世芳的討論過程以及最後發的公開聲明,不只不尊重合作的創作人,連最基本的依法行政都有問題。
原民基金會就像是拿著國家的經費,惡霸的欺壓創作人。
❌原民基金會說以前跟馬世芳約定「著作財產權為甲、乙雙方共同擁有」是特別協議、特案辦理。
✅但事實上,工程會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未要求機關一定要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且曾在106年11月做過一次大修正,最重要的就是針對智慧財產權各種權利完整處理,範本裡面有至少10種以上權利處理的選擇,以廠商為著作人或雙方共同享有權利,根本就不是特例!
✅還不只如此,工程會為了更加完善的處理媒體服務的權利問題,在今年1月另外公告了「媒體服務採購契約範本」,這也是屬於勞務採購的一種,但更加完整。
✅還有!為了更進一步保障藝文工作者權益,避免文化藝術商業化,使藝術價值未受到應有的尊重。文化部於去年(108年)11月22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對於各機關採購文化藝術作品、藝文創作展演與研究、出版或相關藝文服務等,須優先適用。
依據該辦法第17條: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著作權者,機關依案件之需要,應於契約內就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訂定合理必要之約定。
機關經評估有利用著作財產權之情形者,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得取得部分或全部著作財產權。」
所以在國家保護藝文工作者的宗旨下,是以「乙方擁有著作財產權」為原則!
😡原民基金會到底為何如此傲慢?令人難以理解。
原民基金會不只使用舊的採購範本,還把所有責任都推給政府採購法,營造出我們國家的政府採購案都預設要欺壓創作者。但實際情形並非如此,工程會不只修改一般勞務契約範本,還新增媒體採購範本;文化部也跟工程會合作,施行「文化藝術採購辦法」。
政府針對創作和藝文,不僅沒有預設權利全歸政府所有,而是可以由雙方共享,甚至已經走到機關僅擁有利用權為原則了!原民基金會為何要違反政府原則?!
❌原民基金會說將於110年度徵案評選時,於評選會議中實際討論關於著作財產權之權益問題。
✅但依據採購法,招標公告所附的契約書已經載明權利處理方式,是不能再在評選會議中改變的。
因為這會影響投標者所規劃的節目企劃、邀請來賓、經費編列等內容,怎麼可以投標後再來討論權利處理,這樣完全沒有符合公開公平的方式!
原民基金會98年成立,是政府出資50%以上成立的基金會,由原民會監督管理,宗旨是「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經營原住民族文化傳播媒體事業」。每年都由原民會編列預算捐助,110年總計政府投入8.38億(含捐助4.66億元捐助、以及增撥基金3.72億)。
拿著國家這麼多經費要傳承原民文化的基金會,竟然連尊重創作人這麼基本的原則都做不到!?
當然,契約雙方可以有各種約定,但是拿著國家資源成立營運的原民基金會、原民電台,更需要站在創作者角度思考、保護文化及創作能量。
我到今天都不明白,到底原民基金會高層為何堅持要拿到節目全部的著作財產權,還要創作者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原民基金會非常重要,是傳承原民文化的重要平台。所以,確實保障創作者權利是關鍵,我會努力溝通,希望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修正採購標案契約,保障創作者權利。
維護創作者的權利,是讓創作能量持續爆發的動力,這是台灣最重要的軟實力。我也期待,文化部能夠負起保護創作者的責任,給與創作者更多的支持與知能。
#實質監督
#提出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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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文資古墓遭破壞,公有地處分流程應改進
本日為文化局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森堡曾提案要求文化局能成立文資建材保存銀行,文化局回應現在文化園區已有收集了構件,後續也會去台南參訪,但後續進度不明,森堡要求文化局提供規劃的進度以及預計的期程。
2. 去年文化局委外辦理「金門庶民印象」一案,今年某競標廠商投書,內容提到許局長在評選會上的諸多言行,還說到是因為「政治不正確」才遭到棄標,依政府採購流程評選會都會有錄影、錄音,如果該投書內容為真,這樣處理標案流程實在不妥,倘若該投書不實,森堡希望文化局長要為了捍衛自己與金門的名譽提告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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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西園鹽場從2004年開始就有很多調查與再利用規劃,而位在台南的井仔腳瓦盤鹽田的歷史並沒有西園鹽場來的久,但他們卻在十年內成功的把這個景區OT出去並成為重要觀光景點,我們還去把別人的內容抄過來卻辦得比別人差不說,相關的研究計畫一直都在持續,今年還要辦理「西園鹽場考古學調查研究計畫」,然而,工務處刻正規劃金沙人工湖案,考古研究恐成為西園鹽場的遺作,對此文化局卻沒有任何具體保存規劃。
4. 前日夏墅村郊發生盧氏明代祖墳遭破壞一事,該地本為縣有地,為整合莒光國小地權問題,由縣府提案送本會審議進行公私地交換,近日卻發生地主進行開發行為時,挖掘破壞該地墳塋,共計三門五具先人長眠地遭破壞,對此森堡認為在縣有地交換前,地政局有無做過地上物清查,管理單位財政處有沒有確認地上物,甚至我們議員也應在縣府送案到議會時到現場去看狀況(或是要求送案時附上縣有地現況影像),很遺憾的是我們都沒有做到!在此,森堡要鄭重向盧姓宗親致歉。後續森堡也會正式提案,建請縣府未來在公有地處分時,要落實清查地上物,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5. 縣府新聞稿中強調縣民卡可一卡多用,包含到圖書館借書,但文化局仍要求縣民到圖書館辦證,增加行政流程不說,更顯得打臉楊縣長。
6. 本年度文化局要以金門水文化為主題策劃展覽與體驗活動,日前森堡曾發布擎天水廠這個蚊子空間,空間就有類似的內容,請慎重思考是不是重整擎天水廠,不要浪費公帑。
7. 肯定增加出版販售點,但除了民營站點外,應該也可以跟觀光處的站點合作,同時,森堡也請觀光處考慮出版品販售事宜。
8. 有民眾陳情提到文化局村史叢書,有部分作者是掛名出版,且盜用文史工作者的照片內容,文化局應要落實監督之責,契約書也要記得註明類似侵權相關責任的釐清,以免連帶受害。
9. 本年度文化局發包圖書館的總館與分館LOGO設計案,森堡質疑中心圖書館都沒有出來,到時候logo會不會有問題?另外,森堡亦堅決反對雙乳山設置中心圖書館,因時間有限,相關的質詢內容我們留待總質詢再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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