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回到英國也想去打工賺點錢,可是很擔心沒有人請我T^T...
【實用資訊】英國留學生打工需要填寫學生退稅表
小編注:我知道,很多留學生結束考試了,寫完論文了,熬完報告了——就想去打工掙點零花錢了。這一篇打工退稅文,就是for你們的。
英國留學生打工需要填寫學生退稅表。在主要留學國家中,英國的消費水準是比較高的,但是英國政府對於留學生打工的限制比較少,在英國留學時打工的收入也不低,一般在每小時5英鎊左右,每週只工作半天,基本就可以滿足自己一周食物的支出。當然,在英國申請工作也需要技巧,並且需要嚴格遵守當地的法律規定。留學生在英國打工前別忘了填學生退稅表。
打工之前先申請N.I.卡
英國在10年前就放寬了對非歐盟學生的打工限制,只要擁有學生簽證就可以直接打工。專家介紹說,英國法律規定留學生在學期間打工每週不可以超過20個小時,留學生不能從事商業、自行創業或者提供娛樂服務等,而且留學生在讀書階段也不可以從事全職工作,如果課程為期6個月以上,則被允許利用假期從事全職工作。
在正式工作之前,按照英國法律規定必須申請辦理一張N.I.卡(National Insurance Number,國家保險證號)。申請辦理的程式並不複雜,但事先應與辦理機構打電話預約面談,否則就會吃閉門羹。辦理後,工作人員會先發給你臨時N.I.卡號碼,通常三個星期內就會收到正式的N.I.卡了。有人會覺得辦卡有些麻煩,但有了這張卡,就進入了英國的社會保障以及稅務系統,也能夠避免遭受不公平的工作待遇。
工資會通過國家N.I.系統直接劃撥到你的銀行卡上。如果每週工資超過66英鎊,可能還會被要求繳納保費;如果每年工資低於4335英鎊,則不需繳納所得稅,所交納的稅費會自動扣除。專家提醒留學生,由於留學生並不屬於英國公民,所交納的所得稅在嚴格意義上講是可以退還的。留學生可請雇主向稅務局索取退稅表格,或自行向稅務中心索取表格,但有些雇主並不願意提供退稅單,因為這涉及到他的交稅問題。最好的辦法,是在打工之前就填寫學生退稅表,這樣就不必每年都要履行退稅的手續了。
找工作前需精選招聘資訊
留學生在英國找到一份合適工作並不難,但最好要有一個明確的目標:是為在一個英語環境中練習口語,還是為了更加深入瞭解英國這個社會,或是單純為了一份經濟來源。這樣,在尋找的過程中就會更加具有方向性。啟德教育英國部負責人楊甲甲說,找工作的主要途徑有:學校內廣告、工作仲介、報紙廣告、朋友介紹等。
對留學生來說,在學校內工作是最佳選擇。不僅因為離住所較近,而且學校所付的報酬也不低,一般在5英鎊至5.5英鎊之間,工作相對穩定、可靠。大部分學校都願意將一些工作機會留給學生,不過學校的工作數量有限,所以要注意兩點:第一是動作要快,應儘早在學校的工作中心(Career Center)註冊,就能夠搶得先機;其次就是要足夠細心,隨時留意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宿舍樓、餐廳內的佈告欄以及網路上所發佈的資訊。
在英國城市的中心位置或者商業區,常可以看到掛著寫有Job Center(工作仲介)牌子的店鋪,門口的櫥窗上掛滿了招聘資訊。有些店內還配有電腦提供最新的工作機會查詢。找到工作後,可在該仲介進行註冊,不必交納任何費用,雇主會付給仲介傭金。通過這種途徑找到的工作一般比較正規,但多為簡單工作,工資也不是很高。報紙的分類廣告上也常會刊登最新招聘資訊,但要注意刊登廣告的多為一些小公司或者個人,在申請之前,最好要瞭解清楚該公司的情況,該公司招聘、支付都必須要按照正規的程式進行,否則就有可能吃虧。
留學專家提醒留學生在找工作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三個細節。首先,在申請表上要儘量多地注明曾有過的相關工作經驗,但不能編造虛假情況,如若一旦被發現有虛假之處,則不僅丟了工作,而且也會影響國人的形象。第二,在申請一些不需要太多技能的工作時,例如清潔工、餐廳服務生,最好淡化個人的教育背景,能夠避免提及學歷最好。第三,可以請學校老師或房東,或者一個自己認識的、在英國居住的當地人為你寫封推薦信,信的結尾要簽名,推薦信的內容側重於個人品質的肯定。這樣,雇主在招聘你的時候基本上就不會有什麼顧慮了。
此外,通過已經工作的朋友介紹,是一種十分可靠與安全的方法。在英國,人們的初始信用是較高的,通過朋友的引薦,常常能夠找到一些待遇非常優厚的工作,甚至能進入大公司實習,因為這些工作很少面向社會招聘。所以,多結識一些朋友,包括英國本地人,通過他們的社會關係,往往有意想不到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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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任的老闆於多年前曾擔任一家診所的掛名負責人(約1年多就離開了)
因為那間診所現在被查逃漏稅
所以我老闆現在收到一張違章繳款書
原因是漏報其他醫師的收入(沒有幫他們辦薪資扣繳)
但該診所當時另有一位為實際負責人
老闆當時與實際負責人簽有合約 上面也載明只是當掛名負責人
而老闆在任掛名負責人期間 所有稅務上應繳之稅金或應盡之義務
也皆由實際負責人全權處理及負責繳納
所以 老闆在任掛名負責人期間的個人綜所稅是該診所的實際負責人代為申報及繳稅
老闆請了一位會計師與律師幫他處理這件事(違章罰鍰)
找到了一條釋示函令(財政部86/11/21台財稅第86192431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內容: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
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
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而國稅局方面則是主張
公司違反扣繳義務時以登記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
依法登記之公司有登記之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實際負責人,違反扣繳義務時,按
登記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主體。(財政部70/08/12台財稅第36704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是規定了各項所得,跟扣繳義務沒關
如果要以該條釋示函令來要求將罰鍰轉給實際負責人好像有點不通
現下我是覺得可能有2種方式可以處理
1.老闆跟國稅局打訴訟 請求將該筆罰鍰改罰實際負責人
2.老闆先繳了這個罰鍰再跟該診所實際負責人打民事訴訟,請求支付該筆罰金之金額
我是覺得1的可能性不高 2又費時太久
但又想不到其他方法可以解決(該筆罰鍰不少,所以老闆是不可能自己認栽繳納)
想請教各位稅務高手 望能為我解惑(實在慚愧當時稅法沒好好認真研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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