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 #恭喜客戶🎉🎉🎉 開心💞💞💞
當律師之後才知道其實不少客戶都是童年時 #父母離異 #單親,完全與另一位父母失聯!若干年後⋯竟然被陌生人請求 #給付撫養費!才發現是自己的失散多年的父親或母親😢😢😢
對於自己的成長過程中完全沒有這個人的印象,只能向法院答辯提出 #免除扶養費 或是 #酌減扶養費 ⋯
還好這個客戶我們 #順利勝訴!💪🏻💪🏻💪🏻法院駁回了他失散多年的父親的 #扶養費請求, 免除了扶養義務!!
這種案子其實蠻常見的!謝謝客戶的信任!也希望每一件案子都順順利利❤️❤️❤️❤️❤️
#黃靖芸律師 #家事律師 #扶養費 #扶養義務 #勝訴裁定 #民事律師 #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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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請求 在 巴毛律師混酥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兩個新聞並列在一起
看起來一個被害人家屬獲得了高額的賠償
但另外一個案件則是遇到恐龍法官 用不合理的理由駁回
但其實 #這兩個是同一個案件
被駁回的部份是被害者家屬請求「扶養費」
而判賠的部份是侵權行為的賠償金額
那為何可以跟加害者請求扶養費?為什麼扶養費的部份被駁回呢
所謂扶養費的意思,就是指如果今天被害人沒有被殺死,那他的配偶理應可以受到被害人扶養
但今天被害人因被告的行為死亡了,被害人的配偶就沒有人扶養,所以可以跟加害人請求扶養費。
但這個扶養費有個前提,就是 #必須以不能維持生活為前提
如果配偶本身可以靠自己生活,沒有被扶養的必要,就不能請求扶養費
所以法官才會認為牙醫的配偶因為有牙醫的遺產跟保險金,這樣財產家起來之後是可以維持生活的,所以沒有達到「不能維持生活」的標準,因而駁回扶養費請求。(不過這部份是有爭議的,最後補充)
而精神慰撫金跟喪葬費用的部份判賠了657萬
所以並不是「殺人不用賠」
媒體又用習慣的斷章取義的手法,掐頭去尾只截取了判決的其中一部份大做文章
在加上「誇張」「扯」等等主觀的情緒用詞放在標題
就成功的誤導了閱聽大眾
讓大家覺得「殺人居然不用賠」「又是一個恐龍法官」「司法已死」
但細究判決內容,根本就跟記者描述的大相逕庭
然後媒體照樣點閱率賺飽飽
可憐的司法就這樣再一次被白嫖了
補充:
法官認為遺孀因為得到遺產跟保險金可以維持生活,所以沒有判賠扶養費,但這部份其實是有不同看法的。
根據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05號判決
「扶養權利,是指受扶養義務人扶養之權利,而權利人有沒有受扶養之必要,應該以扶養義務人存活時,權利人之財產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狀論斷。也就是,當扶養義務人死亡之後,扶養權利人所取得之財產或補助金,非得作為權利人有無受扶養必要之衡量依據。」
也就是說不能因為被害人遺孀因為被害人死亡得到保險金跟遺產,就認為他可以維持生活了,所以不判賠扶養費。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必須要在扶養義務人,也就是被害人死亡之前的狀況判斷,所以按照這個判決,保險金跟遺產是不能算進去權衡有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
這件應該會上訴二審,我自己覺得是有機會會翻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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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請求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扶養費請求的第2個方法是:您母親當原告,向她的哥哥姊姊們,提出不當得利的訴訟,要求她們共同分擔這些您母親已經自己幫您外婆給付的看護、醫藥費……等等費用!」我心想,或許這個方案,對陳小姐一家來說,會比較可行!
扶養費請求 在 李甦民訴碎碎念- 請求給付將來扶養費事件定性上為「家事非訟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這樣的見解我想實務上已大致底定,惟如: 聲請人僅泛稱「扶養費請求」云云,其於實體法之主張究為「生活保持義務」或「生活扶助義務」未據其具體說明,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