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陣來關心】證券交易所得稅與財產交易所得稅
作者:徐錫言律師
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行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其全年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又依所得稅法第4條-1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其所稱之「證券」,已發行之有價證券。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證券交易稅課徵之對象,為有價證券之買賣交易行為。而所謂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同條第2項著有法定解釋。倘公司既未發行股票,雖其股東有股權轉讓行為,依租稅法定原則,應不得類推適用,而課徵證券交易稅。實務上認為,公開發行公司或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均應相關規定辦理簽證。倘買賣未簽證之股票,該股票即非屬有價證券,其買賣核非證券交易,不在證券交易稅之課稅範圍,而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
「新股權利證書」,其標的是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雖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明定「新股權利證書」視為有價證券,但新股權利證書若未辦理簽證,實務判決認為其僅為股東間出資數額之證明文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受讓該等書證者,屬債權憑據之一種,核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之有價證券,性質上自非所得稅法第4條之1所稱之證券交易,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而應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所規範之財產交易範疇,其有財產交易所得,自應課徵所得稅。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所得稅法第89條之1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惇安法令雙周刊 (第293期)
發行日期: 2018.04.03
法規期間: 2018.03.16~2018.03.31
主編: 劉康身律師
稅務
1.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計算
財政部於107年3閱20日發布函令,規定個人於年度進行中因死亡或離境,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本文或第2項本文規定辦理死亡或離境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應依同法第17條之1規定,分別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其於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規定時,其死亡或離境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亦應按該年度死亡前日數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
報告人:羅祖芳律師/李叡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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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89條之1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影片】
2016.04.06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 財政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質詢 海外反避稅條款
質詢委員:黃國昌
列席受詢:財政部長張盛和
發言時間:09:32:06 - 09:43:06
🎯今日老師與部長間有些有趣的問答。
2013.04.01財委會審查通過海外反避稅條款,但至今尚未生效。
部長表示因某些台商對某些國民黨委員反應衝擊太大。
目前法案3/23已經再送行政院院會,張院長表示列為優先法案。
政務委員召集審查會明天開會,如通過下週就會送院會。
🐸 🐸 🐸
國昌老師詢問,
○○○呼籲盡快立院趕快通過《所得稅法》第43條之3、之4的反避稅條款。
○○○是誰?
部長:是指委員嗎?我不清楚耶?
(部長忘記自己曾呼籲了儘速通過。)
老師:哪些委員出來護航?(註1)
國民黨團拉下黑箱協商,但一次都沒有協商,從此永無天日。
部長:不會永無天日,快要日出了~☀☀☀
🎥影片連結:
https://youtu.be/9YZonqyXni4
🎥立法院IVOD:
http://ivod.ly.gov.tw/Play/VOD/87226/1M
註1:誰擋了反避稅條款?小編收集到的資料
㊙搶救悶經濟 藍黨團擋反避稅條款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goo.gl/6WroRp (蔡正元、賴士葆、李貴敏)
㊙立法院公報 第102卷第26期 上冊 院會紀錄(4051)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交黨團協商─
goo.gl/CvgzY6
㊙【聯合晚報╱2013.07.10】
俗稱「反避稅條款」的所得稅法第43條之3、4修正案,在立法院上會期三讀前被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擋下來,要求財政部重新審議。
㊙【聯合晚報╱2013.07.10】
立委賴士葆在最後關卡前退回「所得稅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