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雙重標準】
為了組織或個人的利益,製造、傳遞不正確的消息,可稱之為造謠;但有時也可能是過失、惡作劇、反串、諷刺....等等,要如何定義?由誰認定?
在野時,言論自由大於一切;執政時,維穩大於人權?
至於事實的真假,由政府官方單方面的認定對嗎?
言論自由的界線有很多專業的討論,但行政機關為了「迅速遏止」言論擴散,在未審慎判斷言論是否為謠言、未審慎認定是否影響公共安寧,就可動用警察、公權力,透過「捷徑」,誰當家掌握權力,誰就可以快速堵住反對者的嘴巴?
歷史是面照妖鏡,102年民進黨立委在修正案上提出「謠言亦受言論自由的保障」的論述,那時候對言論自由及人權的堅持與理想,現在執政了說放棄就放棄?
#所以現在政府和瘦肉精誰比較毒?
#說個笑話民主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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