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狀俠Q&A】
房東租屋遇到惡房客怎麼辦?
繼上次討論過房客問題後,今天要來替大家解疑有關房東權益的問題,許多房東都會遇到房客積欠房租、逾其不搬離的情況,而面臨這樣的情況許多房東都會因為租約沒有公證,而必須面臨長久的訟累,但到底租約公證後的租賃契約有甚麼好處與甚麼要注意的呢?
Q:房屋租約公證有甚麼好處?
A:租約公證後,雙方如有約定租金給付、租約期屆滿後交還房屋、違約金等符合公證法第13條規定的約定,如有一方不遵守,可以依照契約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免於長久的訴訟程序,如訂定五年以上的租約,依法也要公證後始有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適用,公證時公證人也會審視契約是否有違反法令、闡述雙方權利義務、查明房屋權利歸屬、雙方身分、保存租賃契約原本至少15年,還可以做為子女學區認定,對於雙方皆有眾多好處及減少紛爭,尤其對於房東來說更是利大於弊的選擇。
Q:房屋租期尚未屆滿,但房客卻拒付租金,強制執行除了支付租金外,能夠請對方返還房屋嗎?
A:依據公證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所以如房客拒付租金但租期尚未屆滿,並不能以公證書強制執行請對方返還房屋,返還房屋除了租期已滿外,必須透過法院認定事實,並取得勝訴判決與確定證明後才有辦法強制執行返還房屋喔!
Q:那如果租期(約定1年)未滿,簽約時我有收房客3個月的押金,房客不付租金我應該怎麼做?
A:這時候還是必須要回歸到民法與土地法的規定,一般多數的『定期租賃』的情形(比如:約定一年的租賃期間),參照土地法第99條規定,押金以兩個月為限,且超過兩個月之部分,房客得主張抵付房租。一般押金多以2個月為限,如果房東簽約收3個月押金,則房客可以主張以1個月的押金抵扣房租,押金扣除完後未繳租金達2個月以上並經催告後才可以終止租約,在本件情形下,房客必須欠租3個月後(因為房客可以主張以1個月的押金抵償房租),經催告仍不付租金,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哦。而催告的方式會建議於租金逾3個月未給付後,以存證信函催告請房客於文到5日內給付租金,如逾期不給付將終止租約,而房客如未給付也不搬走,最後就要透過法院來起訴房客,經過民事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而前面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正是因為案件到了法院後,存證信函可以當作證據為證明的方法。
但如果案件情況一樣是定期租賃,而房東簽約時所收的押金只有2個月,那就没有沒有溢付押金的情況,則房客就不能主張用押金抵充房租!只要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2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房東即得終止租約。
而催告方式,以簡訊、MAIL雖然都可以,但還是建議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因為在租客堅持不搬的情況下,還是只能透過法院來認定事實,取得勝訴判決與確定證明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而前面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為之,正是因為案件到了法院後,存證信函在證據的保全與爭議方面問題較少,且以存證信函的方式,也比較容易讓租客願意正視問題(當然遇到盧到底,就只能關關難過關關過了)。
不過當租約有公證過的情況,如果租客不付租金的情況,離租期屆滿的時間剩下不多,這時候可就要好好考慮是否要走這樣的程序,畢竟訴訟過程可不是只有燒錢、燒時間還燒神。
因為租客在法律上會因為通常較為弱勢,受到的保障也相對多了一些,此時房東要找好租客,除了在法律上要知道甚麼保障自己外,最重要的真的是只能靠自己慎選租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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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倩律師法律小教室】
『租賃篇Part1–房客逾期未繳租金該怎麼辦?』
小明:「張律師,請問我出租的房子房客已經半年未繳房租,我該怎麼向他追討沒繳的租金呢?」
維倩律師:「其實如果房客租金未繳達兩個月以上的話,可以按照民法第440條的規定,向他催告未繳的租金。維倩提供一個簡單又正式的存証信函範例,讓您在催告房租的時候只要把範例內容稍微調整一下就可以去做使用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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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跟大家分享一個蠻實用的法律常識:租賃契約載明租約到期後,房客如未搬遷,留置的物品視為同意房東以廢棄物處理。結果,租約到期或終止後房客不搬走,或不知去向,留置的物品房東真的可以當廢棄物處置嗎?
實務上曾經出現一個案例,一個工廠承租人因為經營不善好幾個月未繳房租,且處於停工狀態,但工廠內留置著營業用的機器。房東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後,就逕自將工廠內的機械請回收業者處理掉,因為租賃契約載明契約終止或到期後,如房客未搬遷,視為同意房東將留置物品作廢棄物處理。
結果,後來房客對房東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高院判決房東應賠償房客一百多萬元(看來是很值錢的機器)。
怎麼會這樣呢?
民法有一個誠信原則的帝王條款(148):「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當時那個判決裡面,法官提到,從該機器的價值來看,很明顯可以知道房客並沒有把留置的物品當廢棄物的意思,因此認定房東不能光以契約的約定就處置掉房客的物品,還是要以實際的狀況來認定。
我想很多房東應該不能接受這個理論,畢竟,光是少收的房租就夠讓人火大了,居然還要賠償房客的損失。
實務上也曾經看過房東因為逕自斷水斷電,或換鎖遭到以強制罪起訴的。
所以一直念茲在茲的,還是希望大家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能夠花幾千元去公證,並一定要特別請公證人註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在房客未繳租金及拒絕搬遷時,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否則光是,起訴請求欠繳租金及遷讓房屋的訴訟成本,動則十幾萬到幾十萬,勞民傷財。
根本上,算一種保險的概念。
沒有公證,真的遇到賴皮的房客,有時寧願花點搬遷費送神,也會比好好打完一個遷讓房屋並強制執行的訴訟划算。
這是另一個避險的概念。
提供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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