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802租屋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的法與情@文/陳泰源&游璿樺
【前言】
新聞早就報導過無數次,現在最新的內政部版本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裡頭的條文已明定,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多數租屋族覺得是個保障,可避免惡房東藉故亂扣押金,可多數房東則認為這樣規定並不公平,究竟為何?......↓
【案例】
最近處理某租案,租金、租期等各方面條件皆已談妥,當雙方準備要簽約時,房客有意見了,因為他發現租約裡面有一條「不合規定」的條文。租約裡提到:倘若房東擬提前收回房屋或房客擬提前退租時,關於違約金罰則的訂定為→「簽約1年,未住滿半年違約金2個月;住滿半年但未滿1年違約金1個月。」
站在租客的立場:內政部版本裡已明定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換句話說,私契如果跟內政部版互相牴觸時則視同無效。將來萬一真的發生未住滿半年就要退租,租客硬是要求房東只能扣1個月違約金,房東也沒轍。
站在房東的立場:房客主動跟我簽1年合約,就代表未來預期能收到12個月份的租金,而且我也是因為1年租約的關係,才給房仲半個月的服務費,這些都是成本。
若房客連半年都沒住滿,豈不代表無形中損失超過6個月租金可收?加上退租後要重新整理屋況、空屋時的招租閒置期等等,違約金只扣2個月,很合理吧?不然,以後每位租客都騙房東說一次要簽3年、5年的,用假長約來騙降租,這樣對嗎?
房東認為,縱使違約金2個月的約定注定無效,但有寫上去、且雙方畫押,總是相對心安,多少也能警惕雙方重視契約承諾,而且2個月押金本來就在房東那邊,租客違約在先,房東硬是扣2個月違約金,諒房客也未必會為了那「多扣的1個月」曠日廢時跑訴訟或調解吧?
總之,這個案例最終的結果是,雙方互有堅持,最終破局。
【租屋,你該這樣做】
假使你是租客,通常我會建議你不要執著違約金額(超級不合理條文除外),反正,萬一真的發生了,按照內政部規定,最多就是只能1個月不是嗎?再者,如果你硬是糾結在這個點,只會讓房東懷疑你根本從一開始就打算短租,反而造成彼此的不信任。
另外,新聞報導雖然都只強調「違約金最多只能扣1個月」,但其實刻意忽略另外一項資訊,內政部版本的租約裡其實也有另外1個選項,也就是:雙方可選擇「不提前解除租約」。換言之,假使租客簽1年但只租半年就要退租,仍得付足剩餘半年的租金!若從這個角度來反觀「簽1年未住滿年違約金2個月」,哪個比較硬?
【給房東的話】
筆者認為「簽1年但未住滿半年,違約金扣2個月」這條私契裡的規定,撇開法理不談,在情理上是說得過去的。
而且,根據過往的租屋糾紛,其實,惡房客的比例是遠高於惡房東的,無奈被「張淑晶事件」新聞放大,才導致內政部在研擬定型化契約時朝向「中間偏一點租客」的方向擬定,畢竟房東是有產階級、收益的一方,租客則是相對經濟弱勢,關於這點,只能請房東平常心接受吧!
===法律教室:台灣房屋加盟總部法務協理─游璿樺===
【租賃契約原為私法自治的範疇】
過往,租賃契約屬於私法自治的範疇,大多由房東、房客自行約定,或就近購買文具店內的簡易版租賃契約,就這樣草草地簽訂了。一旦發生租賃糾紛,就只能回頭看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條文。但當初簽訂的租賃契約是否公正、合理?當下處理方式租賃雙方是否均可接受?莫衷一是。
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提前終止違約金過高的問題,接觸過的案例常有高達1個月至數個月租金之違約金,令人咋舌。
【租賃契約走向定型化契約而有法律效力】
內政部於民國105年6月23日公告(106年1月1日生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契約書範本,為求減少租賃糾紛,以定型化契約方式,改善租約中常見的不平等條款,提高房東、房客對租約內容了解,及其違約效果的可預見性。
其中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二條為「提前終止租約」之規定,明定租賃雙方可自行約定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若一方未為先行通知他方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基此,「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賦予租賃契約條文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再只是私人約定。倘租賃雙方一時不察,有不平等條款之約定,或該約定條款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效果皆會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無效。
【租賃契約之公平性】
租賃雙方常因彼此立場、認知不同而產生租賃糾紛,協調解決上往往都不太容易,「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施行後,筆者對該法令保持正面的態度,或許有一些偏向保障房客權益的部分,但起碼有一套共同的標準,明確的法令保障,對於降低租賃糾紛有很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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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 簡易版 在 罕病歌手Seven-向麻煩say"YE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感謝社工好友整理的資料
家中有視障者歡迎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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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語音報讀版]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摘要)
(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
愛盲基金會低視能中心整理107.10.12更新
1.說明:許多視障者並不知道有住家的無障礙環境改裝補助,此補助適用於視障者於年長後伴有行動不便、或其他肢體類傷害造成影響者。可以讓生活更加方便而不致造成居家二度傷害。
2.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及改裝組件,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列於補助項目內容之後。
3.有明確需求、或有任何疑問,均可諮詢戶籍地之輔具中心窗口。
4.補助項目內容:(下列金額為一般戶補助金額,中低收入戶金額可自行乘1.5、低收入戶金額可自行乘2計算)
*項次,一一三,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門A款(單處),補助金額3,500元
*項次,一一四,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門B款(單處),補助金額5,000元
*項次,一一五,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扶手(每十公分),補助金額75元
*項次,一一六,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可動式扶手(單支),補助金額1,800元
*項次,一一七,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固定式斜坡道,補助金額5,000元
*項次,一一八,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非固定式斜坡板A款,補助金額1,750元
*項次,一一九,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非固定式斜坡板B款,補助金額2,500元
*項次,一二○,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非固定式斜坡板C款,補助金額5,000元
*項次,一二一,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水龍頭(單處),補助金額1,500元
*項次,一二二,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防滑措施(單處),補助金額1,500元
*項次,一二三,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浴缸(新增、改換、移除-居家環境改善含原處填補),補助金額3,500元
*項次,一二四,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洗臉台(槽)(新增、改換、移除-含原處填補),補助金額1,500元
*項次,一二五,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馬桶
(新增、改換、移除-含原處填補),補助金額2,500元
*項次,一二六,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流理台(新增、改換),補助金額7,500元
*項次,一二七,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抽油煙機(位置調整),補助金額500元
*項次,一二八,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架高式和式地板拆除,補助金額2,500元
*項次,一二九,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隔間,補助金額300元
*項次,一三十,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反光貼條或消光處理(單處),補助金額1,500元
*項次,一三一,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壁掛式淋浴椅(床),補助金額2,500元
*項次,一三二,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特殊簡易洗槽,補助金額1,000元
*項次,一三三,補助項目是居家無障礙設施-特殊簡易浴槽,補助金額2,500元
5. 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說明:
一、補助對象:須居住於設籍縣市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植物人。
(二)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失智症者、平衡機能障礙者、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智能障礙重度以上者。
(三)具前款任一種障礙類別之多重障礙者。
二、評估規定: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到宅進行環境及使用需求之評估,並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十九)。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
(一)「門」之工程分成A、B兩款。
A款:為改變門片類型、門檻降低、順平或剔除、加裝橫式截水槽等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之工程。
B款:門之加寬、加高、新增、調整位置等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之工程。
(二)「水龍頭」係指改裝為撥桿式、單閥式或電子感應式。
(三)「固定式斜坡道」係指固定於地面無法移動之斜坡,且材質須為金屬材質或泥做工程,鋪面應有防滑功能且長度達一百五十公分以上。
(四)「非固定式斜坡板」係指可任意移動之斜坡板,分成A、B、C三款:A款為非輕量化材質,不具可收折及攜帶功能或長度超過三十公分之攜帶式輕量化斜坡版;B款為輕量化材質,具可收折及攜帶功能,長度超過九十公分;C款為輕量化材質,具可收折及攜帶功能,長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且荷重能力達一百八十公斤以上。
(五)改善流理台於可靠近之邊緣二十公分範圍內,至少須有高度六十五公分以上之腿部淨空間。
四、其他規定:
(一)同一扇門之A款及B款僅能擇一申請。
(二)扶手針對提供握持部位之長度每十公分補助一百五十元。
(三)隔間以牆面每平方公尺補助六百元。
(四)固定式斜坡道和非固定式斜坡板,於同一處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五)居家無障礙設施,全戶最高補助金額:低收入戶最高補助六萬元,中低收入戶最高四萬五千元,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三萬元。戶內身心障礙人數每增加一人,全戶可補助額度上限按上列基準增加百分之三十,但全戶最高補助額度不得逾上開基準一點五倍。
(六)戶內有新增身心障礙人口時,於左列年限內曾申請之項目仍得再度申請,全戶補助總額比照(五)之基準。
(七)每次申請之各項目併計為一項次之輔具補助。
(八)各項均以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戶為申請單位。
(九)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者,其改善部分如須改變硬體結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及房屋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補助單位得審查其施作及核銷內容是否與輔具評估報告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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