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425 條之法經濟分析>
大家好,我是賴川。上週我在個人的 FB 和 IG 限時動態,發了一篇文問「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背後的經濟考量」可能是什麼?
之所以問這一問題,是因為以往我們提到民法第 425 條規定時,多數同學馬上會想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民法第 425 條」這一爭點。但卻很少去思考「立法者為什麼要制訂民法第 425 條」這一更基本的問題。
上週我發問後,有許多同學參與討論,我也在 IG 分享了同學們的看法。這一篇短文,是我試著以法經濟分析的方法,初步回答我自己的提問。
▎民法第425條為任意規定
在進入對民法第 425 條的具體經濟分析前,須先說明的是,民法第 425 條租賃契約債權物權化的規定,解釋上應認為其僅是一任意規定。亦即,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以契約約定排除民法第 425 條之適用。例如,出租人本有出售房屋予第三人之計畫,出租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自可與承租人約定,如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第三人時,第三人無須繼受租賃契約,承租人須配合搬遷。此時,租賃契約通常亦伴隨如承租人須允許出租人所委託之仲介業者帶看房屋等相關約定。
民法第 425 條作為一任意規定,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選擇是否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出租人如有移轉租賃物之需求,自可以契約約定排除該規定。由此可知,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並不會限制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交易安排,反而是擴大了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交易上可利用的法律工具,使出租人與承租人得事前以契約使租賃物之受讓人繼續受原租賃契約之拘束。
▎無民法第425條規定時可能產生之成本
如立法者未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無法事前以契約創設對抗租賃物受讓人效力之交易安排。因為物權效力之創設,只有倚賴立法者的明文規範才得可能。
此時,承租人如欲達成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僅能依靠單純的契約安排。如承租人事前與出租人約定高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使出租人遵守不移轉租賃物之約定,或在出租人將租賃物移轉予第三人後,與第三人另協商而成立租賃契約等。但不論是事前與出租人約定或事後與第三人協商,這些過程都必須耗費交易成本。
更重要的是,在沒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下,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之目的無法被完全確保,而仍須承擔無法繼續使用租賃物之危險。此危險將使承租人事前對租賃物之投資不足,進而導致社會損失。此一租賃物事前投資不足的損失,在租期越長,承租人前期須投入越多固定資金在租賃物上時,影響越顯著。如須大幅裝潢的店面租賃,或租地建屋等典型情況(這也是租地建屋契約法律另賦予承租人優先購買權之原因)。
當然,承租人與出租人事前約定的賠償條款越詳細以及條款越容易執行,則承租人事後面對租賃物被出租人移轉的危險就越低。但事前進行條款的約定本身帶來交易成本的支出,這可以說是交易成本和投資不足不利益之間的取捨(trade off)。
▎民法第425條規定本身帶來之成本
如有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可能帶來的成本是什麼?此時第三人在承租人符合占有租賃物等要件後,第三人即須繼受出租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如此一來,第三人在向出租人購買租賃物時,須另支出資訊成本,以得知該租賃物上是否已附有租賃契約以及其契約條款內容為何等資訊。
▎綜合比較
綜上,如有民法第 425 條規定,從整體來看,將帶來兩類型的利益,即節省交易成本,並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但也對第三人產生資訊成本。因此,如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低於因此得節省的交易成本及增加租賃物事前投資所帶來之利益時,立法者制訂民法第 425 條之規定更有效率。在承租人已占有租賃物時,既具一定公示基礎,得降低第三人所支出的資訊成本,此時使租賃契約發生債權物權化,或許能獲得更多的節省交易成本及增加事前投資的利益,進而最大化整體社會的利益。
#寫在最後
「立法者為什麼要制定民法第 425 條?」過去我詢問同學時,最常得到的答案是「為保護承租人」。這是我國立法理由給的標準答案,肯定不能說是錯的,但在我看來就是有點偷懶。不太能說服人。
因為法律基本上應該沒有刻意要保護誰的問題,法律要保護的應是整體的社會利益。所以當我們宣稱某一法律的制定是為保護 A ,或宣稱某一法律應採某一解釋方法以保護 A ,我們都必須進一步追問為什麼要保護的是 A 而不是 B (甚至其他的 C、D、E等人)?保護 A 可能帶來哪些成本?不保護 A 而選擇保護其他人又會帶來哪些成本?長期而言的影響又是什麼?也只有如此進一步追問或思考,才能幫助我們更深入掌握規範背後的價值與要領。
#民法第425條
#法經濟分析
同時也有5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201002東森 降價500萬 交屋後被加價轉賣 女原屋主泣:我上當了 東森影片→https://youtu.be/I-goDkEGbdw 房市話題近幾年越來越夯,但是現在卻出現買家利用屋主同情心 ,要求降價、轉賣後再賺差價。一名呂姓女屋主表示,去(2019)年11月,她要賣掉天母士東路的一間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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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出售房屋之所得歸屬年度應如何認定🏠🏠
近來常有營業人詢問,營利事業出售 #房屋 所得應歸屬哪一年度?#財政部 南區 #國稅局 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 #買賣契約 或查得資料認定之。」因此,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於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年度,應申報出售房屋交易之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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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短訊 房屋移轉申報契稅請同時填寫「這個」🏠🏠
#基隆市稅務局 表示,房屋移轉後,新的所有權人對於房屋的使用情形,可能會有所變動,在申報契稅時,請同時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俟辦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經稅捐稽徵機關審查核准後,即可以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之 #稅率課徵房屋稅。稅務局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無論是因 #買賣、#承典或交換、#贈與、#分割 等任何原因取得房屋時,請多加利用「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可免於日後再另行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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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東森 降價500萬 交屋後被加價轉賣 女原屋主泣:我上當了
東森影片→https://youtu.be/I-goDkEGbdw
房市話題近幾年越來越夯,但是現在卻出現買家利用屋主同情心 ,要求降價、轉賣後再賺差價。一名呂姓女屋主表示,去(2019)年11月,她要賣掉天母士東路的一間三房的老公寓,開價2280萬,但是今年三月有一對夫妻,帶了兩個小孩苦苦哀求,想說讓小孩就近讀附近的士東國小,呂姓女屋主聽了心軟,直接降價500萬,以1730萬成交,沒想到才交屋第二天,她的房子又出現在房仲網上,以原本的開價2280萬PO出。
記者/何孟哲、吳書鐘、張良瑜 採訪報導……↓
房仲陳泰源表示:「士東路一帶的房價行情,約莫是一坪48萬,最高到70萬之間。」
而攤開實價登錄網站,成交價確實是1730萬,單價換算下來是43.5萬,非常低價,而且買家疑似是一間專辦理財講座的公司,不禁令人直呼,「屋主真的無法自保嗎?」
陳泰源也說明:「(屋主)可以要求仲介,希望這個房子賣給的人,就是簽約當下要看到的這個人,包括他的姓名、最後的所有權人,若是不同人的話,可以有權要求解約。」
根據數據資料指出,2016年房地合一稅新制實施,房屋持有一年內出售,需課稅45%;超過1年未滿2年,課35%;超過2年未滿10年,課20%;持有超過10年則是課10%。
新制上路後,短期移轉案件在2019年,大約減少三分之一,的確對短期炒房達到抑制效果,但還是有不少投資客會趁機鑽漏洞,也會利用中老年人同情心,賺取暴利,因此也有專家建議,可以列出納管名單,避免再有屋主受害。
陳泰源youtube→https://youtu.be/e6ueVgRiu34
部落格→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10/201002-500.html
房屋所有權移轉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0722ETtoday 惡鄰退散!律師教「三招」抗噪音 拍賣惡鄰房屋
惡鄰居不斷製造噪音,讓人夜間難入眠;陣陣菸味不斷從通風管飄來,該如何處理?由資深司法記者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昨(21)日邀請律師蘇家宏、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北市大安區大學里里長吳沛璇,分別從法律和社區管理角度,探討惡鄰該如何處置?
新聞節目中心/綜合報導......↓
魔音傳腦!律師教你「三招」抗噪音,面對半夜噪音,律師蘇家宏提供三種對應策略:
第一走《民法》途徑,請求法院讓鄰居在特定時間內,不能發出噪音。
第二報警,只要有「兩人以上」報案,就構成妨礙「公眾」安寧,警察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開罰。
報警的優點是不用上法院,甚至能讓警察幫忙蒐證,且報警會留下報案記錄,日後若上法院,只要法官調閱通聯記錄和筆錄,確認鄰居屢勸不聽,到時即使鄰居在法庭說自己很可憐,法官也可以判重一點。
第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要求住戶強制搬遷,並變賣他的房子,讓惡鄰直接從社區消失。
善用「惡鄰條款」四步驟拍賣惡鄰房屋
若對於惡鄰忍無可忍,希望他搬走,目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有明確規範「惡鄰條款」,只要住戶同心協力,就能將社區內擾亂安寧的釘子戶強制驅離!
具體作法如何操作,蘇家宏律師將過程簡化成四步驟:
第一,公寓大廈必須先有明確的「社區規約」,而規約可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制定,讓住戶知道有哪些事情不能做,例如不能堆積、亂丟垃圾。
第二,要求住戶改善,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給予住戶「三個月」的改善期,可透過寄出「存證信函」的方式處理。
第三,若三個月後沒改善,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31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請法院強制出讓房屋。
蘇家宏律師提醒,在召開住戶大會時,要特別注意法律對於區分所有權比例和出席人數的要求。以100戶的社區為例,若注意大會決議要符合法律要求,必須至少有2/3的住戶(即67戶)出席。而同意權的行使,必須是出席人數的3/4同意(即67戶的3/4)。
在住戶大會決議結果做出後,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必須先經過「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程序,才能要求惡鄰搬遷。
第四,若惡鄰在法院判決確定「三個月內」,沒有搬遷完成移轉登記手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2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可聲請法院拍賣房屋。
像這類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情形,在法院已經累積不少案例。蘇家宏律師強調,「要讓你的房屋有價值,請自己要保護你的家。」只有好的管理,才會有高的房價。
除了噪音問題,菸味也常影響社區居住品質。依據網路溫度計民調,十大惡鄰之首,抽菸就排在第一名!
不動產經紀人陳泰源表示,有些人有躲在廁所抽菸的習慣,但有些大樓整棟的管線是互通的,過去曾發生有人在一樓廁所抽菸,結果透過浴室管線,連16樓住戶都聞得到菸味!
陳泰源指出,在大直就有個高級住宅區,管委會就乾脆強制規定,抽菸必須到戶外,不可以在大樓內。住戶也很識相,因為一戶房要上億元,所以不論是抽菸或抽雪茄,住戶會走到住家外抽。因為在陽台抽菸,味道會飄散,影響到其他住戶。
部落格網址→https://taiyuanchen1223.blogspot.com/2020/07/200722ettoday74-3.html
房屋所有權移轉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陳麗娜新聞稿(10.2)之三
陳麗娜要求:
大林蒲遷村市府要兼顧每位居民應有的權益
大林蒲遷村迄今看不到遷村計畫書,讓居民天天活在污染與擔心遷村有變化的陰影中。市議員陳麗娜要求市府未來的遷村計畫一定要兼顧居民的應有權益。
副市長史哲表示,大林蒲遷村計畫按部就班進行。如有必要再訂定自治條例來處理相關事宜。
陳麗娜說,大林蒲居民最在意的是不動產產權填補的問題,以及如何完整保障每一個原大林蒲人居住權的問題,在市府?一坪換一坪?的框架中,應該設法把每一個特殊個案造成當事人可能損失的權利,全部都能妥善處理。這是市府對於工業發展所造成大林蒲人無法彌補的傷害,必須要有也是基本的態度。
遷村未來將採整體開發模式進行,其屬性等同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主參加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其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等均有所減免,遷村自應同步比照辦理。因此,遷村土地及房屋稅賦之減免,建議如下:
一、因遷村,致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如協議價購及以地易地),免徵土 地增值稅。
二、自公告遷村之日起,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三、遷村完成後(指土地點交於地主之日),第一次土地移轉,減徵土 地增值稅40%。
四、遷村完成後(指土地點交於地主之日),開始課徵地價稅及房屋 稅,但應減半課徵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