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60萬人萬華活動史,這也是防疫的必要應變處置措施嗎?
先講結論,面對違法爭議,指揮中心該作的三件事:
一、公開說明「萬華地區高風險族群註記專案」的完整內容,特別是採用的手段、對人民資訊的蒐集程度和註記的人數。
二、針對受到分析的人民,至少應予簡訊通知;對受有高風險分類註記者,以及遭分析手機瀏覽網頁之外籍人士,更應予個別通知,以使人民知悉隱私可能受有影響,並可得請求救濟。
三、未來相關防疫措施,均應徵詢指揮中心法制組意見。
從去年三月以來,我就屢次提出呼籲,防疫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的「#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是很危險的,很容易讓指揮中心誤判情勢、誤解法律,#做出違法違憲的應變措施。
學界、NGO也多次表達類似疑慮,去年底討論科技偵查法草案時,專家學者也不斷提出科技偵查可能侵害人權的疑慮。
夜路走多了,終究會遇到鬼。
昨天晚間的這篇報導,揭露指揮中心將四、五月間於萬華地區出現之60萬人的手機號碼,交給中華電信大數據中心進行分析。
【獨家】內部文件曝光!指揮中心竟密令監測萬華60萬人足跡 挑出「高風險族群」註記健保卡
https://yimedia.com.tw/covid19/117647/
依據報導,除了將人群依據依據活動時間和次數,詳細分析出「從業人員」、「顧客」和「接觸者」的分類並予以健保卡註記之外,最離譜的是,更針對外籍人士分析「手機瀏覽網頁」。
然而,分析瀏覽網頁的理由,僅僅是為了「發簡訊及下廣告」、「提醒其留意自身狀況並即時聯絡衛生單位」。
遺憾的是,雖然去年年初,指揮中心就因為防疫作為屢遭質疑法源依據,隨後成立了法制單位。但依據這次會議的簽到單,決定這樣廣大規模與高強度措施的專案會議,除了沒有地方政府的人員在場,更沒有法制人員出席。整場會議的層級,只到指揮中心的副指揮官(內政部次長)。這也讓指揮中心的決策,陷入動輒違法甚至違憲的可能。
為了維護人民的權益,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我嚴肅要求指揮中心,一定要做到三件事:
一、公開說明「萬華地區高風險族群註記專案」的完整內容,特別是採用的手段、對人民資訊的蒐集程度和註記的人數。
二、針對受到分析的人民,至少應予簡訊通知;對受有高風險分類註記者,以及遭分析手機瀏覽網頁之外籍人士,更應予個別通知,以使人民知悉隱私可能受有影響,並可得請求救濟。
三、未來相關防疫措施,均應徵詢指揮中心法制組意見。
疫情還在持續,指揮中心的作法除了可能違法違憲,更嚴重的是,可能 #摧毀人民對於指揮中心的信任,讓艱困的疫情雪上加霜。
當我們對於中國監控人民的極權體制深惡痛絕,我們更要回頭看看自己,曾幾何時,#我們是不是已經跨過那條民主法治的紅線了。
2020.03.16 防疫的法制也要超前布署,紓困特別條例第七條不是萬能條款
https://bit.ly/34iNa7L
2020.05.08 林明昕:疫情下的法學爭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
https://bit.ly/2SqgJB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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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所以前面在談職權不起訴
: : 你後面跳針行政調查
: 我叫你看的是所謂行政調查的內容
: 內容就有關你所謂『職權不起訴』
: 等你看完再說
我前也說了檢察機關對於國會議員沒有行政調查權
更別提以此為由展開監聽
有人好像視而不見喔
: : 不好意呢
: : 你好像也沒引對法條喔
: : 還說不是硬凹
: (呵欠)
: 閣下講了半天法律
: 結果正確的法律名稱還是我告訴你的
: 閣下不會以為,我都知道正確的法律名稱
: 你講的那條我會沒看到吧?
: 我只是拿一個更常見,經常被違反的紀律規定
: 提醒你根本從主席到立委全部經常性的無視那個紀律規定
: 藉此告訴你,這種自律規範,當笑話即可
: 再說了,一個去遊說關說司法的事情,根本不該是自律的範圍
: 那個根本應該給他一條刑事法律
: 自律是行使自己職權相關的行為可以放給他們自律,別人管就是干涉立委職權核心
: 請問一下立委職權何時包括去影響司法運作了
: 自律咧
嘖嘖
看來有人臉皮還真厚
立委關說本來就有法律規範
有人還要凹說沒有
舉出法條來還要扯什麼沒實質效果
這人的臉皮還不是普通的厚
=======================
: 關說行政權本來就已經法律明文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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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欠)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啊?刑事法嗎?違反了有什麼實質效果?
真有法律,行政機關幹嘛還要消極的搞個辦法登錄關說請託只為自保啊
直接錄音錄影往地檢署送多好是吧?
=======================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 所以法官判案是看一個人純潔不純潔
: : 刻意忽略的是你吧
: : 起訴理由都給你了你還在硬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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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1.234
沒違法啊
但是監聽人員逾越監聽票範圍的監聽違法
對於與監聽目的無關的監聽資料沒有依法銷毀反提供給第三人違法
依法應追究其刑責
刑訴法的學者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https://nccuir.lib.nccu.edu.tw/retrieve/82121/104401.pdf
https://lawyer.get.com.tw/practice/decision/DPF/cm12.pdf
沒有罪名關係的刑事監聽資料沒有證據能力
更別提移做行政調查之用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41)
不可以引做行政調查之用不是通保法第17條2項及第18條的明文規定嗎
還要我講幾遍
感情閣下沒聽過毒樹果實理論?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58)
通保法第 17 條第2項規定,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
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
銷燬之。
通保法第 18 條規定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
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通保法哪裡允許監聽資料可以移作行政調查之用了?
說來聽聽
第 27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
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 條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
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那檢察總長就等著被起訴吧
還跳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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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呵欠)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啊?違反了有什麼實質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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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5:16)
沒有什麼好爭的
第 18 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只有三種情況可以提供給他人
可惜本案無此情形
見樹不見林的是你吧
通保法的制定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依憲法享有的秘密通訊權
結果你居然為了一個關說案要毀壞一個好不容建立起來的民主法治
更別提對於已有的禁止關說法制視而不見
還有什麼資格談法治呢?
所以立法院的問題要檢察官插手?
這是什麼邏輯?
我看不懂?
嚴重啊
但是那是政治問題
應由政治解決
但是檢察官違反通保法禁止行政調查監聽的問題可就不只是單純的政治問題
而是司法問題
涉及瀆職罪了
法律訂在那裏了
檢察官可以不遵守嗎?
虧有人還講究司法公正
怎麼對於檢察官的嚴重違法洩密行為視而不見呢?
執法的人自己都不遵守法律了
還要人相信法律?
你以為美國辛普森案的無罪判決是怎麼來的
義務衝突在哪裡?
法源依據?
我只看到通保法的明文限制
法制哪來的空白?
又要跳針了嗎?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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