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顯森議員團隊吳呈賢處長
🚧六寶里光復路水利溝清淤工程🚧
經 #六寶里里長步佔鐘 拜託,日前已完成清淤工程🤝🤝
溝渠清疏做得好,雨季來臨沒煩惱!
#感謝大雅區公所🧡
#感謝大雅分局交通組組長程國禎長官代秀山里里民關心清淤工程💛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
感謝大雅區公所 在 好立委 楊瓊瓔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機車下鄉考照
#快來報名100名額滿為止
瓊瓔與吳顯森議員去年暑假辦理下鄉機車考照後,許多鄉親都來詢問何時會再開辦,終於疫情降級後,再度爭取豐原監理站辦理 #大雅機車下鄉考照服務😊歡迎有需要的民眾 #先去衛生所體檢後 來報名喔!
🔹考照日期:8/26(四)上午8點
🔹考照地點:員林里寶興宮(大雅區神林路一段231巷52號)
🔹報名截止日:8/20(五)下午5點~100名額滿為止
🔹報名地點:立委楊瓊瓔服務處(大雅區學府路405號)
🔹來電洽詢:04-25685512
所需資料小提醒
🔸體檢時:身分證、健保卡、兩張大頭照、體檢費150元
🔸報名時:體檢表、身分證影本、一張大頭照、報名費250元
🔸考照時:身分證、駕照費200元
感謝大雅區公所、員林里辦公處、員林里寶興宮、員林社區發展協會與神岡機車考照輔導處!
#預祝大家考試順利喔👍🏻👍🏻👍🏻
#配合防疫量體溫戴口罩
感謝大雅區公所 在 吳顯森雅潭神最用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雅區IBike腳踏車新設置點會勘🚴🏻♀️
目前大雅已有6個站點⤵️
大雅公園、大明國小、大雅國中、大華國中、大雅區公所,以及中科標準廠房。
但遠不夠民眾使用,大雅平均966人分享1台🤦🏻♂️
📢好消息‼️
❣️未來預計再多加6個新站點🎉🎉
1.大雅原住民族文化館
2.科雅路與中清路口
3.文雅國小
4.文雅兒童公園
5.大榮公園
6.大楓社區活動中心
{更新}
會勘討論後,文雅國小與文雅公園因空間不足,決定另尋其他點設置!
#感謝交通局
#感謝大雅區公所
#吳顯森議員團隊吳呈賢處長
#平地原住民吳建德
疫苗拚施打率,IBike也要拚覆蓋率!
感謝大雅區公所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討論,確認了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預定11月送大會討論。
原本103年4月16號公佈的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是針對私有空地空屋的環境衛生與環境保護管理為主的管理。
但是在五月份的大會期間,王美惠議員針對警察局閒置空屋,無法提供社區使用提出質詢。
蔡榮豐議員針對火車站後站公有土地 、歷史建物,與閒置空間,在鐵路高架化徵收過程,也提出多次質詢。
另外,垂楊路民生北路路口,舊市公所大樓、忠孝路346巷閒置空間、大雅路鄰近聖馬爾定醫院後方,市有土地等,公有空地空屋問題,也成為多位議員質詢焦點。
為了有效解決公有空地空屋管理與再利用問題管理法制化,都市計畫專案小組,便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和第十條進行修正草案討論,為期三個月。
期間,和行政部門開誠佈公,充分溝通,確認立法精神、修正條文,最重要的是,和行政部門,完成可行性確認。
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103年4月16日公佈,為更全面有效管理空地空屋,基於公私一體適用,宜將公有空地空屋,納入規範,達成有效管理,和多元利用公私有空地空屋之目的,另明定屬文化資產之空地或空屋之權責機關,並對於空地空屋有管理義務之人,名定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做一致性的規定,原修正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不論公私有空地空屋均一體適用,同時強調有效管理,及多元利用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第二,將屬文化資產之空地空屋主管機關,訂定為文化局。(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三,對於空地空屋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一致性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嘉義市政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充分利用,有效管理公私有空地空屋,及多元利用,以達降低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空屋,特製定本自治條例。
第七條,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空地空屋之查報,送主管機關造冊管理及列管,但屬文化資產者,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及列管,經發現違反第4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府為查核本市空地和空屋之維護管理情形,經事先通知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後,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及建築物內勘查,無故拒絕前項勘查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 感謝所有參與本次自治條例修正,行政立法部門同仁的努力,為行政立法部門合作 ,公私協力,用立法解決問題,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一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立下新的典範和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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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議會:都市計劃專案小組第六次會議&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案第二次會議(799)
有鑑於過去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市府內部雖然有秘書長所領導的專案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檢討會議,但並沒有建立一套讓市議會和社會大眾可以參與監督, 公開透明的SOP 檢討報告 和改進機制,導致公有空地空屋閒置延宕的問題,時有所聞,曠日廢時,成效不彰。
例如,忠孝路346巷,維新街監獄宿舍,大雅路衛生所後方市有土地,菸草工廠,民生北路垂楊路口的舊市府建築,中山路新市府北棟建築土地(目前作為停車場使用),北港路 國有財產局撥用給市政府的土地,延宕都超過十年以上,希望透過空地空屋自治條例的修正,建立一套每年檢討一次,並向議會提出改進計畫的公開透明機制。
讓空地空屋和政府閒置空間的改善,能依照由公而私,由內而外 的立法精神,建立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
作為嘉義市最高的立法機關,專案小組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提出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修正案,主動納入 公有空地空屋 管理的法條修正案,邀請各局處,表達專業意見。
感謝蔡榮豐議員建議,可以雙管齊下,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的規定,在11月大會期間提案,要求市府每年提出公有空地空屋檢討和改進計畫。
感謝孫貫志議員,建議市府法制局人員與會,並作出修正案與原條例,法條不同之處的對照表。
感謝地政處和財稅處處長,針對第一條修正內容公部門和共享經濟的法律用語,立法精神,和地方自治法第19條,已經能夠解決公有空地公問題的法律見解,我們會請法制科進行研議,以符合法律用語。
感謝環保局針對第二條第二款,修正文字 環境保護局,為辦理空地空屋之環境衛生稽查及裁罰事宜。
感謝衛生局針對第二條第三項,修正文字為,衛生局督導空地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感謝交通處,針對第二條第10項文字修正建議為,交通處協助停車場規劃管理。
感謝地政處,針對第三條,第四條,文字敘述中,公部門和分享共用等,民間用語和法律用語不同,需要調整的建議。
感謝財稅處,針對第五條最末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在議會召開大會時提案即可。
感謝文化局針對第七條第二行,文字修正為公部門績有文化資產有文化局造冊管理。
再次感謝蔡榮峰議員,孫貫志議員,和參與的各局處首長,提供寶貴的意見, 作為下一個月專案小組會議,重要的參考改進基礎,作為嘉義市最高立法機關,每個月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修法的目的在於,建立依法行政,公開透明的機制,用專業和立法建立 政府部門空地空屋管理檢討和改進計畫 的SOP,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感謝大家,希望下個月專案小組會議,可以確定空地空屋織條例修正案的文字內容, 11月送市議會大會審查。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內容(會前未修正版)
第一條
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
充分利用,基於由公而私,由內而外,由公部門帶頭做好空地空屋管
理和共享,及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及空屋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
本府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民政局:督導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管理相關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空地、空屋之廢棄物清運、廢棄車
輛移置及裁罰事項。
三、衛生局:辦理空地、空屋有關傳染病防治及裁罰事項。
四、都市發展局:每年定期向議會提出嘉義市空地空屋檢討
報告和改進計畫、辦理空地、空屋管理政策研擬及施行
區域公告事項。
五、財政稅務局:辦理空地、空屋相關稅賦減免事項。
六、區公所:辦理空地、空屋清查、造冊列管、違規事項
查報、輔導空地空屋開闢供公眾使用、認養空地之環
境維護清理及認養管理相關事項。
七、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資料之事項。
八、地政事務所:提供地籍資料事項,負責公部門空地空屋
造冊、列管。
九、警察局:提供占用場所車輛之車籍資料、協助移置占
用車輛及會同執行。
十、交通局:協助移置占用車輛。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空地及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未
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
公部門可提供分享的房屋。
第四條
空地或空屋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下列維護管理責任:
一、應刈除逾一百公分之雜草。
二、不得任意堆放廢棄物。
三、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或有發生傳染病之虞者。
四、無人使用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外觀應適時加以美化。
五、無人使用之建築物外觀,如造成環境髒亂之情形,應自行清除。
六、公部門每年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五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再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款規定者,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
相關規定處罰。
違反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者,市長必須向議會提出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第三條 本治條例所稱空地空屋定義如下
一,空地指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之土地,或建物四周全部或部分為利用之土地,和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土地。
二,空屋指荒廢無人使用,或已被徵收或部分拆除後棄置之建築物,公部門可提供再分享共用的房屋
第七條
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私有空地、空屋之查報,
公部門空地由地政處造冊管理、列管,公部門空屋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列管,都發處負責年度檢討報告和改進計畫。
經發現有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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