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綜藝天王槓上里長】
綜藝天王吳宗憲幾日前以通訊軟體PG Talk的執行長身分,捐出11萬份的快篩試劑、並會發送到全國里長辦公室。然而若里民想要使用快篩的話,必須至PG Talk上進行實名制登記、給身分證資料才可以領取快篩,這樣的行為引發個人隱私以及吳宗憲是否以善心包裝行銷的疑慮。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里長鄧長安便架設網站堅決表示不願「免費當打工仔」,並以「空手套白狼」、「空頭支票」形容吳宗憲的行為,而隨後吳宗憲揚言喊告。究竟是告什麼,吳宗憲以及他的律師還沒有說得很清楚,不過就里長所說的這些話,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呢?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及第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是在第311條規定了一些阻卻違法事由,如:若是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自己辯護、自我保護、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等,即便有符合第310條-行為人是想要讓很多人知道,而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也會因為第311條所列的各款事由,讓行為人不會受誹謗罪的處罰。
然而,第311條仍然有一些構成要件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如上述的「善意」,指的是只要行為人不是以傷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就可以;「可受公評之事」,原則上與公益有關的事項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範圍中。
🎸【里長說的話是否對綜藝天王構成誹謗呢?】
是否構成誹謗,涉及一個人所說的話是否應該要被禁止,也就是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也許是因為過去戒嚴時期下,言論自由深受限制,所以我們現今擁有的言論自由,顯得十分珍貴。在我國釋字中,都提到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是民主社會當中不可或缺的,故應該要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也因此在我國實務判決上,對於誹謗罪多採取寬鬆的認定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大多會尊重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判發言人無罪。
回到本案,里長說綜藝天王是為了自己的事業才做善事、「空手套白狼」、有可能吳宗憲最後雙手一攤變成一張空頭支票,照上述來說,里長應該是因為擔心自己和里民被騙才會這樣說的,應該可以認為里長是「善意」;而與快篩試劑相關的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沒問題,所以在本案中,里長為了要讓這件事情讓更多人知道而架設網站,寫了足以損害綜藝天王的名聲,依照實務上的寬鬆認定,應可以因為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之款阻卻誹謗罪成立。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210621/YNWA4E2EX5GL3KGP5BRHV72FOU/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控告前市長林智堅秘書「陳建名」是市議員? 不依議員職權代表人民監督市政!卻公然毀謗議員!】 議員的職權是監督市政,這在議員宣誓就職的誓詞中: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等,已清楚證明身為議員職責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監督市政,無庸置疑。 前市長秘書陳建名,常在議會發言時,常常稱呼市府...
意圖散布於眾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看新聞分享法律小知識💡💡💡
今天網路上關於知名網紅戀上已婚人夫的消息鬧得沸沸揚揚⚡️
不過實際情況為何,當然還是當事人最了解,旁人透過非當事人轉述的消息、報導可能都已經失去其真實性🥲同時也千萬別以為打著「媒體報導自由」或「個人言論自由」就能免除一切責任。
依 #刑法 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若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者,則為加重誹謗;因此若是在網路上留言散佈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即屬之。)
另外也別認為只要自己說的是真實,而非指虛烏有即不會成立犯罪,根據 #刑法 第310條第3項規定,縱使對於所述內容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但所述內容若僅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屬誹謗罪制裁範圍。 並且依 #釋字509號 ,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簡而言之,在發表言論的同時,也需要注意發表言論的分際,別讓自己誤觸法網了😅
#新聞時事補充
#妨害名譽
#免費法律諮詢
意圖散布於眾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霸凌,惡中之惡!霸凌記者不是顯學-
當記者以來,向來以和為貴,也特別感謝對我好的人。不過,採訪工作,難免遇到不理性的民眾。就在昨天,竟然被4人包圍叫囂、誹謗。
是這樣的,我們自己掌握新北中和一家滿大規模的科技公司,裡頭有聘僱的移工確診,從知情人士受訪到求證到主管的說法,再到主管機關新北衛生局、勞工局,有憑有據。對我而言,這是一件相較單純的新聞事件,於是,我與攝影去這家公司外取景。
非常時刻,怕染疫風險,因此保持距離站在對面,而攝影機也只拍建築物,沒拍公司名、沒拍任何員工,更沒侵入式採訪任何人。
這時,四名自稱「這是我的公司」的人,來者不善,步步進逼咆哮,2男2女看來都很資深,他們舉高手機靠近我與攝影,邊照著我們的臉,邊吼我們離開,強迫我們拿出記者證跟名片,口出惡言大喊「製造假新聞、散播謠言」,就像趕路邊流浪狗一樣,還不斷要求檢查攝影機、刪除所有畫面,要我們不能站在那處路邊(?)
敬業如我,告知他們,如果是主管,是否有人願意澄清,他們不講理、繼續叫囂,惡意帶風向引來周邊民眾。我行得正,沒有做錯任何事情,當然無所畏懼,用更大聲的聲音,告訴他們三件事。
1、我站在馬路邊,這是公共場所,我沒有進到私領域,任何民眾都能站在這,包含拍攝建築物,這是我們的人身自由、採訪自由。
2、採訪新聞,只是報導事實,沒有針對任何人事物,沒有任何立場,我不僅沒有拍任何人,只是站在那邊,沒有講出任何不當言語,他們也還沒看到我們即將製播的新聞,卻拿手機惡意照我們的臉,並辱罵「製造假新聞、散播謠言」。
3、我光明磊落,做新聞一定掛名,沒必要給他們檢查證件、名片、提供個資。
身為記者,我從來不跟民眾計較,只要別影響我的工作就好,但眼看這四人不罷休大鬧,擔心我與攝影的人身安全,於是報警處理。過程中,兩名婦人挑釁「哎唷~警察怎麼還不來,有這麼慢喔,騙人喔~」
等到警察來了,副所長與兩名員警,娓娓道來、告知他們法律常識,強調這是我與攝影的自由與權利,雖然他們繼續鬼打牆、懷疑我們記者的身分要求檢查證件,不過已經逐漸啞口無言。
其中兩名最囂張的女子,看場面不對,一人轉而低聲跟我說「大家其實不必這樣,各有立場」,另一人則指我「妳這小姐不要太伶牙俐齒!」,嗯⋯⋯我覺得被稱讚了。時間差不多了,我們回去處理晚間新聞。
後來,警方為我們抱不平,認為他們涉及強制罪、妨害名譽罪,要讓他們付出代價,進而聯繫上公司老闆,對方不斷致歉,也表達想親自跟我道歉,釐清這些人完全不是主管,只是一般員工,事後被老闆修理。
我只想說,我尊重每個人的言論自由,我們也有新聞自由。沒有人這樣粗暴壓新聞的,新聞是沒辦法壓的。讓民眾知曉大公司有染疫危機,好壞都可受公評。
再者,他們一再吼說「公司沒人確診」,這不就打臉了嗎?還要我交出爆料員工跟主管名字,我怎麼可能洩漏消息來源,這是我的職業道德。以上言論,字句屬實,都有錄影蒐證。
https://youtu.be/IAyQhUISrOI
獨家》科技公司移工快篩陰、PCR陽 勞工局介入全員快篩
雖然覺得那些人惡劣至極、欺人太甚,但新聞製播仍舊毫無個人情緒。長期跑社會新聞,就是保護自己與身邊的人,處理新聞,我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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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教室
強制罪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誹謗罪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意圖散布於眾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控告前市長林智堅秘書「陳建名」是市議員?
不依議員職權代表人民監督市政!卻公然毀謗議員!】
議員的職權是監督市政,這在議員宣誓就職的誓詞中: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等,已清楚證明身為議員職責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監督市政,無庸置疑。
前市長秘書陳建名,常在議會發言時,常常稱呼市府官員為「同仁」,顯然已忘記在107年12月25日,已宣誓就職,擔任竹市議會第十屆議員,既然已宣誓效忠國家,理應代表人民嚴格監督市政才對,卻選擇用不實指控公然毀謗,真正的議員同仁,該行徑除已讓竹市議會損及形象外,更直接損及被點名眾多議員在行使職權之威信。
108年5月30日早上9點20分,前市長林智堅秘書,利用市議會排定質詢時間,質詢新竹市政府一級主管時,明知開會期間議場有議員及不特定之旁聽民眾,以自行製作之檔案公開於議會螢幕上。以大標題為「假訊息讓人瞎,比假酒更厲害」,內容直接複製雅芳於臉書粉絲團所發表的文章,並公然於市議會再陳述雅芳於粉絲團文章為「假訊息」,此意圖散布於眾,以指摘、傳述足以毀損雅芳之名譽,甚為明確。
雅芳除了捍衛新竹市議會之尊嚴,更想讓「前市長秘書陳建名」清楚知道已經是市議員在其位的身分,就該為投給你的人民好好監督市政,不該妾身不明,在秘書、議員間磨合過久,甚至以不實陳述毀謗議員,為此雅芳決定不畏強權提起告訴,表達議員職權在行使上的憤怒,以正視聽。
意圖散布於眾 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誹謗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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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網路上發表罵人的文章,會有刑事責任嗎? 一、刑法上關於言論的犯罪分為公然侮辱罪以及誹謗罪,前者是在公然的情形下侮辱他人:後者則是 意圖 散饰 於眾,而指摘具體足以 ... ... <看更多>
意圖散布於眾 在 [刑事] 妨害名譽誹謗要件"意圖散布於眾"如何證明? - 看板LAW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CUe_PXN ]
作者: taurus1982 (屎蛋懂得森呼吸嗎)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刑事] 妨害名譽誹謗要件"意圖散布於眾"如何證明?
時間: Mon Aug 30 00:50:30 2010
事實經過:
某甲因懷疑我與他的男友乙藕斷絲連(事實上是乙於過去一兩年間主動以電話聯絡並
常提出見面邀約,但因前有性騷擾我的事實而屢遭我拒絕),某甲因與乙發生口角,
致使某甲基於毀損本人之人格評價之企圖,於98年7月15日,寄發不實電子郵件予本人
所就讀之研究所教授,指摘我為男同志、行為不檢點、缺乏品德、影射本人有性傳染病,
並且來者不拒。該電子郵件中重製本人照片並添加徵求「炮友」、「一夜情」等詆毀性文
字,企圖毀損所上教師對本人之人格評價。因為甲在製作警詢筆錄時,瀏覽過我的刑事告
訴狀,得知我的證據來源乃是從所上教師丙,遂於98年9月28日,再度寄發不實電子郵件
予丙指摘其男友乙有金錢糾紛,口出惡言,誣指我違反青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憑空捏造
本人以性邀約換取利益等節。某甲一度還以非正當理由到學校教官室胡說八道...散布不
實言論!
訴訟過程中甲對其所指摘知內容完全提不出任何證據,而所上老師丙、指導教授丁曾為我
出庭作證,表示曾經收受前開該電子郵件。我原本僅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但檢察官後來有
因甲盜用我照片,幫我追訴對方違反著作權法。
我方主誹謗罪應不以公然為限,且電子郵件具有流通不特定人之性質
但最後的是法律系畢業的對方詭辯,檢察官最後採信認為電子郵件非公開
不構成妨害名譽(誹謗) 後來居然不起訴! (我被檢座打槍 > < )
我難以甘服 聲請再議 ...但現在承辦續查的檢座希望我再多提幾位證人
以證明對方"意圖散布於眾"! 但我實在不想再因為個人私事牽連學校老師了
畢竟無端涉及同志感情糾紛並不是甚麼光彩的事情,我無意再去幫老師們REVIEW
這些不實的謠言。
問題:
如果已有兩位老師出庭尚不能證明對方有散布於眾之意圖,那請問要幾位呢?
請教各位版友,還有甚麼其他的方法可以說服檢座幫我起訴對方呢?
我過兩天又要出庭了><
PS 對方犯罪後態度惡劣至極,並且辯稱是為了進行教育目的發送電子郵件,
自己人格都有問題了還有甚麼資格教育別人?訴訟過程中還一度恐嚇我交出
刑事告訴狀與撤回告訴...真的很可惡!我跟他也根本互不認識,莫名其妙爭風
吃醋是不是太不理智了?我有電話錄音可證明某乙(他男友)騙他都是我在主動聯絡他的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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